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抵押貸款可以接受的抵押物有哪些
銀行能接受的抵押物大致分為兩類,一是有形財產,另外一種是無形財產。有形財產包括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等;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國庫券、提單等)。這些抵押物一般都是被銀行認可的。
② 想去銀行抵押貸款,一般可以用什麼作為抵押物阿
銀行有四種貸款方式:信用貸、抵押貸款、擔保貸款跟貼票貸款。不管是銀行還是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是很多客戶首選的貸款方式。不過,抵押貸款的抵押品是指什麼呢,有哪些物品是可以拿來抵押獲得貸款的呢?
銀行抵押貸款一般可分為兩種形式:動產抵押貸款和不動產抵押貸款,而一般不動產是指房產、土地等,而動產抵押貸款可包括專利權、證券、股票、債券等,具體情況還需借貸人以有關銀行規定為准。據悉,常見的可抵押物品主要有以下幾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如銀行認定的林權、活禽家畜等。
③ 在銀行作抵押貸款,可以做為抵押物的有哪些
據《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擔保法》第37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特別提示 (1)可以作抵押物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2)抵押人可以將數項財產共同抵押。
(3)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有效。
(4)違法、違章的建築不得抵押。
④ 動產抵押貸款 哪些可以作為抵押物呢 企業的
動產的話一般都不能做抵押貸款,抵押貸款通常是不動產。
平常企業可以做的貸款一般分為兩種:信用抵押貸款和固定資產抵押貸款。
另外有些企業有昂貴的動產,比如樓上說的機械設備,吊車等比較昂貴的設備,或者是企業擠壓貨,這類設備一般只能做質押
一般能做質押的公司有三類:銀主,熟人,高息,多高就看多你們多熟悉了。2.典當行3.擔保公司
⑤ 請問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具體范圍是什麼
一般而言,抵押是房產、土地,你這個做抵押,比較麻煩,可以和當地的農行、信用社聯系一下,可以從支持三農的角度爭取貸款。
⑥ 抵押貸款的抵押物可以重復抵押嗎
正在按揭的房產,無法做二次抵押。
⑦ 抵押貸款的抵押物,不是質押,有價證券可以嗎
可以,但一般小額的話只能抵押給券商,而且折扣率很高。
一、抵押和質押的定義:
1、抵押貸款的定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貸款的定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轉移。
二、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共同點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均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擔保向銀行借款。
2、抵押、質押都屬於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三、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與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質押的標的是動產為主與權力。
2、占管形態不同:抵押無依舊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質押貸款的質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繼續使用,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記部門不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7、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