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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能向法院撤消嗎

發布時間:2021-08-09 10:53:56

A. 擔保人在貸款到期前並在起訴前轉移財產 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么

擔保人在貸款到期前並在起訴前轉移財產,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撤銷?這個需要區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第一款)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第二款)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種情形:如果該財產已經登記,那麼,債權人的權利可以及於該財產;第二種情形:如果該財產未經登記,那麼,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及於該財產。就第一種情形來說,權利人既可以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交易,也可以在就主合同起訴時要求對該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

B. 借款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根據擔保法規定:

C. 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您好,
一、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范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著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
而且,根據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債權人在其債權設有擔保時,因其債權不致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不必行使撤銷權,這樣,擔保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這對擔保人是極不公正的。同時,《破產法》中賦予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破產法的撤銷權與破產法外的撤銷權是應當區分的,不能援引破產法上的規定來對債權法撤銷權的適用進行推論。不賦予擔保人撤銷行使的主體資格,雖可能會造成擔保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撤銷權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擔保人的權益只能在擔保法中予以明確。我國擔保法中未規定擔保人的催告權和擔保責任免除請求權,這是擔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擔保法的立法問題影響撤銷權制度本身的規定性。因此,擔保人不享有撤銷權應是與現行立法和撤銷權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二、擔保人撤銷權期限有多長
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的損害債權的行為為前提,但行使時是否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條件,《合同法》中未明確。但從該條表述方式看,並未要還應債權屆清償期,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造成危害既可。
而且,目前大多數國家、大多數學者均主張不以清償期屆至為行使撤銷權之必要。不過問題在於,在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債務人行為對債權的有害性難以處理,是應以現實的可能為標准呢?還是以未來的可能為標准?主張現實可能標準的人認為:如以未來的可能為標准,則有否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以債務人行為時的眼光推斷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屆進如推斷失誤則將導致撤銷權行使受礙,不利於債以人的保護。
主張以未來可能為標準的人認為:因債以未屆清償期,而債國人將來有清償可能的情況下,如采現實可能標准要求債國人不免苛刻,是不適當的,應以未來標准為依據。至於未來標準的不確定性問題,並不影響債權人在債以到期時對撤銷權重新行使。同時,也可考慮參照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對這一問題進行補充規定或作出司法解釋。

D. 貸款擔保人可以取消嗎

有些人在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會借高利貸,高利貸在債務人逾期不還款的情況下可能產生高昂的利息。法律並不會對雙方約定的高昂利息加以保護,也就是說當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支付高昂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不過很多高利貸擔保人對擔保高利貸的行為有疑慮,或者其擔保行為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擔保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是有權利行使撤銷權的。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顯失公平的;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擔保人行使自己的撤銷權需要在規定的時間行使,法律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撤銷權適用除斥期間,當擔保人沒有在規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消滅,擔保人也就無權行使撤銷權了。擔保人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注意借款主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並且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避免因擔保行為造成自己不必要的財產損失。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 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根據擔保法規定:

1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F. 怎麼撤銷擔保人

要想解除擔保,主要是兩個原因 第一、過了擔保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法律上規定是債權到期之後的六個月內 第二,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

G. 給別人擔保貸款,如何撤銷

~如果簽訂的擔保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自願簽訂的擔保合同,沒有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的,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H. 貸款擔保人怎麼撤銷

我是信用社的。
擔保是不能撤銷的!一直到還通債務!
按照信用社貸款操作規范,除非擔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願意!
債務才可以轉移給他人。

也就是說,你要說服信用社,但是一般是不可能的(你這個情況是想轉移貸款用途),除非把債務給還了。。。。

I.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取消擔保嗎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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