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信託,擔保之間的關系
銀行可以直接吸儲,所以銀行扮演銀主角色
信託作為平台,可以轉嫁一部分的銀行貸款規模,由表內轉到表外
擔保是一種增信行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充當貸款促成方
非要在三者之間尋找關系就舉個例子: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無規模,銀行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針對企業設計產品,發現抵押物不足,要求企業追加抵押物,於是企業找來擔保公司做增信,經過三者的緊密合作,最後企業申請到了由銀行發起的信託貸款。
B. 信託產品怎麼樣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市面上看到的信託產品為集合信託,和擔保完全是兩個層面上的。
1、信託產品為信託公司發行,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門檻很高。
2、擔保為擔保公司擔保,或者擔保人擔保,擔保為金融產品架構中增信中的重要環節,一般由保證人提供,專門從事擔保以賺取利潤的為擔保公司。
3、集合信託產品目前還是相對安全的,但是已經積聚了很大的風險
補充:信託產品是理財產品的一種形式,擔保為一種行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類機構。
C. 融資擔保是什麼意思
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介入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這些資金出借方與主要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方之間。
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信用擔保——擔保債務方履行合同或其他類資金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在其業務性質上,融資擔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屬性,屬於一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務。
它通過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為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方雙方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此促進雙方交易的完成。
在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過程中,信用擔保機構要完成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對資金需求方的信用評估;
另一方面是向資金供給方提供自身資信證明,取得其對自身信用保證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認可。
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D. 增信和擔保有什麼區別
一,增信和擔保的區別:
在貸款前,銀行一般會對企業進行評級,一般來說在不同的評級水平,執行不同的利率。這就是為什麼大公司貸款利率都下浮的原因。對於一般企業,如果想減少融資成本,也可以進行增信。(但在一般貸款里很少用,多用於企業發債啊,發票啊,短融,信託之類)具體就是引入優質企業或擔保公司為你擔保,增加信用等級,以達到降低利息的目的。這就是增信。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E. 銀行貸款與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F. 信託貸款的定義
信託貸款是指信託機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制定信託發行計劃,募集資金,通過信託計劃募集的信託資金,對自行審定的單位和項目發放的貸款。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貸款人)、受託人( 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G. 貸款信託的擔保制度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而使信託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一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系中,存在委託人(借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貸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H. 信託的質押擔保是什麼意思
實踐中,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作為促進融資的一種有效手段,以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信託受益權質押合同》也很常見,並且某些銀行也已接受以信託受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對此,本律師認為,上述做法存在的風險及障礙有:第一,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不等於信託財產本身,而是信託財產產生的收益,從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實踐來看,信託年收益率一般在信託資金的10%以下。因此,與信託財產相比,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是較低的。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取決於信託資金的經營業績,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信託資金發生損失、信託收益出現負值的局面,因此,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託公司接受這種形式的擔保並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第二,目前我國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均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的規定,也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因此,一旦涉訴,人民法院可能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將信託受益權的質押認定為無效。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投資接受信託受益權擔保的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能將信託財產進行自由處置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以股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為例,本律師認為,如果是信託受益權質押擔保,那麼信託投資公司在主張質押權時只能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主張權利,這與信託投資公司欲對信託財產本身主張權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議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可作如下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發生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導致信託投資公司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信託合同終止,信託財產指定由信託投資公司所有。在這里,信託投資公司並非受益人,而只是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樣既避免因採用上述具有爭議的信託受益權質押方式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在操作上也更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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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貸款信託的擔保優點
第一,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未設立信託的財產相區別。因為委託人不是受益人,委託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信託財產既不屬於清算財產,也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信託網與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受託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信託財產也不屬於清算財產和破產財產。這樣,作為利得財富的貸款人就不用擔心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他們可以通過拍賣、變賣信託財產來清償貸款的本息。此外,根據《信託法》第54條的規定,除非信託合同另有約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受益人所有。一旦債務人違約或出現財政困難時,信託關系終止,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可見,採取信託擔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貸款的風險。
第二,信託擔保的非訴性,有利於貸款人低成本地及時回收貸款。因為信託擔保公司經貸款人要求可以直接出賣信託財產以清償貸款人的債務,無須經過司法程序,請求法院拍賣、變賣信託財產來實現債權。這既可免去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費用,又可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實現債權所設置的種種障礙。
第三,有利於克服貸款銀行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和瀆職行為。因為信託擔保公司是以盈利為主的專業擔保公司,由他們來對委託人(借款人)的財力情況、信譽狀況和信託財產變現的可能性進行全面審查,定會比貸款銀行工作人員更加謹慎和注意。這樣可以防止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因人情、回扣而放鬆對貸款人償債能力的審查,從而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局面出現,大大提高了貸款資金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