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抵押貸款,固定資產銀行抵押怎麼樣
招行接受產品明晰、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作為抵押物,且要求已辦妥產權證明,可以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情況,具體農民房/拆遷房/自建房/集資房/小產權房等能否申請貸款,建議直接聯系當地網點個貸部咨詢。
目前招行不接受二次抵押物,即已抵押的房產不可再次用來抵押申請貸款;具體相關政策,您也可以聯系當地網點個貸部門咨詢確認!
若提交申請資料齊全,審批的時間大約15個工作日左右,因為中間涉及評估等環節,每個客戶都會有差異,具體放款時間可與經辦網點或當地分行的客戶經理再做了解。
貸款利率需要結合您申請的業務品種、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的定價,需經辦網點審批後才能確定。若您目前是想了解貸款基準利率信息,請您打開以下網址(http://www.cmbchina.com/CmbWebPubInfo/CDRate.aspx?chnl=cdrate)了解一下。
❷ 如何加強 抵押貸款 管理
一是嚴把貸款抵押關,保證新增貸款的優質高效。一方面,企業申請新增貸款時,首先要落實好抵押擔保物;另一方面,對企業存量抵押貸款,也應及時按不超抵押物評估價值1.5倍的比例進行調整,對抵押物不足部分要求企業立即補充抵押物或採取其它措施,降低貸款風險。
二是要加緊落實貸款五級分類管理辦法,准確認定貸款形態,及時採取措施。
三是企業貸款一旦形成風險,要及時採取措施。信貸管理部門要積極參與企業資產的評估,爭取核實其真實價值,壓縮水份。要積極採取兼並、聯合等有效手段,盡陝實現資產轉讓或變現,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❸ 固定資產抵押貸款應如何記賬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到期還錢:長期貸款的情況(1年以上)
借: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平時還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貸款與一般短期貸款相比,有如下特點。
1.貸款期限長
固定資產再生產活動,較一般產品的生產活動,具有體形龐大、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因而,固定資產貸款的貸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貸款長。
2.雙重計劃性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不僅必須是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而且必須受信貸計劃確定的固定資產貸款規模的約束。
3.管理連續性
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的監督管理,只限於生產或流通過程,而固定資產貸款不僅建設過程要管理,而且項目竣工投產後仍需要管理,直到還清全部本息為止。
申請條件
1、持有經工商行政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應持有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
3、借款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用狀況佳,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
4、落實銀行認可的擔保;
5、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戶;
6、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
7、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8、項目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通過,配套條件齊備,進口設備、物資貨源落實。
9、申請外匯固定資產貸款的,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文件。
❹ 企業固定資產的抵押貸款比例是多少
法律規定和監管部門制度規定最高抵押率70%;各家銀行抵押率有些區別,有的最高抵押率70%,有的最高抵押率60%;不同企業規模抵押率有些區別,大中型企業最高抵押率60-70%,中小型企業最高抵押率50-70%;不同類型固定資產抵押率有些區別,房屋所有權最高抵押率50-70%,通用設備最高抵押率30-50%,專用設備最高抵押率0-50%,電力設備最高抵押率40-50%。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和貸款計劃的安排,必須以國家批準的項目計劃和信貸計劃為依據,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授權,先評估,後決策。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開發並生產新產品等活動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買與安裝等。
(4)資產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具有較大競爭力和發展潛能的新興產業傾斜。
增強市場觀念,提高投資效益,結合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注意培育銀行的基本戶和重點戶;符合商業銀行資金營運的要求,注重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協調統一,既保證貸款本息的按時收回,擴大銀行對經濟的調節能量和影響,又兼顧銀行的實際承受能力。
參考資料:網路-固定資產貸款
❺ 固定資產抵押貸款怎麼操作呢
比如您有一套房子向銀行申請用房子作抵押的貸款
銀行會通過評估公司先對您的房產進行評估,然後給出評估報告,貸款的話是按照評估值的70%來批貸,一般的話你要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銀行會審核你的貸款資質,然後批貸。批貸後,要到房屋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經過一定的時間後辦理完畢抵押登記,然後出一個《他項權證》,銀行在見到《他項權證》後給申請人發放貸款。利率的話,是按照商業貸款的利率來執行。
❻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❼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固定貸款合同至少應覆蓋哪些要素
1、基本要求: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須清晰、無誤!合同的基本要素為:借貸主體信息(包括借貸雙方及擔保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常住地址、手機,固定電話、緊急聯系電話),抵押物(應包括名稱,地址,現行使用狀態),借款金額,借款利息率,借款期限,借出方式,歸還方式,借出還入的銀行賬號等信息絕不允許有任何錯誤,製作合同者必須核對確認無誤後連同相關資料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簽訂。
2、利息的操作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6-12個月的合同如何處理。對於借款人借款時間較長,不可控性較大的借款業務,製作借貸合同時可將借期拆分,例如一年的借款合同,可製作成借期為六個月的借款合同,合同期滿,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沒有太大變化及利息支付准時時出借人同意延期至一年。
4、合同里的送達條款、費用約定、管轄范圍及申訴部門的約定均為必要的補充約定,不可刪除。否則,主張債權時會有較多不便之處。
❽ 如何辦理固定資產抵押
抵押設定之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承諾,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從法律的角度講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抵押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它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❾ 辦理企業固定資產抵押貸款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企業固定資產貸款條件:
項目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投向規定,符合國土、環保、資源、城市規劃等政策,符合消防等監控要求;
持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特殊行業或按規定應取得環保許可等批准文件的,還應持有權部門的相應批文。持有人民銀行核准發放並經過年檢的《貸款卡》,以及技術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經過年審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申請貸款必須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會(股東會)授權或決議,其他經濟組織由其有權機構出具決議;
借款申請人、項目融資借款申請人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恪守信用,無不良信用記錄;
生產工藝成熟,技術過關;生產經營正常,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包括項目竣工後),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財務狀況良好,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原則上資產負債率在70%(含70%)以下,信用評定等級應在 一般 或AA級以上(包含 一般 、AA級,具體的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貸款人自行制定);
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擔保;
遵紀守法,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報告,接受貸款人的調查和檢查等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借款人發生經營、財務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變動,能及時對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值的50%;
在貸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最低資本金,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國家規定要求資本金比例高於30%的,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低於30%的原則上按30%掌握;
新建中長期固定資產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法人制或按項目進行獨立核算;
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❿ 全部資產做為抵押貸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按照《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因此,你的全部資產是否可以作為抵押貸款,要看你現在的資產擔保狀況,如果沒有其他擔保,或者擔保抵押後仍有剩餘的,當然可以抵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