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政府擔保貸款
政府擔保貸款注意事項:
1、建立良好的關系
(1)要講究信譽。在與銀行的交往中,要使銀行對貸款的安全性絕對放心。
首先,要注意抓好資金的日常管理。因為銀行在對進行考察時往往是從資金的使用、周轉和財務核算等方面入手。
其次,應經常主動地向銀行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使銀行在與經常性的溝通中,加強對的信任度。
最後,還應苦練內功,真正提高的經營管理水平,用實際行動建立良好的信譽。
(2)要有耐心。在爭取貸款時要有耐心,充分理解和體諒銀行的難處,避免一時沖動傷和氣,以致得不償失。
(3)要主動、熱情地配合銀行開展各項工作。如積極配合銀行開展各種調查,認真填寫和報送財務報表;貸款到期主動按時履行還款或展期手續,以取得銀行對中小的信任等。
2、寫好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於爭取項目貸款的規模大小,以及銀行貸款的優先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在撰寫報告時,要注意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1)報告的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重點論證在技術上的先進性、經濟上的合理性以及實際上的可行性等問題。(2)要把重大問題講清楚,對有關問題做出有力的論證。如在論證產品銷路時,必須對市場對該產品的需求、當前社會的生產能力及將來的趨勢等做出分析和論證。(3)把經濟效益作為可行性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突出項目的特點
不同的項目都有各自內在的特性,根據這些特性,銀行貸款也有相應的要求。
選擇合適的貸款時機要注意既有利於保證中小所需要資金及時到位,又便於銀行調劑安排信貸資金調度信貸規模。一般來說,中小如要申請較大金額的貸款,不宜安排在年末和每季季末。
3、爭取中小擔保
機構的支持中小由於自身資金少,經營規模小,很難提供銀行需要的抵押、質押物,同時也難以取得第三方的信用擔保,因而要取得銀行的貸款非常困難。投融資專家張雪奎老師認為,這些固然是不利條件,但如果能和各方面搞好關系,融資工作提前做到位,得到中小擔保機構這些專門機構的支持,向商業銀行貸款就有容易得多。
② 求有關地方政府財政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政府不得擅自舉債,應該嚴格按照《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要求,規范舉債行為,控制債務規模,並通過進一步完善償債機制。
財政部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關於禁止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的緊急通知》財債字[1999]147號,相關要求節選如下:
一、各級地方政府和部門要嚴格執行《擔保法》,一律不得直接從事擔保業務,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違法直接從事擔保業務或變相提供擔保的,必須立即停止,並妥善清理已有的擔保業務。
財政部《關於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相關節選如下:
一、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演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採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③ 政府可以擔保進行項目貸款嗎
除世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外,政府不可以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否則,法律上無效。政府的承諾函等僅為寬慰性質的。
④ 制止違規融資擔保,什麼是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介入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這些資金出借方與主要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方之間,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信用擔保--擔保債務方履行合同或其他類資金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
發揮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力;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再擔保體系建設;政銀擔三方共同參與,構建可持續銀擔商業合作模式;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守住風險底線;加強協作,共同支持融資擔保行業發展。
⑤ 央行為什麼不能直接借錢給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致使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而且借款通過銀行的貨幣擴張機制,成倍地擴張,也規定禁止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有著本質區別。法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這部分借款是沒有物資保證的,是財政以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用抵押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那麼靠多發行貨幣來彌補這種虧損是要負出昂貴代價的。引起物價總水平普遍上升,財政透支是指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提取的款項超過了其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發行一部分貨幣來彌補虧損,對於未能出售的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予以認購,所以,所謂直接認購,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勢必會擴大中央銀行的對外債務, 從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來說,」「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中央銀行掌握的這部分資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這種風險出現時,導致通貨膨脹,禁止中國人民銀行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王強 ,其貸款對象是商業銀行。」 上述兩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業務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地位及再貸款的對象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 中央銀行和政府財政和收支都是貨幣收支,如果允許中國人民銀行對外提供商業行為的擔保,這部分增發的貨幣是沒有物資保證的, 同時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這種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是對財政的變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動用其自身資本或信貸資金直接購買國債或其他政府債券;所謂包銷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負責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的銷售,它是沒有特定的資金來彌補這部分虧損的,又都是整個社會貨幣流通的構成部分,所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在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財政透支的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後果,中國人民銀行從事的貸款業務是其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最重要、最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在沒有正當資金來源的情況下,因為無論任何擔保都會有一定的風險。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將會導致通貨膨脹的發生,共同維護貨幣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因此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應相互配合,財政透支會迫使中國人民銀行增發貨幣。
⑥ 國家機關為什麼不能作為貸款保證人
不能,擔保法規定政府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⑦ 由鄉政府擔保的個人貸款算是公款嗎
不屬於。
貸款申請條件:
1、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資明細;
2、年滿18-65周歲;
3、如果貸款用於經營或購車,要有擔保人和抵押;
4、徵信良好。
貸款申請資料:
1、貸款人身份證;
2、貸款人近半年徵信信息,且徵信信息良好;
3、貸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銀行卡流水,無中斷;
4、貸款人居住證證明(租房合同、房產證、近三個月水、電、費煤氣發票);
5、貸款人工作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
6、社保、保單、公積金月供也可貸款。
如果想貸更高的額度,可以做抵押貸款,例如房、車等。
⑧ 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政府不能為企業擔保貸款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一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十五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⑨ 政府工作人員能不能為經營性貸款擔保
《擔保法》規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