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貸款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相關規定,借款人申請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借款人首先向貸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請,經貸款科同意,由貸款科向貸款經辦銀行開具《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
2、銀行經辦人員應按照《貸款擔保人變更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擔保人、原所有擔保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現場簽訂《貸款保證人變更協議》,本人簽字並按手印,協議各方簽字齊全後,擔保人變更有效。
3、銀行經辦人員根據變更內容,修改貸款擔保人信息,並通知貸款科變更手續完成。
4、貸款科解凍被替換擔保人帳戶,凍結新增擔保人帳戶。各委託銀行應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因借款相關人員簽字不真實引發的合同糾紛,由經辦銀行承擔。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作為擔保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⑵ 貸款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能!但得到銀行去做好記錄.
⑶ 貸款擔保人可以換嗎
是否可以更換擔保人一方面需要擔保人和銀行協商,另一方面銀行為資金安全還需有變更後的擔保人進來代替元擔保人的身份。
所謂擔保就是在借款人還不了所借的錢,由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這樣出借人的風險就降低了。一般來說,出借人所要求的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要有該筆貸款的還款能力。因此,貸款種類和金額的不同所要求的擔保人的資質也不同。
⑷ 銀行貸款可以更換擔保人嗎
1,法律規定無效的。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4,與債權人、被擔保人協商後可以依法解除擔保合同。
⑸ 貸款擔保人能變更或取消嗎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⑹ 銀行貸款 擔保人可以退保嗎 可以更換擔保人嗎
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不得私自更換擔保人,若更換,需向銀行申請並取得銀行許可。
如果銀行不同意更換,則只能履行原來的擔保協議,原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同意更換擔保人,銀行需要審核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還需要重新簽訂擔保協議之後,新的擔保人才會生效。
⑺ 銀行貸款可以中途更換擔保人嗎
是否可以更換擔保人一方面需要擔保人和銀行協商,另一方面銀行為資金安全還需有變更後的擔保人進來代替你的身份。
⑻ 房貸的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房貸擔保人的條件:作為住房貸款擔保人條件應該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賬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他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或撤銷擔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可以向銀行申請更換擔保人,房貸擔保人只要通過銀行同意,並滿足以上擔保條件就可以更換。
(8)貸款批了可以更換擔保人嗎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釋共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