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⑵ 抵押給銀行 誰是抵押人 誰是抵押權人
你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
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後,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設置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
你去銀行借款了,銀行要求你東西抵押在那裡。銀行就是抵押權人,房子就是抵押物,你是抵押人如果你到期無法還款,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銀行可以優先對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2)委託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擴展閱讀: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追及權。當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奪時,抵押權人依法可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追及權使作為擔保權基本效力的優先權得以保留,從而保全了抵押權。
⑶ 債權人委託第三方作為抵押權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何風險
債權人委託第三方作為抵押權人,有一定的風險:
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根據《物權法》第192條的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委託,必須有委託代理合同,並通知債務人。如果實質是抵押權的轉讓,則有法律風險。
即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非同一人,有別於通常的借貸抵押,通常情況下,出借人一般是抵押權人,這樣才符合從權利(抵押權)從屬於主權利(債權)的民法原理。人為地分離債權和抵押權,法律上有風險。
1、抵押權(從權利)從屬於債權(主權利)二者分離時,單獨主張抵押權無效;
2、合理利用法律規定,使得抵押權人與債權人合二為一。
必須要證明實質上抵押權與債權同一(雖然形式上表明分離),只要證明出借人只是委託第三方作為抵押權人即可,事實上,如果事先有對債務人的通知,即為有效的證明。即第三方是經債權人委託以其名義行使抵押權。
⑷ 在委託貸款中,抵押權人是出借人還是受託銀行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
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
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⑸ 委託貸款中抵押權如何設定
委託貸款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合同關系:1、款項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2、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存在,由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故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抵押給銀行。
⑹ 一對夫婦將房屋扺抵押給銀行,抵押人是寫誰,抵押權人是直接寫銀行嗎
房屋抵押後,銀行取得了房屋的抵押物權,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銀行可以拍賣房屋還債
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徵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於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
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維護抵押房屋。由於抵押人對抵押房屋的侵害行為,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如果抵押的房屋毀損滅失,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
⑺ 委託貸款合同涉及到抵押擔保的抵押權人應該是誰
委託貸款合同上的抵押權人應該是提供資金的企業,也就是委託人。受委託的人只是辦理相關事項,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不承擔責任的。
⑻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公積金中心能作為抵押權人進行房屋登記嗎
不能。
能作為抵押權人進行房屋登記嗎==通常情況下,出借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是同一人。但在反擔保的情形下,出借人和抵押權人就不是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