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朋友貸款找你做擔保怎麼辦
看你跟你朋友的關系怎麼樣然後你這個朋友平時的為人信用度這些你值不值得你相信如果這兩項都在你這通過的話你想給他做擔保你就作吧不過你問這問題的話我感覺你也?對他不是特別放心既然這樣的話你可以告訴她你已經擔保過人了現在不能再擔保了。不然如果他的信用度那些都不好的話,以後吃虧的就只會是你。你要想想,你的徵信,如果他逾期了,你的徵信上就會有顯示的。
㈡ 讓朋友辦事後,朋友讓我給他擔保銀行貸款
盡量不要去擔保,如果你朋友還不起,銀行就會來找你,你要負責人,而且如果負不起,徵信會有污點,會影響你的各種貸款,還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勸你千萬不要給別人擔保
㈢ 朋友是異地的,找我當擔保貸款人能行嗎
不能的擔保人是需要找當地的才可以的,一定是不可以的。
㈣ 我是事業單位人員,朋友找我擔保貸款,我怎麼拒絕他才能不傷和氣
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擔保的風險,不言而喻,不然你也不會提這個問題。
那麼如何拒絕?直接拒絕容易傷和氣,那我們只能來個婉拒。
正常情況下,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內。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擔保人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所以你可以以自己也需要貸款,或者家人也需要你擔保貸款為由,如果你幫他擔保,那你的貸款或者你家人的貸款就批不下,影響以後規劃。
把他讓你的為難轉成為難他。
㈤ 朋友找我做擔保人向銀行借款,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給其他人作了擔保人,這種情況下我應承擔保證責任嗎
是的,你要承擔責任。因為在銀行與客戶的協議書上有你作擔保人的簽名,在法律上是要負責任,即使你本人不知情,可如果協議書上有你證件號碼那你肯定要負責
㈥ 朋友貸款找我擔保 能行嗎
1,首先,你得明白什麼是擔保人,擔保人就是說別人貸款找你做擔保,他還不上了,你就得替他還。
2,所謂的公證,和法律沖突的時候以法律為准,法律不沖突的時候可以以公證為准。
3,擔保人是需要和銀行簽合同的,要負法律責任。
4,綜上,這個辦法不可行,銀行不是傻子,即使做了公證說你不必還,你還是要負法律責任。
㈦ 朋友找我向銀行貸款做擔保我該咋辦
只要不讓你簽共同還款就行,如果你認為你的朋友信譽沒什麼問題,還款能力也沒什麼問題,就給他做擔保。以下是我在網路上面搜的關於擔保人的信息,可以看看: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