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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8-10 00:53:28

Ⅰ 金融法作業 案例分析

(1)不能。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企業投資。
(2)能發放抵押貸款
《商業銀行法》禁止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並不禁止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只是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不合法。《商業銀行法》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該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2億元人民幣貸款超過「當月資本余額為17.9億元人民幣」的10%。
(4)正確。因為該商業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在此情況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Ⅱ 房貸的案例分析

銀行房貸產品一覽

固定利率房貸
推出銀行:光大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
適合人群:對利率未來預期處於上漲周期的客戶,可以規避利率上漲帶來的風險。
這是近期最受關注的房貸產品之一。在貸款期限內,不論銀行利率如何變動,借款人都將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利率支付利息,不會因為利率變化而改變還款數額。在此基礎上,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建設銀行三家產品略有不同。

房貸雙周供
推出銀行:深圳發展銀行
適合人群:收入相對穩定且希望加快房貸還款速度、縮短還款期限的客戶。適用於期限較長的期供類房屋按揭、抵押貸款,如一二手樓的房屋按揭貸款及按月還款的房屋抵押貸款。
個人按揭貸款由傳統的每月還款一次改為每兩周還款一次,每次還款額為原月供還款額的一半。相比傳統的按月還款方式,「雙周供」提高了還款頻率,可以加快歸還本金的速度,從而在基本不增加借款人每月還款負擔的情況下降低所還利息額和還款總額,縮短還款期限。

直客式貸款
推出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等
適合人群:所有購房人群。但這類貸款品種對客戶設定了較為嚴格的審核條件,門檻較高。
銀行直接把購房款貸給購房者,讓購房者把自己的房款首付和獲得的銀行貸款加在一起的總房款一次性付給開發商的貸款模式。購房者可以自由選擇有該業務的銀行;可享購房一次性付款折扣(視不同項目而定);免除開發商所指定的律師審核購房者貸款資格等手續的律師費;免除保險費支出(視不同銀行、項目而定);放款速度快。

移動組合房貸
推出銀行:民生銀行等
適合人群:剛剛工作,收入並不穩定的「年輕一族」。
這是新出現的更為靈活的一種住房按揭方式。該種房貸方式,允許客戶針對不同時期的家庭收入情況和個人投資理財習慣,定製個性化的還款方案。在還款期內,還款方式還可以隨時調整。便於貸款人根據自己的收入預期,靈活調整自己的還款方式。與等額本息方式相比,移動組合房貸還可能節省一部分利息支出。由於還款總期限是固定的,因此還款數額較低的月份越多,後期還款壓力就會越大。

入住還款法
推出銀行:招商銀行等
適合人群:經濟較為緊張的「工薪一族」。
客戶在招行辦理一手樓住房貸款業務時,可以申請從貸款第一個月開始,與銀行約定一個時間段僅償還貸款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約定期滿後再開始採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接力貸
推出銀行:農業銀行等
適合人群:一類是父母作為借款人年齡偏大,按現行規定(借款人年齡+貸款年限≤65)可貸年限較短,月還款壓力較大,希望通過指定子女作為共同借款人以延長還款期限;另一類是作為子女的借款人預期未來收入情況較好,但目前收入偏低,按現行規定可貸金額較少,希望通過增加父母作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貸款金額。
當借款人貸款年限受限或償還貸款能力有限時,可以以借款人的親屬(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住房,所購住房歸一方或者各方共同所有。這意味著原住房按揭貸款條件的年齡限制放寬了,即父母可與子女一起接力償還住房貸款。

循環貸
推出銀行:深發展、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等
適合人群:急需資金周轉的人群
用戶只需將自有住房到銀行做抵押,就可獲得該住房等價值80%的貸款額度,在房產抵押期內可分次提款,循環使用。「循環貸」是針對住房變現難的特點,而用戶在生活中常常會出現投資理財、應急支出、經營周轉的需要,而向銀行貸款需要時間較長,難以應急。這種貸款方式貸款額度高,使用年限長,有30年。然而用途較為局限,要想獲得授信,不能用於炒股買期貨。

