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點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㈡ 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不同,有何影響
這兩個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一般指債權發生期,即受該抵押合同之抵押權覆蓋的債權的最後發生期限。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是指單筆貸款的具體起訖日。只要貸款合同的債權起日(應指實際發生的起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規定的債權期間內(債權發生期),則都受抵押權保護。
㈢ 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能否超過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約定到期日期
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是指出借的時間而不是借款期限,你把兩者混同了。比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在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間發生的最高額以內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即使是1月5日才出借的款,仍然承擔擔保責任。
㈣ 借款合同可以辦理展期嗎
可以辦理展期,但辦理展期時要有貸款人的書面申請,和擔保人或抵押的書面同意為展期貸款繼續擔保或抵押簽字。
重新辦理抵押,為展期貸款提供有效擔保,就具備展期條件了。
㈤ 抵押貸款辦理展期是否重新辦理抵押
抵押貸款辦理展期,你需要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簽署主協議,這就意味著你的主合同發生了改變。
那麼,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也需要重新簽署。
供您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㈥ 企業原來已經簽訂三年期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一次借款合同一年,到期後
企業在銀行貸款1000萬.用企業名下3處房產做抵押,評估價值分別是500萬、300萬、200萬。按理銀行應與企業簽定一份借款合同(主合同)和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並將三個抵押物清單共同填列在最高額抵押合同內。但現在銀行卻與企業簽定了三個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額都是1000萬,但抵押清單是分開填列的。例如:合同編號111,最高額1000萬,抵押物房產1價值500萬。合同編號222最高額1000萬,抵押物房產2價值300萬。合同編號333,最高額1000萬,抵押物房產3價值200萬。這樣簽定三個合同和簽定一個合同性質或者說法律效力是否一樣,需要更改成一個合同嗎
㈦ 房屋他項證登記的期限與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期限不一致的問題
問題一:如不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借款人仍可以發放350萬貸款,但是這是無擔保的貸款,相當於信用貸款。
抵押權基於公示(即登記)生效,抵押合同有效,不等於抵押權生效。
問題二:
兩個日期都有效。只是抵押權的期限以他項權證登記的期限為准。
㈧ 貸款合同展期,抵押物是否需要重新進件或者進行變更
主債權展期的,如果要繼續以之前的抵押物擔保債權的實現,應當另行登記。
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㈨ 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展期無須抵押人同意有法律效力嗎
展期必須需要抵押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