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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逾期還貸時房地產開發商可否解除擔保

發布時間:2021-08-11 22:33:46

Ⅰ 按揭房屋業主斷供,開發商能否解除合同

業主斷供導致房屋被拍賣,開發商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張付傑律師按:業主按揭購房後,業主雖斷供,但開發商已經收到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目的已經實現,開發商不能據此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因承擔擔保責任而造成損失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救濟。【基本案情】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以按揭方式購房,業主與銀行之間簽訂《抵押貨款合同》後,銀行向開發商支付了按揭款,但業主僅償還了十期供房款,便開始違約斷供。於是,銀行根據《抵押貨款合同》的約定起訴業主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拍賣抵押房產,實現抵押權,開發商作為擔保人也成分第二被告,被要求對業主所欠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開發商在庭審中提出要求業主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判決】法院告知開發商的訴請應另行起訴,對銀行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部支持。【律師分析】該案所涉及的糾紛是最典型的按揭糾紛,在銀行的版本合同內容沒有矛盾,且銀行訴訟方案設計正確的情況下,此類判決基本上支持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賠償損失呢?當然不可以。在銀行實現抵押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賠償損失呢?當然不可以。在銀行實現抵押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已被拍賣,業主的購房目的不可能實現,但是開發商的售房合同目的並不因此而落空。從商業的角度看,開發商可能因承擔擔保責任,導致未能實現銷售商品房的預期利潤,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其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因為其已收到全部房款。開發商的損失只能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向業主追償。【律師提示】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並非沒有任何風險,尤其在房價虛高的情況下,這種風險對業主、銀行和開發商三方都是切實存在的,他們不過是為解決目前的困境,而將風險擴大之後,將時間向後推移而已。 ——————————————————————————————————————專業、專心、專注「三專」律師,兢兢業業做好每一件案子。

Ⅱ 被公安局查封的房子現在又因為逾期沒有還貸款房地產開發商可否以解除購房合同

被公安局查封的房子因為逾期沒還貨款,時間長的話,銀行會直接接手拍賣

Ⅲ 期房未下房產證開發商擔保,首付18萬全款88萬,還貸10個月現在還不上上了銀行說逾期後讓開發商回收

期房貸款,那個房子相當於是抵押給銀行的,只有你付清錢房子才是你的。逾期時間不是很長可以找銀行溝通解釋的,例如延長還款時間或者降低每月的貸款額度。
具體多久收回建議你直接問銀行,然後看自己的能力再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貸款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還款,銀行就有權將此事付諸法律判決。
如果被起訴,你是要歸還銀行的欠款和罰息,如果沒有能力還款名下有資產的會被查封。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現在查封一般不貼封條,只是在房管局辦理查封登記。

Ⅳ 如何解除按揭擔保人

擔保人如果需要解除擔保,要根據擔保人、借款人已經出資機構所簽訂的相關合同文件來執行。

一、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二、如果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三、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4)貸款人逾期還貸時房地產開發商可否解除擔保擴展閱讀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Ⅳ 階段性擔保,能夠免除責任嗎

林先生購買一套商品房,向銀行按揭貸款。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作林先生的擔保人;但合同只約定:開發商的擔保責任到林先生拿到房屋產權證,並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為止。 兩年後,林先生搬進了房屋,並拿到了房屋的產權證,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之後由於種種原因,林先生未能依照合同向銀行履行還貸義務。銀行在對房屋進行拍賣後發現,由於市場原因房屋價值縮水嚴重,拍賣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償還林先生應向銀行交納的貸款,遂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交納不足的那部分款項。房地產公司拒絕了銀行的要求。於是,銀行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在林先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中約定:房地產公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是「階段性保證責任」,但是這個「階段性保證責任」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存在矛盾。法院最終判定房地產公司仍需承擔剩餘全部的擔保責任。 律師點評:在購房貸款合同中普遍存在著「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的條款。這個條款意味著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將在房產辦理了抵押手續之後解除。開發商之所以設定這個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房人在辦理房產抵押前發生還貸違約,同時也避免使開發商承受額外的交易風險。 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短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應視為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這也就可以理解為「階段性擔保責任」條款無效,只要購房人無法向銀行還貸,作為擔保人的開發商就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應注意購房貸款合同中有關「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條款是無效的。 摘自常州晚報 本律師手記:根據網路中搜索到的相關案例,同樣的訴訟請求,上海和北京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上海某法院認為,「保證的階段性並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而是對保證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現被告已依約將抵押權證交原告執管,原告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權,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故保證合同已經解除,第二被告(借款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而北京某法院認為,借款合同的保證條款約定的保證責任的期限,低於借款合同的主合同約定債務償還期限,視為沒有約定,借款保證人依然要對全部還款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同樣的訴訟請求,兩個不同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提醒開發商,注意借款合同中的保證責任章節,規避保證責任的期限擔保風險,可以淡化擔保期限的約定。