住房再按揭
推出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
適合人群:已辦理住房按揭後又有融資需求或希望盤活按揭房資產的客戶。
用已抵押給銀行的物業到銀行辦理再次按揭,銀行將根據市場現狀對其已按揭的住房進行評估,從而為客戶增加一定的貸款額度。貸款用於其支付購買住房及車位(庫)、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汽車和住房裝修等一攬子資金需求的人民幣個人組合貸款。

Ⅲ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

Ⅳ 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案例分析(中行和光大的進)懂行人回答好了,追加全部積分

1、貸款緊縮沒錯,但你這房子按揭貸款金額就幾十萬,還沒緊縮到這個程度,而且首套房按揭是符合國家信貸政策的;你的年薪辦這貸款,銀行完全放心。
2、工資清單只是一個形式,你叫你們單位開工資證明蓋公司公章就行,銀行如果要核實,根據他們的要求來就行,你既然能拿工資,銀行會幫你想辦法找到證明文件的:)
3、說實話,你這條件,銀行放貸款給你放心的很,不批準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風險?除非銀行跟你有仇,或者你自己有什麼其他的信用污點,貌似從你的介紹中看不出來有這種可能性。
說明,我雖然不是中行和光大的,但也在其他銀行辦過幾年個人信貸業務,熟悉按揭貸款的辦理流程。

