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貸款擔保人時間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⑵ 向銀行貸款錢擔保人的擔保涵上簽字的日期是寫借的那天日期還是隨便寫
向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函上簽字日期是寫借款那天的日期,不能隨便寫的。
⑶ 擔保人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沒約定擔保時間 這樣的話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多長
沒有約定擔保時間的話,擔保期限是合同到期後六個月內。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後六個月內如果債權人沒有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你的擔保責任就免除了。
⑷ 貸款展期後擔保人簽字但未約定時間,擔保期間是6個月,還是兩年,
貸款展期(Loan extension)是指借款人在向貸款銀行申請並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延期償還貸款的行為。
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可延長還款時間,但需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按貸款逾期處理。
⑸ 銀行貸款擔保人日期沒有簽字會不會有效果
銀行貸款擔保人日期。沒有簽字。我覺得還是有效果的。只要簽了名。就行。
⑹ 協議書上沒有寫明約定付款時間也沒寫明違約賠償金額 可以毀約嗎
如果協議書上沒有寫明約定付款時間,也沒寫明違約賠償金額,屬於未定事宜,雙方可以協商寫補充協議。但是,一方不可以毀約。否則,毀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⑺ 民間借貸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多長時間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屬於無限期。沒寫明還款期,那麼債權人就有權隨時追債,沒有什麼有效期可言,可以說是永久有效。
⑻ 擔保人在沒有約定擔保期限,負多長時間責任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的關系:
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是針對不同的訴訟主體而設立的,訴訟時效針對的是債務人;保證期間針對的是保證人。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效力上均有明顯的區別:從性質上看,訴訟時效是強行性規范,是法律規定的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時間限制,是一種法定期間,任何當事人都不能通過約定或者其他自主行為改變其長度和計算方法。保證期間是任意性規范,是當事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限制,是一種約定期間,原則上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其長度和計算方法;從效力上看,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期限,而保證期間是當事人約定的作為保證債權是否發生效力的一種期限條件。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沒有喪失,法院仍應當受理,但是義務人有時效抗辯權,而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提出權利請求,保證期間完成後,保證債權未成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亦不生效力,從而成就保證債務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法院對此不應受理。
⑼ 怎樣約定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處理
1.約定保證期間能否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
2.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
3.
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處理。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系對約定保證期間的補充,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情形,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二是在約定保證期間無效情形,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三是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1)正確理解「約定不明」的含義。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保證責任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的情況。這在商業銀行制定的標准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見。對於該情形,一方面,保證合同實際上是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只是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間;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斷,當事人均願意接受長期的保證期間,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實現。因此,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從而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明顯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對債權人不公平。《擔保法司法解釋》由此將保證期間推定為2年。因此,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於何謂「約定不明」是有明確限制的只有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斷出保證人有承受較長期間限制的意思時,才視為「約定不明」,從而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
(2)正確區分「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約定無效情形。
沒有約定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約定不明適用2年的保證期間;約定保證期間無效同樣適用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