Ⅵ 開發商如何防範對按揭貸款的擔保風險

現在人們購買商品房,一般都是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貸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購房人未來收入的方式,解決了購房人當下沒有足夠資金購買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極大的推動了人們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商品房的熱情。銀行也樂於「成人之美」,積極放貸,穩穩當當的賺取長期穩定利潤。商品房開發企業更是得益於按揭貸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完成銷售,大大的縮短了開發周期,加快資金周轉和財富積而大跨步的發展。 利益與風險同在。銀行以買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進行抵押貸款給買房人,促成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交易。自然在這種交易模式中占據主動,他通過規則的設置,將風險盡可能的轉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後,自然需要買受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將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為其貸款擔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則需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對買受人的依約還貸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按揭貸款最容易發生逾期和停止還貸的恰恰是這個階段。購房人不歸還貸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階段購房人還貸拖期或停止還貸,銀行不會選擇與貸款人解除合同向貸款人追償,一般是從開發商的保證賬戶劃扣資金為購房人還貸。若碰上商品房買受人出點意外,或給你來個「人間蒸發」讓你怎麼都聯系不上,那開發商只有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貸款。 開發企業如何防範和降低這一替購房人還貸的風險呢?現行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能否解決這一風險?有人認為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後,就視同為購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記,可以解除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貸款的保證責任。這一種錯誤認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從上述規定看,預告登記是准物權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將來能夠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時,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優先權,不經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不能在該物權上設立抵押權。因此,在商品房未向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前。即使在預購時同時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開發商還要繼續承擔按揭貸款的擔保責任。 開發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降低和防範此類風險。 第一,在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條款 為了督促購房人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和解決購房人不還貸款而導致開放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後,對購房人主張權利困難的問題。開發商要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放商為購房人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期間,購房人違反貸款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不歸還銀行貸款,視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與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給開發商造成的所有損失。該條約定同時起到督促購房人按約履行與與銀行貸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關鍵是盡快辦理好商品房的產權和抵押權登記 在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或購房人交首付款時,就將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和契稅以及辦證手續費和相關辦證所需資料全部收齊,並代理購房人辦理各項產權證書,既體現了開發企業為主的服務熱情,又能將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和抵押登記的主動權控制在自己手裡。進行此項操作時千萬不要忘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合理辦證期限和購房人不配合辦理產權及抵押登記時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讓購房人知道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是買賣雙方的義務,拖延履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第三,讓購房人提供反擔保 如果認為購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購房人炒房意圖明顯,為其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過高,可以讓購房人提供在此期間的反擔保,由其提供財產抵押或由收入穩定的第三人為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因購房人歸還貸款的違約扣劃了開發商的資金,也會有承擔風險資產或下家給開發商托底。 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交易風險是難免的。作為房地產方面的律師,願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經營中的難題進行探討,盡量避免經營風險的發生。

Ⅶ 房子首付後不能按時還貸開發商收回房產需要走什麼法律程序

貸款不還的後果:
1. 貸款機構會依法向貸款人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2. 貸款人的信用會受到影響,個人名義的貸款也會在全國個人徵信咨詢系統中被記錄逾期貸款。
3. 如果借款時有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信息,貸款機構可能會告騙貸,如果騙貸屬實,有可能會因為詐騙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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