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所謂被擔保債務,法律上而言就是擔保所指向的對象。比如張三向銀行借款1萬元,那麼,張三對銀行就有1萬元的債務,張三找到李四做擔保,李四保證張三按期向銀行償還這1萬元債務,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例子中,張三應當向銀行償還1萬元的債務就是被擔保債務。2、關於「保證債務的免除不影響被擔保債務的存在,被擔保債務的免除則使保證債務消滅」的理解。根據民法原理,因擔保關系而形成的債權屬於從債權,被擔保的債權屬於主債權,從債權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的效力狀態直接影響從債權的效力狀態,而從債權的效力狀態不影響主債權的效力狀態。仍以剛才說的例子為例,張三對銀行負有1萬元的債務,從銀行的角度而言,銀行對張三享有1萬元的債權,這個債權是主債權;而李四為主債權所設的擔保而形成的債權為從債權,如果借款合同無效,那麼保證合同自然無效,如果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張三仍應向銀行償還1萬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Ⅱ 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Ⅲ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1、擔保人在貸款人不能如期歸還銀行貸款的時候,替貸款人承擔還款責任;2、貸款人提供的擔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必要條件:具有大於貸款資金的個人資產做擔保、擁有個人銀行存單做質押擔保、或者有一個條件更好的人做反擔保等等;3、你的朋友沒有工作、又沒有資產是不可以做擔保的,如果做了擔保,最後還款又還不了,銀行進行司法追討,在審核文件時又發現是假文件,那你逃不了一個罪名:金融詐騙罪。孩子啊,這個保你千萬不能擔那,也許這將改變你的一生。
Ⅳ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Ⅳ 在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5)擔保貸款擔保人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Ⅵ 貸款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法》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擔保人肯定是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的,如果當貸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就承擔還款義務,但可以追償,另外,如果產生了擔保的信用問題時,肯定會有影響的。
Ⅶ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你叔叔從信用社貸款時,你們有6個人作為擔保人,那麼你叔叔如果償還不了信用社的貸款,你依法應該承擔其中的六分之一還款責任,然後你再和你叔叔追訴。
二、你父親責任和你一樣。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還,或者銀行有意幫他隱瞞財產,你們可以在償還完擔保責任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你叔叔再返還你們欠款。
四、銀行不會讓你家獨立承擔責任,會將六個擔保人一起作為被告起訴。
五、擔保人里雖然有你叔叔的二兒子,但他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你們不能要求讓他全部承擔還款責任。
六、如果你質疑你叔叔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應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
七、此案你作為擔保人,不能申請法院對你叔叔進行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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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Ⅷ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