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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名貸款中擔保人的追償

發布時間:2021-08-11 16:01:20

㈠ 擔保人追償 法院如何執行

1、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了。
2、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時間。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或是基於不願意申報,或是基於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報。但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必須是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未如期申報債權。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要想參加破產分配,其參加的時機如何確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對於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向人民法院或保證人明確表明自己不參加破產分配的,那麼保證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請參加破產分配。但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以前,債權人未明確表明不參加破產分配的,保證人就不能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主動申請參加破產分配。只要超過了法定申報期限,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至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分配方案以前補充申報。在這里,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在保證人補充申報以後,債權人以自己未如期申報債權是由於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該如何處理?在債權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向主債務人追償,還是向保證人追償,在此情況下,還存在債權人因保證人無財產而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如果拒絕債權人補充申報債權,在某種情況下就可能違背了債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債權人不願意向保證人追償時,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證。因此,在查明債權人確實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應當接受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申請。但是,另一方面,必須讓保證人退出破產分配程序。
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方式,只能是將保證責任的數額作為一般債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參加破產分配。保證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同樣應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保證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並提交相應的證據。為債務人擔保的情況,也需一並說明。保證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與其他債權人相同的權利,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破產程序對其有約束力。

㈡ 部分擔保人償還貸款後如何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償還貸款後,提供償還貸款的證據,然後按份額向其他未償還的擔保人追,協商不成,持上述證據可以到法院起訴。

㈢ 貸款30萬有15萬被擔保人拿走了,擔保人有追償權嗎

貸款30萬元,有15萬元被擔保人拿走了,那麼擔保人有追償權的,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和貸款人都花了銀行帶款就應該盡快還款,不要出現逾期。

㈣ 擔保人還債,向被擔保人追償。但是被擔保人並不是實際上的借款人,求教

你表述的不清楚。

首先員工A是B單位的員工嗎?
其次C跟B各承擔一半是怎麼協商的,A同意嗎?

㈤ 執行中的擔保人如何向被擔保人追償債權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後,以何種方式向被擔保人追償,實現權利呢?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人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擔保人。因為擔保人在未實際承擔連帶清償前,其責任僅是督促被擔保人履行義務,並承擔約定連帶責任,一旦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後,擔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與被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民事法律關系便告消亡。擔保人一旦為被擔保人實體上承擔了清償義務後,即獲得了到期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系轉化為了債權債務關系,擔保人獲得了訴權和勝訴權。因為,該擔保行為是在人民法院執行中發生的,一旦擔保人代被擔保人清償了義務後,擔保關系迅速轉為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對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標的數額,經人民法院查核過,被擔保人沒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異議。

㈥ 擔保人與擔保人之間的追償責任

擔保人分別對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即使另外的擔保人撒謊,你也不要理他,讓他到法院起訴,法院也不一定判你承擔還款責任,他可以找借款人要款。

㈦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如何進行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因為保證責任的承擔而發生,屬於新成立的權利,因而應當單獨適用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㈧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工程擔保的代償與追償-工保網

規范工程擔保業務的代償與追償,是完善工程擔保制度的基礎。當然,工程擔保制度的設置初衷在於保證工程項目的完工,而不在於出現問題後的代償與追償。工程擔保主體更應在承接業務後強化保後管理,通過降低代償幾率來保護經濟利益,並真正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㈨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但應注意追償時效。

《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追償權的范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內行使追償權。

㈩ 我是擔保人,法院強制執行我已給貸款人還款,現在要起訴貸款人追償,結案通知書的法律效力是多長時間

結案通知書是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公文,一直有法律效力,除非你不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並且改判,否則你必須執行,如不執行,你會受到消費限制,進入徵信黑名單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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