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什麼時候失效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❷ 銀行擔保貸款是否有訴訟時效
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長期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銀行貸款連帶擔保人的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❸ 連帶責任擔保訴訟時效是2年是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的
從擔保的標的履行期屆滿開始計算。
❹ 請問銀行擔保貸款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你應該承擔所有責任。你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
❺ 最高法院: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何時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
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首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起算
裁判要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首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後,保證期間失去意義,保證債務從或然債務轉變為實然債務,應自債權人首次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保證期間失去意義,保證債務從或然債務轉變為實然債務,應從上述通知送達之日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❻ 借款合同約定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主債權到期之後3年時間.和訴訟時效2年的規定有矛盾嗎影響擔保
我認為不影響,債權人按擔保法26條在約定的3年內,提出要求承擔責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