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小額擔保貸款的正確說法是什麼
不要輕信,小心給人下套,要交保證金,保險之類的通通都是騙子哦
Ⅱ 就業及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惠民政策有哪些
一、服務對象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
二、優惠政策
對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婦女最高額度為8萬元,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最高額度為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可按人均5萬元以內的額度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可人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萬元,以上兩種情況的合計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展期不給予貼息。微利項目是指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賓館、茶樓、會所、美容美體等高利潤行業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行業以外的所有項目。
三、辦理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人員持相關資料證明向創業所在地社區申請,社區初審、公示、建立台帳。
2、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錄入微機、建立台帳。
3、區縣就業局組織有關部門審核。
4、擔保公司審核。
5、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Ⅲ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銀發〔2008〕23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008]5號)精神,進一步改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創新、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各經辦金融機構在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要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失業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並在資信審查、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適當優惠。
Ⅳ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四、完善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地要積極依託社區勞動保障平台,進一步做好創業信息儲備、創業培訓、完善個人資信、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貸後跟蹤管理等工作,促進「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的有機聯動。對經信用社區推薦、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完成創業計劃書並經專家論證通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要細化管理,積極推進降低反擔保門檻並逐步取消反擔保。
(二)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2006]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嚴格信用社區標准和認定辦法,加強對信用社區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時總結信用社區創建工作好經驗、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獎懲機制。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由各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進一步密切協作,充分利用當地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信用社區建設聯動工作機制,積極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創業培訓—信用社區綜合個人信用評級—信用社區推薦—經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信用社區定期回訪」的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通知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聯合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Ⅳ 求冀財社 2013 127 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
1.公司實行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各核算主體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公司對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利用數據管理。通過數據建立全面管理,事先預算,事中控制,事後核算,考核評估,分析,總結。
補充:
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若經審查發現有以下情況之的,主管會計將拒絕或推遲付款:未按公司規定執行審批流程;付款與發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請單不符;付款由於現金狀況而推遲;對於超過部門經理審批許可權的付款申請,沒有主管領導的審核簽字;超預算付款申請沒有申請部門經理、主管領導審核簽字;超預算付款申請沒有申請部門經理、主管領導匯簽. 3.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未被批準的付款申請退回原申請人。 經過批準的付款申請轉交給出納執行。 主管會計只有權簽署其審批許可權內的付款,超過審批許可權的付款申請應根據付款金額的大小交由有權人審核。 4.辦理支付。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辦理款項收付業務。堅持復核制度,嚴格執行授權人審批制度,款項收付必須根據會計稽核編制並簽名的收付憑證,進行復核後,再行辦理,對不真實,不合法和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業務,不予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款憑證及原始憑證附件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並在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後每10,20,30日將收、付款憑證做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付日報表返回財務部會計。 出納按會計制度,設置並掌管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按帳號分開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反映各項資金的收付、結存情況,保證現金日記帳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嚴格遵守核實的庫存現金限額,做到不任意「坐支」,不以「白條」借支單沖抵庫存現金。保證銀行存款日記帳每日結出餘款,月終按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逐筆核對清楚,如有錯記、漏記、應查找原因,及時更正,如有未達帳項,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款調節表」調節相符,對未達帳項要逐筆列示,並及時查詢。月終應與會計核對帳帳、帳實是否相符,如有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調帳。
Ⅵ 什麼是金融信貸扶持政策國家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有什麼具體要求
金融信貸扶持政策是國家對創業者在金融信貸領域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其意義主要是在金融信貸方面減輕創業者的信貸壓力,幫扶創業者創業成功。
在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做了如下規定:
①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要堅持自主自願、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於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財政貼息資金審核,規范政策執行管理。
②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③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④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增強做好小型微型企業工作的信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當前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高度重視,增強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成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學分析,正確把握,積極研究採取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振信心,穩健經營,提高盈利水平和發展後勁,增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二)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的技術類服務平台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結合深化稅收體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三)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2012年將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至141.7億元,以後逐年增加。專項資金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資金使用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
(四)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贈等。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億元。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於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鼓勵向基金捐贈資金。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的,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政府采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安排不低於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
(六)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並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准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制。
三、努力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
(七)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平,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商業銀行應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考核制度,落實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進一步研究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有關規定,簡化呆賬核銷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支持商業銀行開發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