Ⅳ 關於商業銀行貸款定價的案例及分析求高手解答

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中最常見的是房產抵押貸款業務,這類貸款存在較大的風險,因此,也是初學者最好寫的論文。
淺談房產抵押貸款風險防範
由於信用貸款、保證貸款風險相對較大,機器設備抵押貸款抵押物又難以處置變現,而房產抵押貸款具有抵押物易處置變現、升值潛力大、處置方式靈活等優勢,因此房產抵押貸款歷來被認為是一種安全系數較高的抵押貸款模式,受到各家銀行的追捧。然而,隨著樓市的不景氣和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卻給我們敲響了警鍾,隱藏在其背後的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尤其是當前我們農村信用社房產抵押貸款比重大,加之房產抵押貸款涉及環節多、專業性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不注意風險點,就很有可能產生貸款風險,因此很有必要進行分析防範,確保貸款安全。
一、 當前信用社房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點
(一)外部風險
1、評估風險。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前可充當抵押物的資產越來越多,並且行業跨度大,因此,對於抵押物的評估,各家銀行紛紛藉助於評估機構。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有的評估機構不惜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支付,評估機構可能故意抬高房產的評估價格,讓借款能夠申請更多的貸款;當銀行拍賣用來抵押的房產時,評估機構又會故意降低房產的評估價格。
2、租賃權對抗風險。一是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二是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議,並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信用社即使獲得了產權也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於還貸。
3、登記風險。一是虛假登記,抵押貸款至有權部門進行登記是保證貸款合同生效和優先受償的必要條件,但當前卻存在重復登記,以及登記部門的個別人員出具虛假登記證明的問題,造成貸款出現糾紛時,信用社無法對抗第三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二是 「一物多押」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4、優先受償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貸款按規定至有權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後,可以優先受償。但這也存在例外情況,一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16號 ,明確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是稅收優先權。《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
5、抵押物價值風險。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價格波動頻繁,特別是近年來房產價格急劇上升,而目前樓市又不景氣,因此房產價值較難以把握,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當前美國的次貸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6、變現風險。一是變現成本大。抵押物的處置大抵要經過起訴、評估、拍賣等幾個環節,每一個環節的費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墊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二是變現能力難度大,尤其是以鄉鎮房產為抵押物的,由於受鄉情、親情等觀念的限制,當抵押物拍賣時,常出現想買卻不敢買的局面。三是執行難。由於一些貸款人誠信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其經營出現風險時,則開始偷偷低價變賣抵押房產,而一些人由於貪圖便宜,便私下簽訂買賣協議後便實際佔有,這種情況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信用社起訴申請執行時卻效果不大,往往發生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底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賣、變賣和抵債。在現實中貸款戶的抵押房屋一般是生活用房,即使有多餘的房屋也同生活用房難以分割。因此,很多信用社在貸款時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最後往往造成抵押物無法處置。而當前社會上不法造假分子利用假房產證騙取貸款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某地信用社就發生借款人偽造房產證、他項權證騙取貸款100餘萬元的案件。
(二)內部風險。
1、風險意識差。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觀念,總認為抵押貸款風險小,所以從貸款調查、審查,以至貸後跟蹤檢查等各個環節都放鬆警惕,把關不嚴,缺乏風險防範意識。
2、責任心不強。個別信貸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只看下(連審查都談不上)抵押物的所有權證,然後就由客戶自行去相關部門辦理登記事宜,等客戶拿來他項權證時,就直接發放貸款。正因存在如此做法,才使虛假證件、虛假登記的情況層出不窮。
3、貸後管理鬆懈。由於缺乏風險防範和責任意識,一些信貸員貸後根本就沒有進行跟蹤檢查,致使當抵押物被偷賣、轉移時,還毫不知曉。也正因貸後管理鬆懈,因此當抵押物發生變質、價值降低等情況時,也未能及時採取相措施,最後致使貸款形成風險。
4、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當今的經濟是法治的經濟,如果對相關法律知識不了解,最後往往易造成抵押無效或無法實現優先受償。
二、 相關防範對策
1、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改變認為抵押貸款無風險或風險小的錯誤認識,合理評估抵押貸款的風險程度,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從貸款「三查」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努力把抵押貸款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
2、加強專業知識培訓。加強對信貸人員、經辦人員的專業知識、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操作水平。對一些典型案例要加強分析,引以為戒,同時,加強對信貸人員有關房地產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其市場評估、判斷等綜合能力。
3、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抵押物價值的充足性和變現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進行財務分析、現金流量分析和非財務分析,對借款人經常開展貸後檢查,動態反映貸款形態,從根本上提高房產抵押貸款的質量,有效防範房產抵押貸款風險。
4、貸前深入調查。對於已出租的房產,一般不辦理抵押,若辦理則要承租人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並調查清楚租賃的支付方式,簽訂協議將房產歸信用社所有時租金由信用社收取。 對共有財產,信用社應詳細掌握財產共有情況,要求所有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對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賬戶設在本社,往來款項要通過本社辦理,隨時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同時應詳細調查清楚借款人的實際房產數量,查看有無弄虛作假、欺騙隱瞞的現象,僅有一套居住房屋的應叫其提供當信用社處置抵押物時和住房擔保。
5、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聯系。積極加強同房管處、土地局等登記部門的聯系,防範虛假證件和虛假登記。有條件的銀行可以同以上登記部門直接聯網,條件不足的可以指定專人辦理登記,專人取件,交叉進行,防範制假騙取貸款或是內部作案。
6、強化貸後管理。加強貸後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貸後跟蹤檢查制度,認真關注客戶的經營情況、資金流向情況,以及抵押物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努力化解貸款風險或是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Ⅵ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Ⅶ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方(債務人)難以履約還款或不願意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銀行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不能如期足額償還借款而造成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信用業務是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銀行是社會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風險的集中地。因此,在現代信用經濟條件下,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比較突出的風險,而且信用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定義為: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按風險類型可以分為四種,分別為內部操作流程、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風險因素可以分為七種類型,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的安全問題;銀行維系經營的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金融市場的開放在不斷加大,流動性風險一旦加大成為流動性危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系、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范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系,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夥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須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系、了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復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

(7)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涉及到銀行內的程序和流程,同時也涉及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對於機構來說,處理操作風險應該有適當的針對操作風險的政策,首先要確定這些政策,同時要把這些政策告知整個銀行的人員。在這個過程當中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治理結構,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向誰匯報。

在一個典型的銀行案例中,應有一個單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還有不同業務部門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即有兩個報告機制,有關日常運作,向這種業務部門經理匯報;

而有關信用方面,必須向有關信用經理匯報。在銀行涉及的信息當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獲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層面的細節。比如董事會所需要的是一個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樣信息交給所有的人。另外,信息應當是具有靈活度的,還需要有靈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Ⅷ 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四證+流水

