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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擔保貸款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09 02:00:33

㈠ 貸款信託的擔保制度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而使信託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一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借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貸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㈡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擔保方式中對聯保組的規定是什麼

對聯保組的規定如下:
(1)自然人自願組成聯保組,每一成員均為聯保組中任一成員發生的授信業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任一成員未償還光大銀行到期債務的,其他成員須代其履行相應義務,且貸款人不得向聯保組任一成員再授信;
(2)聯保組人數不低於5人,原則上不超過10人;
(3)聯保組整體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各成員單筆授信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
(4)聯合擔保成員須存入不低於其授信額度10%的保證金,保證金為所有聯合保證成員的授信提供擔保;
(5)聯保組成員及控制的企業為聯保組成員以外的個人或企業提供擔保的,須取得聯保組全體成員和貸款人書面同意;
(6)聯保組全體成員在貸款人處無借款、欠息和擔保,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方可解散。

㈢ 擔保貸款怎麼做 具體流程……

擔保貸款有很多種!包括: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等!
各家銀行的程序也不完全一樣,大體為:
抵押貸款
先申請借款,銀行(或者聯合評估公司)對你的抵押物進行評估(收評估費),信貸人員貸進行前調查和借款人信用等級初評、審查員進行貸款審查和借款人信用等級初審、銀行貸審小組研究貸款確定借款人信用等級及相關利率、借款人和貸款銀行同時去當地相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有手續費)、簽訂貸款合同(要繳納保險)、貸款發放、貸款支付、銀行信貸人員進行貸後檢查、貸款到期收回!(正常情況下一般全套辦理完成約10天)
質押和保證擔保的貸款流程也差不多,就是少了評估和抵押登記的手續,時間相對較短!

㈣ 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這種貸款類型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範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㈤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擔保限期是多久哪部法律規定具體時間的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有時間期限的,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依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其保證期間確定規則是一樣的:
一、有約定的,從約定的;
二、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另外,一般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一般保證人免責。
而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則保證人免責。所以銀行在約定給付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則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

㈥ 三家公司在銀行做了聯合擔保貸款,有一方不還怎麼辦

一、三家公司在銀行做了聯合擔保貸款,有一方不還的,需要其他兩家承擔相應的還款金額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㈦ 什麼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擔保制度

