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擔保費怎麼入賬
擔保費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1)貸款擔保費發票可以扣除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核算,並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企業發生利息收入、匯兌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月終,將借方歸集的財務費用全部由「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結轉當期財務費用後,「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貳』 公司向銀行貸款要支付擔保費,已經收到發票,如何每月分攤請各位高手指點、、、、、、急急
按12個月分攤,每月攤:36000/12=3000元。
借:待攤費用36000
貸:現金36000
每月攤銷
借:營業外支出3000
貸:待攤費用3000
『叄』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肆』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4)貸款擔保費發票可以扣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伍』 請問我公司抵押貸款交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金額20萬,可以所得稅一次扣除嗎
因為貸款而支付的擔保費,是屬於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應該在所得稅前扣除。 追問: 公司貸款就是為生產經營需要,所發生的擔保費不能所得稅前扣除嗎? 回答: 分兩種情況:一是為抵押貸款交的擔保費,如果開具的是收據,只能登記往來帳,不能扣除. 二是為抵押貸款交的擔保費,如果開具的是發票,那麼可以以財務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希望採納
『陸』 銀行貸款後擔保費可以不交嗎交的話要給誰交以後開的發票應該是什麼樣
銀行貸款,是否交擔保費看銀行的要求,銀行說讓你交那就得交,如果您想把這筆錢貸下來的話。
交當然是交給擔保公司啦,要不為什麼要叫擔保費呢,是吧。
交了之後,擔保公司會出具擔保費發票,上面標明費用的用途是擔保費,這是一種憑證,對於銀行和您來說都需要。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謝謝
『柒』 貸款擔保費要計入哪個科目
1、擔保費是為借款而發生的,屬於借款費用的范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借款費用的處理,屬於經營期間不應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借記應計入財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2、屬於發生的與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有關的借款費用,按規定在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前應予以資本化的,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視資產的不同,分別計入「在建工程」、「製造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
3、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4、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取決於借款費用計入資產還是費用。資本化的貸款擔保費支出計入形成資產的成本,通過折舊、攤銷在資產使用期內扣除,而費用化的貸款擔保費支出就是當期發生就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中,以後不再扣除。
(7)貸款擔保費發票可以扣除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二條規定: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四條 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確認原則
借款費用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2、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既包括專門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專門借款是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只有在購建或者生產某項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佔用了一般借款時,才應將與該部分一般借款相關的借款費用資本化;否則,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3、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的確定
只有發生在資本化期間內的有關借款費用才允許資本化,借款費用資本化期間是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但不包括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借款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
『捌』 貸款擔保費計入財務費用下什麼科目
貸款擔保費計入財務費用下什麼科目------財務費用--貸款擔保費
『玖』 母子公司提供擔保發生的擔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問:全資子公司資金困難,很難找到擔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擔保才得以正常貸款開展經營。對母公司參照外部擔保公司標准收取的擔保費(為子公司開具擔保費發票,提取營業稅),子公司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但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關於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也要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情況即屬於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所限定的銀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拾』 稅法上關於借款所發生的擔保費怎麼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聯方借款的防止資本弱化規定
為了防止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明確如下: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案例:A、B公司是關聯方,A公司投資B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B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息是7%),按2:1的比例,B公司按5000萬計算的一年應付利息為5000×7%=350萬,其中稅前允許扣除只能是1000萬元×2×7%=140萬元,差額210萬元的利息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本條重點理解是後半部分「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由於優惠稅率、減免稅、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所得稅返還的存在,是的企業間的實際稅負並不相同,假如支付利息方企業的實際稅負低於收取利息方企業,實質上國家是多收稅的,反之則企業佔便宜。
案例: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另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如果甲適用稅率為25%,乙公司的適用稅率15%,由於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不考慮其他情況下,甲公司取得該筆利息收入應繳納的所得稅額=5000萬×7%×25%=87.5萬元,乙公司支付的利息即使全額扣除,由於其適用稅率15%,乙公司因支付利息減少的所得稅額=5000萬×7%×15%=52.5萬元,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考慮債資比。反過來當然就不行了。
另一種情況:甲、乙公司是關聯方,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的股本是1000萬元,2013年初借款給乙公司5000萬元(借款利率是7%,假設利率符合規定),甲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為0,乙公司2013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適用稅率均為25%,不考慮其他調整事項。這種情況實質上是逆向彌補,如果把甲乙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企業並沒有佔便宜,胡說財稅認為仍然可以不受債資比限制。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稅法沒有做出具體的定義,而是引用會計上的定義)。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過收購股權取得的投資,其債資比與收購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無關,仍然按照上述的所有者權益確定。這是因為股權收購支付的對象不是目標公司,而是目標公司的股東。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明確: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三、區分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與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按照規定扣除;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四、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五、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明確: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六、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七、企業不需支付利息借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須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對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為企業借款處理。對提供借款的納稅人視同獨立交易的原則,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徵收所得稅。
八、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綜合案例:A公司2012年1月投資1000萬元設立B公司。2012年1月,B公司以10%年利率從A公司借款5000萬元,假設A、B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21號文件的規定,現計算如下:
由於B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B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121號文件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B公司接受A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5000萬元和1000萬元,其比例為5:1,高於規定的2:1,並且其約定利率1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1000×2=2000萬元,利息額為2000×8%=160萬元。2012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0×10%=500萬元,可稅前扣除160萬元,其餘340萬元應作在2012年作納稅調整,且在以後年度也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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