Ⅸ 房地產業的案例分析論文

按揭房買賣不以抵押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新疆烏魯木齊市中院判決趙紅剛與王偉東按揭房買賣合同案 發布時間:2009-10-02 08:23:02裁判要旨 我國物權法對按揭制度未予明確規定,按揭房屋買賣在我國不是一種典型的法律關系。按揭房買賣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無需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案情 2003年7月19日,趙紅剛購買房屋一套,房款合計145305元,首付31295元,趙以該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向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116000元,貸款期限30年。2003年12月1日,趙紅剛與王偉東簽訂合同,約定趙將該房屋以原價款轉讓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38900元,並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還款義務。2006年,因王偉東多次逾期還款,致趙紅剛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了其所在單位其他職工的公積金貸款事項。趙後來經了解認為,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便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與被告王偉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被告返還房屋。 新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轉讓按揭房的合同約定,原告有義務在被告支付完總房款的情況下,無償為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如被告不能支付按揭房款達4個月後,原告有權終止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王偉東每月交款均是足額交納的,但根據中國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賬單顯示,2006年存在未足額劃款的情況。 裁判 新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對以按揭形式購買的商品房的轉讓,該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約定被告王偉東以趙紅剛的名義交納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後原告趙紅剛為王偉東辦理過戶手續。故雙方的合同並未涉及到該按揭房抵押權人銀行的利益,合同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紅剛對被告王偉東的訴訟請求。 趙紅剛上訴稱,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未徵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該合同應屬無效。另,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而雙方並未辦理過戶登記。本案轉讓的房屋是上訴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公積金貸款買房只能為職工個人買房,不能用於投資、增值或其他商業目的的住房支出。而本案被告王偉東以原告趙紅剛的名義還款,且不按期還款,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信用記錄及上訴人單位其他職工的住房貸款事項。故,趙紅剛要求推翻原判。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已實際履行了5年,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本案被上訴人正是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而佔有、使用、受益該房屋,且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名義交納房屋按揭款,並沒有損害特定抵押權人的利益。故上訴人認為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至於上訴人認為其利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房屋,又將房屋轉讓與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屬於確認合同無效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2008年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是房屋按揭的性質及買賣按揭房屋是否需經抵押權人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 一、對房屋按揭的性質在實踐中有兩種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房屋按揭屬於不動產抵押,另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按揭是一種讓與擔保。從實踐中看,按揭必須以轉讓房地產的權益給按揭人即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必要條件,在按揭合同中,按揭人必須將《房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的正本交付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執管,故按揭房的性質不完全符合不動產抵押的特徵,有讓與擔保的法律特徵。 二、對買賣按揭房屋是否必須經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原告認為買賣按揭房屋必須經銀行同意,否則合同無效。其法律依據是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抵押物轉讓中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及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但是,因為對法律的理解應從總體上把握,法律適用的結果應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目的。 首先,從合同法角度講,只要雙方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合同即為有效。 第二,從擔保法的角度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擔保法的目的在於保證抵押物的流轉,同時為能更好地保護各方利益,賦予抵押權以追及效力及受讓人以滌除權。所以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物轉讓中未通知抵押權人則轉讓行為無效的意思,應為受讓第三人不能應價款的支付而使抵押物免責,抵押權人得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即轉讓行為只是對抵押權人不生效,而在抵押人和受讓人之間仍然是有效的。故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按揭房買賣在抵押人之間是有效的,對抵押權人不發生效力。 第三,從物權法的角度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是債權與物權相區分原則。故原被告雙方的按揭房轉讓合同是有效的,至於物權是否變動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第四,如果認定合同無效,無視買受人的合法利益,使出賣人通過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本案認定合同有效對公積金管理中心抵押權的實現並無影響,因為被告按合同約定一直替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利益並無實質性的影響。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通過下列三種方式實現抵押權:受讓人行使滌除權,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出賣人將轉讓房屋所得的價款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行使抵押權實現其利益。 綜上,商品房按揭制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不動產抵押,在適用法律上不能完全適用不動產抵押制度。按揭商品房的買賣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生效條件,合同就是有效的,不需要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生效必要條件。 該案案號:(2008)烏中民四終字第1006號 案例編寫人: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楊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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