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並存時,按什麼順序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如果抵押權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動產不僅可以設定質押,還可以設定抵押。但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並不相同。
動產抵押無需交付即可設定,辦理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動產質押交付完成才能設定,是否登記對於質押的效力不生影響。
因此,債權人在選擇動產作為擔保物時,應當綜合考量抵押和質押的優勢和劣勢。動產抵押在未登記的情形下,沒有相應的權利外觀,故對於抵押權人而言風險較大。所以,建議抵押權人在接受動產抵押時,務必辦理抵押登記,以防不測。
(1)抵押物拍賣後貸款清償順序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平等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動產抵押辦理登記不僅可以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還可以取得保全權利順位的作用。即動產抵押登記可以取得絕對對抗質押權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對抗後位抵押權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動產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意義重大。
在進行大型的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買賣、設定質押)時,不僅要考慮交易的標的物是否為對方當事人所有或佔有,更要考慮動產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記的抵押權或者已經被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因此,建議在進行大型動產交易時,應當對動產的權屬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防交易發生不測。
㈡ 抵押房地產處分後的價款按什麼順序清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2、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的違約金;
4、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5、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㈢ 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有哪些,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有的價款為一0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為二萬;主債權的利息為三萬;主債權為二0萬。 (一)如果先清償費用和利息,則只能清償5萬主債權,剩餘的主債權為一5萬,並按照一5萬繼續計算利息; (二)如果先清償主債權的話,則可以清償一0萬主債權,剩餘的主債權為一0萬,那麼原先的利息和費用都未得到償還,而新的利息是按照一0萬繼續計算的; 由此可見,如果先清償主債權,當發生無法全部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會損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懲罰債務人的目的
㈣ 抵押物拍賣的清償順序
抵押物拍賣清償的順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㈤ 抵押物拍賣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其清償順序是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㈥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如何按照債權比例清
順位相同的甲乙丙分別享有對A的債權為30萬,30萬,40萬。則債權總額為100萬。甲乙丙債權占總債權比例分別為30/30/40。設A公司剩餘可分資產或擔保物拍賣後可分配金額為60萬元。則可分總額乘以甲乙丙各自比例為該方可受清償數額。即甲乙均為30%*60萬,18萬,丙為40%*60萬,24萬。
㈦ 抵押有效期內後抵押物被保全,受償的順序
可以,即使抵押物已經被抵押了,你也可以進行保全,進行二次查封,不過,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受償之後剩餘的殘值,就是你的,如果還有其他債權人的話,你們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㈧ 銀行抵押貸款的清償順序是怎樣
你和朋友是連帶的,不分先後順序,銀行自行選擇
㈨ 第三方抵押法院執行清償順序
你好,依你所說,房子實際抵押給了銀行,因此先清償銀行貸款,後清償你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