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借款有效期內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1、展期的借款合同,債權人債務人有簽字,借款合同展期生效,
2、擔保人未簽字,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券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擔保關系不成立。
㈡ 擔保到期還不上,被擔保人要求展期,作為擔保人不願再擔保了,可以嗎
1、當然可以不再擔保。
2、這種情況屬於主合同變更,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可以不再繼續簽訂。
3、《擔保法》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㈢ 貸款展期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是否有免責權
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對該條規定作了進一步解釋。關於期限變更(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㈣ 借款展期擔保人沒簽字,還有擔保義務嗎
您好,借款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權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
擔保關系不成立。
㈤ 作為擔保人,貸款人要展期,擔保人不願意,該怎麼辦
擔保合同的主債務到期之後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一致展期的,擔保人可以不同意繼續提供擔保,擔保人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提供擔保。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㈥ 借款人續借貸款人沒有通知擔保人,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擔保人如簽訂的是最高額保證合同,在保證期限內,仍應承擔責任。
否則,不用承擔。
利息過高,要承擔的話關於利息也只承擔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㈦ 貸款展期後擔保人簽字但未約定時間,擔保期間是6個月,還是兩年,
貸款展期(Loan extension)是指借款人在向貸款銀行申請並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延期償還貸款的行為。
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可延長還款時間,但需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按貸款逾期處理。
㈧ 請問,我的陝西信和展期或借新還舊,擔保人沒有到場,也沒簽署新的擔保合同,是否屬於無效擔保
根據你的描述,你指的擔保方式應該是保證擔保。那麼2008年擔保時,你簽署的很有可能是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為你朋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所以在2013年8月之前,根據當時的合同,債務人和債權人或許都不用通知你借款展期等事宜。因為你擔保期限要到2013年8月。到2013年8月後,根據合同,保證期限不同,一般是半年。半年內債權人不追索,那你的保證責任就到期了。
㈨ 貸款展期沒有借款人,擔保人簽字能生效嗎
不能,首次借款,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簽字,現貸款到期本應結清貸款但是如果做貸款展期等同於重新申請一筆貸款,所以借款人及擔保人必須同時簽字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