(八)加快發展小金融機構。在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國際組織資金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到中西部設立村鎮銀行。強化小金融機構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縣域和鄉鎮延伸。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九)拓寬融資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台,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推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發揮債券市場對微觀主體的資金支持作用。加快統一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步伐,為尚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服務。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託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採取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多種方式融資。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積極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為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十)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用擔保服務。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政策,加大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收費。引導外資設立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機構,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擔保公司試點工作。積極發展再擔保機構,強化分散風險、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險服務,定製符合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擴大服務覆蓋面。推動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徵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十一)規范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開展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檢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以及大型企業變相轉貸現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型微型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
四、進一步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和結構調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擴大安排用於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小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實施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計劃,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標准制定。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的區域建立健全技術服務平台,集中優勢科技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撐服務。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生產製造、運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台。加快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小型微型企業的推廣應用,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研究院所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加強宣傳和培訓,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試點,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專利輔導、專利代理、專利預警等服務。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創新積極性。
(十五)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加快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轉變。充分利用國家科技資源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創辦小型微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創辦小企業計劃,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鼓勵創辦小企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積極發展各類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業規模達到10萬家以上。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推動產業升級,加快調整產品結構和服務方式。
(十六)切實拓寬民間投資領域。要盡快出台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的實施細則,促進民間投資便利化、規范化,鼓勵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進入教育、社會福利、科技、文化、旅遊、體育、商貿流通等領域。各類政府性資金要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浪費嚴重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防止落後產能異地轉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淘汰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和產業轉移等獲得新的發展機會。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拓市場的力度
(十八)創新營銷和商業模式。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大力拓展經營領域。研究創新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辦展機制,促進在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和內外貿結合。建設集中采購分銷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聯合採購、集中配送,降低采購成本。引導小型微型企業採取抱團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貿企業集聚區,發展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出口產品標準的培訓。
(十九)改善通關。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台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范圍。擴大進出口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的范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
(二十)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手續。進一步落實好促進小型微型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相關措施,允許聯網企業「多次內銷、一次申報」,並可在內銷當月內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縮短企業辦理時間。
(二十一)開展集成電路產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作為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將集成電路產業鏈中的設計、晶元製造、封裝測試企業等全部納入保稅監管范圍。
六、切實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創新。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標桿示範活動。實施小企業會計准則,開展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建立小型微型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制度,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和志願者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管理咨詢服務。
(二十三)提高質量管理水平。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和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准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嚴格執行國家標准和進口國標准。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建自主品牌。鼓勵制定先進企業聯盟標准,帶動小型微型企業提升質量保證能力和專業化協作配套水平。充分發揮國家質檢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的輻射支撐作用,加快質量檢驗檢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二十四)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與服務,拓寬企業用工渠道。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每年培訓50萬名經營管理人員和創業者。指導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參與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並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准,具體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業人力資源結構,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切實落實已出台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成功率。
七、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二十六)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規劃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准廠房,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環境。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台。發揮龍頭骨幹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分工協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以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治理。
八、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八)大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重點培育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增強政策咨詢、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各類服務功能,重點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質優價惠的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提高行業自律和組織水平。
(二十九)加強指導協調和統計監測。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范圍。統計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意見的具體貫徹落實辦法,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創造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國務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Ⅷ 遼政辦發〔2008〕63號文件
遼政辦發〔2008〕63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徵兵辦公室等
部門關於做好徵集各級各類院校
