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抵押擔保 > 質押銀行抵押貸款

質押銀行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10 12:40:32

❶ 銀行貸款的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我國擔保法對兩者的定義有作規定.

❷ 拿著質押房子的所有手續能去銀行做抵押貸款

可以,同時還要滿足銀行的其他條件
所需資料
1、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
2、個人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
3、房屋產權證(以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的,還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身份證件及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貸款條件
1、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年齡在22-60歲的自然人;
2、需擁有北京房產,區域不限;
3、具有穩定職業、信用良好、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房貸還款期限在18個月以上。

貸款流程
1、申請人提交相關資料並向厚澤金融提出申請;
2、經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3、厚澤金融審核抵押資料,銀行審核相關材料;
4、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5、手續辦理完畢,發放借款。

❸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這三個在商業銀行中的作用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開行政法[1996]240號)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票、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有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1996年8月2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開發銀行發布日期:1996年08月02日實施日期:1996年08月02日(中央法規) 聲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內容文字均不認識,也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2.此事與本人一點關系都沒有,只是本著「看貼(雖然看不懂)回貼,利人利己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美德」,順便賺1個工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為網路上復制,並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對樓主觀點。
4. 如本人留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請網路管理員及時刪除本人跟貼。
5. 因刪貼不及時所產生的任何法律(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書法,公檢法,基本法,勞動法,婚姻法,輸入法,沒辦法,國際法,今日說法,吸星大法,與台灣關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條例)糾紛或責任本人概不負責。
6. 本人謝絕任何跨省追捕行為,如有需要請直接聯系樓主、原作者以及網路管理員或法人代表。
7. 此聲明最終解釋權歸本人所有。

❹ 論述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和保證貸款的區別

銀行抵押貸款是將屬於自己使用權的土地,屬於所有權的房產、機器設備等向有關權力部門辦理登記後,抵押給銀行而獲取的貸款,這是屬於不動產抵押。

質押貸款是指將自己所有的定期存單、車輛等抵押給銀行所取得的貸款。這個屬於動產質押,是交於銀行保管的。

保證貸款是指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提供保證人,比如自然人、企業作擔保而獲取的貸款。

❺ 抵押貸款哪個銀行好

每個銀行房屋抵押貸款都有各自的特點,有的利率低,但是審核相對嚴格,貸款年限短。有的電線長貸款額度低。主體還是要根據借款人的情況考慮。總體來說利息相差不是太大,借款人的資質越好,做的貸款利率越低。
房產抵押貸款對房產的要求: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能超過40年;
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房產抵押貸款對借款人的要求:
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沒有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權利質押擔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產作抵押擔保或具有代償能力的第三方保證;
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個人結算賬戶,並且同意銀行從其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資料:
房產證(房屋抵押銀行貸款中房產證、土地證是必須要給銀行抵押的);
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收入證明(這個證明對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的貸款成功情況以及,最高的額度有比較大的影響。);
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為提高房子抵押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❻ 正規的銀行抵押貸款流程和申請條件

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流程:

  1. 借款人向經辦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 經辦行進行貸款審批;

  3. 貸款通過審批後,借貸雙方簽訂貸款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

  4. 銀行發放貸款;

  5. 借款人按時足額還款;

  6. 貸款結清後,借款人攜帶相關材料辦理撤銷抵押登記手續。

如果經營主體為個人,則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

  2. 借款人收入證明及借款人近半年的銀行流水;

  3. 借款人及配偶徵信報告。

如果經營主體為企業,則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財務報表(均需加蓋公章);

  2. 企業近三個月對公流水或其他可證明收入來源的資料;

  3. 近三個月經營場所電話費或水電費繳費清單,或者其他可以輔助證明經營狀況的資料;

  4. 公司經營地租賃合同加蓋公章。

(6)質押銀行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 建設用地使用權;

  3.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運輸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可以設定抵押的財產屬於不動產,對於動產,一般設定質押擔保方式,物權法另有規定。

❼ 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的區別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閱讀全文

與質押銀行抵押貸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廣西小額貸貸款協會 瀏覽:113
逾期多久影響擔保人貸款 瀏覽:206
父子過戶後可以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瀏覽:905
貴州按揭買房貸款的利率是多少 瀏覽:278
惠農卡網上辦理貸款需要多久 瀏覽:10
貸款公司有哪些不足 瀏覽:547
網上如何在銀行貸款 瀏覽:566
手機收到未知貸款信息 瀏覽:885
房屋貸款擔保人錢被扣 瀏覽:294
按揭貸款會查是什麼工作的嗎 瀏覽:970
巴中市創業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有限公司 瀏覽:765
人民銀行有沒有貸款怎麼查用手機 瀏覽:409
手機無擔保個人貸款 瀏覽:555
貸款28萬還20年月供多少 瀏覽:504
網上貸款逾期會進黑名單嗎 瀏覽:106
貸款需提供消費用途 瀏覽:255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瀏覽:230
個人無擔保創業貸款 瀏覽:997
貸款一定要月供25倍嗎 瀏覽:368
武漢市二套房房貸貸款利率 瀏覽: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