房屋抵押貸款最根本的目的是為購房人提供一筆抵押貸款,以使購房人有足夠的資金購置所需要的房屋。所謂期房的抵押貸款,是指購房人在首期付款後,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剩餘房價款,由購房人將預購商品房在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後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期房抵押不同於一般的現房抵押,現房抵押貸款是指在抵押貸款時,房屋已經存在;期房也稱「樓花」,在進行抵押貸款時,房屋尚未竣工、交付。在期房抵押貸款中,由於所購置的房屋在抵押貸款時尚未存在,再加上貸款的期限較長,貸款銀行的風險比較大,如何預見風險並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就成為商業銀行保護自身利益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一、期房抵押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法律關系辨析
相比一般的房地產現房抵押借款,個人住房期房抵押貸款的法律關系是因借款人、貸款銀行和開發商三方當事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而發生的眾多債權債務關系,是購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和委託合同關系的混合體。具體反映在:購房人與開發商間形成商品房預購人與預售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購房人與貸款銀行間一方面是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方面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的抵押合同關系。同時,為了避免資金劃轉中的麻煩,購房人委託貸款銀行以購房人的名義將貸款轉存入開發商的帳戶,又形成貸款轉存委託合同關系;開發商與貸款銀行間則存在保證人與借款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因此,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重疊化的特點。
(一)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
有人認為工程竣工、交付前,購房人所享有的權利是請求開發商按時、按質的交付其所預售的房屋 (既期房),是購房人所享有的對未來建成的房屋的期待權,即「所有權之期待權」,〔1〕因而將其納入物權范疇。從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看,以期房為標的物而成立的擔保關系應屬抵押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47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為抵押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抵押有效」。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都使用了「抵押」一詞。因此在期房抵押貸款過程中,會形成以購房人為抵押人,以銀行為抵押權人擔保法律關系。在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歸還貸款超過一定限度,銀行有權將抵押房屋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償還銀行貸款,銀行並有權解除合同。
(二)保證擔保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的個人住房期房抵押用我國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抵押制度的規定是無法解釋的,因為它已突破了我國傳統的抵押權制度。〔2〕通過借款合同中,銀行作為擔保權人而不是單純的抵押權人,是因為合同中同時還存在在著人保,即開發商提供的保證。在辦理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中,銀行為了減少自身的風險,通常要求開發商全程擔保貸款。開發商對借款人按期還款的擔保責任只存在於借款人辦理產權證書之前,而非借款人在辦理產權證書之後,對不能還款沒有設定任何義務。在建築物的保質期間,開發商負有保證房屋不存在瑕疵的責任,但這種保證責任是一種品質擔保,是一種廣義意義上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這個階段,開發商僅對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復息、行使抵押權的費用及違約金等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部分,負保證責任,和物的擔保相比處於附從地位。開發商承擔保證責任的另一種情況是抵押的樓房滅失、毀損,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金額時,開發商要對其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保證期間是《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時間屆滿後加兩年。
二、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
在銀行經營貸款業務過程中,業務人員通常對項目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欺詐風險等特別警惕和關注,銀行也正在通過法人治理和完善制度建設等方面措施來加強預防。但是對於因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可能引發的風險,銀行才剛剛預見到,特別是在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後,銀行在期房按揭貸款領域隱藏的風險逐漸顯露。
在期房抵押貸款眾多的法律關系中,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屬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然借款合同雖是基於購房合同而生,卻不附屬於購房合同,兩個合同的主體分別承擔各自的合同義務,相互間並不存在連帶責任關系。一般認為,當購房合同因故解除時,並不必然導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的解除。如果是這樣的話,銀行的風險還不至於出現。《合同法》203條規定借款人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解除借款合同,基於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購房合同的解除只是賦予了貸款銀行的單方解除權。事實不然,在《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可見,在貸款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借款合同的解除權。
在期房抵押貸款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隨之而來的是抵押借款合同的解除,在依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接下來銀行要將借款人已償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返還借款人。此時如果期房未能辦理產權,或者開發商破產、失蹤,作為擔保權人的貸款銀行將無法獲得作為出賣人開發商返還其當初收受的購房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購房人也無法收回其首付款,結果很可能就是銀行和購房人得到是一處沒有產權或者質量低劣的房屋。
三、預防上述銀行風險的法律建議
(一)嚴格規范抵押貸款的審核程序
嚴格執行《擔保法》,選擇有資格的登記機構,對資產進行合法登記。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對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3〕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於預售商品房在抵押權設定時,抵押人並未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人對預購的商品房享有的權利是一種期權,因而,貸款銀行和抵押人可持依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期房)辦理事會抵押備案手續,登記機關還不能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此時,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要求開發商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役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此貸款銀行應當一並進行嚴格細致審查,防止虛假和缺項。同時,信貸人員要積極參與抵押登記業務,主動向辦證及登記機關咨詢,了解開發商是否依法登記,期房抵押要符合規定,防止出現重復辦證、重復抵押登記。由法律顧問對抵押登記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出現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解除的情況發生。
(二)強化保險保護機制
貸款銀行在與購房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之前都要求房屋購買人為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通常意義上的保險,是以房屋作為抵押物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通過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來化解因意外災害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的風險,能更完備地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此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將由貸款銀行行使「有限代位權」,即將該保險金提存或者要求購房人以該保險金提前清償貸款。
但是針對購房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引發的銀行風險,銀行還要尋找對應的保險品種。對於期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需要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業務支持。在金融混業經營的國家,銀行可以自己經營保險業務,這樣的保險品種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在我國,保險公司分業經營,對該項業務較混業經營的保險公司反應遲緩。但是我們相信,保險公司會看到該項業務蘊含的利潤空間和它對期房貸款業務的促進作用,而不至於使剛剛誕生不久的期房貸款業務陷於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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