畢業生入伍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徵兵辦公室、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省委組織部、省司法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關於做好徵集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入伍工作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關於做好徵集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入伍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徵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徵集質量,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做好徵集2008年度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工作的通知》(參動〔2008〕13號)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從全日制高中以上層次各級各類院校(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畢業生入伍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優待安置政策
(一)入學前屬農村居民的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畢業生,入伍後(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標准,應高於當地上年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具體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增加資金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省財政對貧困縣(市、區)給予適當補貼。入學前屬城鎮居民的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後(義務兵)應對其家庭發放優待金,具體標准由各市政府確定。
(二)入學前屬城鎮居民的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學前屬農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職高專畢業生,服義務兵期滿退出現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城鎮退役士兵有關安置政策,採取政府扶持自謀職業為主與安排就業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安置。選擇自謀職業的(以下統稱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准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確定,所需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解決。選擇安排就業的,由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政府按當地城鎮退役士兵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安置。
(三)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含已考取並辦理入學手續的)服義務兵期滿退出現役後選擇復學的,應享受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政策,由入伍地政府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其他政策規定仍按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中徵集新兵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參聯字1號)和省徵兵辦公室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中徵集新兵工作的暫行規定》(遼征發〔2002〕9號)文件執行。
二、實施扶持就業政策
(四)實施報考基層公務員和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傾斜政策。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生服義務兵期滿退出現役的,報考我省遼西北地區縣(市、區)、鄉鎮機關公務員時,筆試總成績加5分(單科加2.5分)。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被事業單位聘用的,首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享受縣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優惠政策。
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生服義務兵期滿退出現役的,被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後,服現役時間計算工齡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退役後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正式錄用(聘用)的,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一次性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自謀職業期間交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計算為工齡。
公安、監獄勞教系統基層一線崗位面向社會招考公務員(人民警察)時,要拿出專門錄用計劃,招錄服義務兵期滿退出現役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生。
(五)實施鼓勵自主創業政策。扶持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畢業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經濟實體,創辦小型微利企業,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創業(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可給予2000至4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六)實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畢業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程序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為5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准予以發放貸款。
(七)實施稅收減免政策。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娛樂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及其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八)實施普惠制就業培訓政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參加全省普惠制就業培訓。各市、縣(市、區)政府應指定專門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承擔退役士兵職業技術培訓,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者,由當地政府確定免除部分培訓費。
三、完善徵兵工作機制
(九)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崗位責任制,制定有力措施,切實抓好徵集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入伍落實工作。要根據轄區各級各類院校的徵兵(含直招士官)任務數量,予以必要的經費保障,所需資金在當地兵役徵集費中列支。對院校和街道(鄉鎮)每選送1名應屆畢業生(含在校大學生)入伍,當地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具體標准由當地政府制定。
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為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提供便利服務,對報名參軍入伍前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含非公有制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由於本人自願應征入伍而影響勞動(聘用)合同履行的違約責任的,應予免除。
(十)各級兵役機關要認真貫徹參動〔2008〕13號和國征〔2008〕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為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開辟「綠色通道」。優先選定預征對象,優先報名登記,優先體檢政審,優先審批定兵,優先安排到軍兵種或專業技術要求高的部隊服役。
(十一)各級各類院校要成立院校領導負責,院校學生管理部門和武裝(保衛)等部門參加的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在當地兵役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院校徵兵宣傳發動、預征登記和政治審查以及當地兵役機關賦予的其他工作。應屆畢業生入伍的數量計入本校當年就業(升學)率。
各地可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省徵兵辦公室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省公安廳
省勞動保障廳
省人事廳
省委組織部
省司法廳
省工商局
省地稅局
人民銀行沈陽分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Ⅸ 哪些經營項目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的全額貼息
答: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由市財政按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的實際利率據實全額貼息:
(1)零售業。零售業是指為方便城鄉居民,開辦的小型綜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開辦的便利店、售貨攤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終消費者的銷售活動,包括以互聯網、郵政、電話方式的銷售活動,也包括在同一地點後面加工生產前面銷售的店鋪(如麵包房)的活動,(穀物、種子、飼料、牲畜、礦產品、生產用原料、化工原料、農用化工產品、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的銷售除外,大型綜合百貨商店、大型超級市場、主營酒類、煙草製品、醫葯、醫療器材、汽車、摩托車、燃料、汽車摩托車零配件、鍾表、眼鏡、化妝品、珠寶首飾、古玩、字畫、郵幣卡零售除外)。
(2)住宿和餐飲業。①住宿業是指有償為顧客提供臨時住宿的服務活動(出租房屋、公寓等長期提供住宿場所的活動除外,按照國家規定評定的星級賓館、飯店、酒店除外,招待所、會議中心、培訓中心、休療養所除外);②餐飲業是指在一定場所,對食物進行現場烹飪、調制,並出售給顧客主要供現場消費的服務活動(賓館、飯店、酒店、火車、輪船內設的非獨立餐飲服務除外,各類茶館、酒吧、酒館、咖啡廳、咖啡屋、咖啡館等除外)。
(3)工藝美術品製造業。工藝美術品製造業是指以美術技巧加工製造各種與實用相結合並有欣賞價值的工藝品,分為日用工藝品,即經過裝飾加工的生活實用品,和陳設工藝品,即專供欣賞的陳設品,〔以貴金屬(金、鉑、銀)及其合金以及鑽石、寶石、翡翠、珍珠等為原料的珠寶首飾及有關物品製造除外〕。
(4)搬家、配送等服務業。
(5)遞送服務業。遞送服務業是指國家郵政系統以外的單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運輸、發送服務,以及為顧客提供快速、便捷、靈活的商務快送服務。
(6)居民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是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活動。包括:
①家庭服務指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護理、廚師、洗衣工、病床護理等家庭服務的活動(介紹家庭服務相關勞務人員的中介服務除外);
②洗染服務指專營的洗衣店、乾洗店、洗染店;
③理發及美容保健服務指專業理發、美容和保健服務(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腳、健美健身、醫療護理、整容服務除外);
④攝影擴印服務包括攝影服務、照相館服務、圖片社服務、照片沖擴印服務、利用計算機進行照片加工處理服務以及其他攝影擴印服務。
(7)辦公服務業。辦公服務業是指為商務、公務及個人提供的各種辦公服務,包括:翻譯、電腦打字、排版、列印、裝訂服務,復印、傳真、電話服務,名片印製、刻章服務,噴繪、曬圖服務,標志標牌、銅牌、獎杯、獎牌、獎章、錦旗設計製作服務,以及其他辦公服務,(石、玉、象牙等藝術篆刻、印刷廠的批量印刷活動除外)。
(8)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是指為社區居民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辦公設備、家用電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務,對建築物、辦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潔和消毒服務(汽車、摩托車維護與保養,零售和維修一體的門市部,衛生防疫站,勞務派遣企業除外)。
Ⅹ 關於沈陽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
小額貸款只需找人擔保就可以,具體可以去各銀行問問,各個銀行要求不一樣,再說你貸款是做生意,又不是賭博,沒有什麼不好意思的,現在哪個大企業家沒有貸款啊。。。。
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