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訴訟時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1)貸款過時效催款簽字抵押權擴展閱讀:
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2. 貸款展期後,抵押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貸款展期經擔保人同意的,視為變更抵押合同,抵押權按展期合同確定抵押期限。
貸款展期未經擔保人同意的,貸款展期對擔保人無效。擔保人只承擔原貸款的擔保責任,應當在原抵押擔保合同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超過原擔保合同抵押期限的,抵押權消滅。
3. 貸款逾期未還過訟訴時效,他權抵押有效嗎
如果到期2年內銀行未主張權利,可能會超過訴訟時效的。75533711
4. 如何理解《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
訴訟時效期間
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的「債務人」?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9]7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角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誰是該批復中規定的債務人,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批復中的債務人僅指借款人。因為該批復是針對河北省高級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復中的債務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種認為,批復中中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因為如果借款人及擔保人分別在通知單(包括內容相同的兩份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也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請問以上理解哪種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所稱債務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釋C1999J7號批復是針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當事人喪失訴訟保護權即勝訴權,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在借款關系中,借款人(債務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履行埒還款義務(即原債務)。
債權人(即貸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向借款人發出催收貸款通知單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借款人願意履行原來的還款義務,對貸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諾,也就是說重新確認了原債務。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5. 請問債權人放棄抵押權(擔保物權)消滅,債務人也是抵押人的主債務是否消滅,主債務在時效內
銀行所放棄的債權抵押權,不是主債權,你在銀行每年給你的債權催收通知上的簽字,說明銀行對你的債權訴訟時效一直沒有中斷。銀行放棄汽車的抵押權僅僅是放棄擔保物權的優先處置權,這有兩方面的考慮,第一、2003年抵押的汽車,因技術進步產生的無形損耗和實際使用所產生的機械磨損,已經是處於報廢狀態的抵押物,客觀上不具有設定抵押的抵押價值;第二抵押物是動產,其產權證明僅僅是行車證,其登記和變更登記,不如房地產類的不動產在管理上需要特別關注設定抵押權的釋放,因此,很難對實物的物權進行有效的控制;第三、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因使用壽命有限以及事故的影響而提前報廢,因此,銀行在對主債權進行持續的時效維護情況下,保留一個可能已經不存在的抵押物的優先處置權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說銀行通過訴訟要求償還原借款合同所形成的主債權,你是沒有辦法抗辨的。
6. 貸款展期後未做房產抵押登記續登記是否影響實現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7. 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042次會議通過法釋〔1999〕7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
8. 一筆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後1年, 債務人又在催款單上簽字,不過簽在了擔保方,問有效嗎
有效: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7號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
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該催款單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簽在擔保人一欄,僅屬於有瑕疵的問題,不影響該催款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