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經營罪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每個案件情況都不一樣的。你有案卷材料的話,可以委託律師寫。沒有案卷的話,還是先請律師閱卷吧
❷ 小額貸款公司非法經營但保有效嗎
如果是非法的,擔保無效
❸ 小額貸款公司這種情況起訴我怎麼辦
該起訴還是起訴的。就是按4倍的利息算。欠的錢怎麼都得還的。因為你一次不還就在小額貸款行業里就是黑名單了
❹ 我妹妹現在在緩刑期,最近因欠小額貸款公司的錢被起訴到了法院,但是
不會被收監的。
欠債沒有能力償還,並不違反緩刑期間的社區矯正規定,所以,是不會被收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❺ 非法經營罪辯護要點一般有哪些
1、減輕被認定的數額
2、是否有自首、坦白的情節,是否是初犯、偶犯
❻ 武漢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律師成功辯護無罪一案
武漢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律師成功辯護無罪一案
張某某因無證進行香煙的道路運輸被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後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本律師認為,無證從事貨物運輸的行為並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則,故張某某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對此,檢察機關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張某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辦案體會如下:
本案將一般違法當作非法經營罪來打擊,且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關於非法經營罪偵查管轄的規定,訴訟程序違法。
辯護詞節選:
1、從罪刑法定看。我國的煙草專賣,一直用行政法調整。刑法指引中,只指引到「投機倒把罪」,沒有指引到「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修改取消投機倒把罪後,煙草經營問題,其實已經沒有刑法規范可以調整。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類推,不能將《煙草專賣法》中的指引,自然轉移為「非法經營罪」。
2、從法律規定看。《煙草專賣法》第38條規定「倒賣煙草製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才要判刑。其他條款都不能適用於本案的行為。而「投機倒把罪」已被新《刑法》修改時廢止,沒有了這個罪名。新《刑法》同時廢止了法院的「類推定罪權」,也不能類推成其他罪名來定罪;全國人大和最高法院也沒有解釋說原「投機倒把罪」就等同於現在的 「非法經營罪」。「分解罪名」的觀點,都只是學者的學理解釋,不是有權解釋。同時,「分解罪名」可以直接轉引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非法經營罪」確實是從「投機倒把罪」分解而來,但並不是同一罪名。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要件都是不同的。
3、從實施條例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對該類行為明確指引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此,一審判決將上訴XX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明顯擴大了法律責任范圍,變成了可追究刑責,明顯是擴大了責任范圍,違反刑法中禁止類推思想,進行了錯判。
4、從司法解釋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而根據《解釋》及《紀要》對照,本案上訴人行為不構成共犯,上訴人沒有為汪健林非法運輸煙葉提供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根本無法定罪。依刑法和司法解釋都不應當進行刑罰處罰。一審法院是受想當然的影響,沒有嚴格審查犯罪構成和法定犯罪概念要件,導致了錯判。
❼ 小額貸款公司集資詐騙刑事犯罪問題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該公司是否構成非法集資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事件中的李某可根據事實表現判定為是否犯有非法集資罪
優借為您解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