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擔保人在貸款者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時候需要替貸款人還債嗎
沒有特別約定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是需要擔保人還債的
1、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應有債權人認可的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可以是法人、組織、或個人)為借款人作擔保,當借款人違約不願償還貸款或者無力償還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需要擔保人承擔主債權的范圍。
2、質押擔保
質押擔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名下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交給債權人作為質押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由第三方自願將自己的名下動產或合法權利憑證交給債權人作為質押為借款人做擔保從而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轉移。也就是說質押物交是由債權人進行保管。(動產一般是用:銀行存款單、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國家債券、銀行本票等等)。
當借款人無法償還或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處置質押物用來還清貸款。
另外在質押擔保是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質物保管費等等,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擔保法來規定擔保范圍。同時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的,當事人(出質人和質權人等)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時終止;在質押期屆滿之前,債權人要負責保管好質押物的責任同時不得擅自處分。簽訂書面合同是保護雙方權益所在。
3、抵押擔保
借款人用自己的不動產作或某一特定物為抵押物在債權人借得貸款,或者第三方用自己的不動產或某一特定物替借款人作擔保讓借款人順利得到貸款資金。與質押不同的是抵押物依舊是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所佔用,但是在未經債權人同意時,不得轉移、饋贈、變賣等,再抵押期間,必須保證抵押物的完好性,隨時接受債權人的檢查。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償還債務時,將依法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債權人優先受償。
4、抵押加一般保證
抵押加一般保證:一般是是指借款人除了用抵押物抵押以外,還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償還能力的第三方一般保證擔保(第三方一般指的是借款人的單位,購房時房產開發商或者是願意作擔保,又有能力償還的其他單位),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在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之後,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就會由保證人替借款人償還剩餘貸款等。
② 給別人在銀行擔保用錢,結果主借款人死了,擔保人和借款人的老婆怎麼分擔在銀行的這筆貸款
如果借款人死亡,這筆貸款的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會很大。因為最為貸款銀行來說,即便借款人死亡,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因為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從法律層面上說銀行可以隨時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追償還債務。
所以,作為這筆貸款的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應及時和借款人的配偶聯系溝通,想方設法讓她籌集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如果協商成功,也就去除了擔保人的代償還責任。假如協商不成功,擔保人就得代為償還。因為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擔保人的責任是去不掉的。
所以,這種情況最好協商讓借款人配偶償還,或者共同承擔一些,具體也得看協商情況。總之,盡快處理清此筆貸款,否則今後也影響到擔保人的個人信用。
③ 共同債務人的責任承擔是怎麼分配的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
一般汽車貸款協議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會規定擔保為連帶擔保。你可以看看你簽的那份合同有沒有明確寫明是連帶擔保。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默認為連帶擔保。
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
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3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④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法院會怎麼判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
擔保人要看擔保協議裡面約定的擔保范圍,如果是連帶保證,就要對整體債務負責,如果約定了擔保范圍,就在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2、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⑤ 貸款人擔保人責任分配
幫貸款人做擔保人是吧,簡單的說就是:貸款人不還錢,就會直接找你這個擔保人;你就得替擔保人還債務
⑥ 借款人和擔保人如何分配債務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後,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對於擔保人,一般都在6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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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貸款擔保人在貸款人無力還款情況下應付怎樣的責任
根據我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貸款擔保人在貸款人無力還款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但要看你是何種擔保
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⑧ 擔保人有兩個時,怎麼分擔責任
如果是連帶責任,主動權在銀行,銀行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而該方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其他擔保人和債務人追償。
上述是一般原則,但是在個案中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看有無存在脫保的可能性,如果有,對你父母是最有利的,但這個判斷需要看到材料後才能確定。
⑨ 貸款人逃跑 擔保人有四個 怎麼分配責任
其實每一個擔保人都有獨立償還貸款的義務,在履行擔保義務後,再向其他擔保人或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