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形式的貸款不用擔保人
一、不要擔保人貸款有由兩種情況:1.抵押或質押,2.信用貸款.第一種前面已講過;第二種信用貸款,是指那些經過銀行評估,具有一定信用等級的人才行.現在,我國已基本沒有信用貸款<除了國家重點項目和經營比較穩定且效益一直不錯的大型企業,據此,不提供擔保你要 獲得貸款是不可能的.
二、擔保有以下幾種:
保證,既必須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你不能清償債務時,有提供保證的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抵押擔保,既由債務人提供歸自己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經過法律程序用拍賣所得清償債務,拍賣價款與債務的差額實行長退短補;
質押擔保,既由債務人提供歸自己所有,或雖然不歸自己所有,但第三人願意,用存單/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保證.
B. 貸款買房子有不需要擔保人的嗎
選擇擔保人擔保即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目前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一般需兩人。
以自然人做住房公積金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 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C. 銀行貸款擔保人年齡限制。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擔保人沒有年齡的限制,但一般的擔保人會選擇有經濟能力償還的人。
D. 超過多少歲不可以做銀行貸款擔保人
一般都限定在60周歲以下,個別銀行或許會有差異,可以到銀行信貸部門咨詢。
E. 房貸什麼情況下不需要擔保人
你工作的單位出具你的收入證明,不用擔保。
F. 農村信用社貸款年齡最小是多少。還有貸款需要擔保人嗎,
最小是年滿十八周歲六十歲 需要找個十八歲以上六十歲的人做擔保
G. 銀行貸款可以不要擔保人嗎
可以的。小額貸款可以不用。
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綜合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辦理過程一般需要做擔保。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
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於三農、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地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目前也有針對上班族提供的的個人小額貸款數額一般在1千-5萬元不等,大部分不需要抵押,但信用、信息審核比較嚴格。
(7)多大年紀貸款不需要擔保人擴展閱讀:
貸款流程:
1、由借款者向開辦小額貸款的銀行網點提出申請。在申請時,借款者要攜帶身份證、住址證明、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如果是商戶還需要攜帶營業執照;
2、銀行收到貸款者的申請後,對貸款者進行審核;
3、通過銀行的審核、審批通過後,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者成功拿到貸款。
以上4步是銀行小額貸款的一般流程,不同銀行的小額貸款規定可能會略有不同,所需要提交的資料可能也不盡相同,有些銀行為了規避貸款風險都會要求貸款者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年齡條件、收入水平、以及還貸能力等等
H. 擔保人年齡有規定嗎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擔保人年齡沒有明確的規定。
依據《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可知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首先應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達到成年才具備民事行不能力,而成年人指的是年滿十八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以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法律對擔保年齡沒有明確的限制,但在司法實踐中,擔保人應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擔保人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包括以下這些:
1、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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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擔保的規定:
《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