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逾期未還,股東配偶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需要承擔該筆貸款的連帶責任。
說實話,當初要求股東配偶簽署連帶責任保證,就是避免因借款人的假離婚而轉移資產,以逃避還款義務。你們就算是確因客觀因素真離婚了,但股東原配偶因其簽署的連帶責任保證法律文書,使其在擔保公司追償時不可能免責。
股東與其配偶後來簽署的免責協議,對於擔保公司的連帶保證協議來說,是無效的。因為股東配偶與擔保公司簽署的反擔保連帶保證協議在前。
2. 擔保公司出現貸款還不了的企業法人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你好,
1、法人不是人,是一個組織(像某公司是個法人)
2、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的,對他的經營負責(某公司老闆王某是法人代表)
3、如果是法人出現問題,而法人代表沒出問題,只會對這個法人懲罰(警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罰款等)。如果法人代表也出問題了,就會視他的情況懲罰處分,嚴重的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望採納~·
3. 貸款逾期未還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情節嚴重者會犯法。
如果是小額借貸的話,小額貸款借款不還這種屬於民事糾紛,是不會上到法庭的。
但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話,那麼就會上升到犯法層次,對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必須提醒的是,很多人逾期並非故意,如果是因為忘記或其他原因出現逾期情況,該怎麼補救?
當出現逾期時,盡快還清欠款才是硬道理。
如果借款人並非惡意逾期,具備充足的理由,可攜帶有關證明向平台或借款銀行說明情況。當借款人將逾期借款還清後,以後按時還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應該沒有太大的影響。
4. 貸款過期兩年 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時效,擔保人應該已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在保證期間,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貸款逾期擔保公司有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5. 銀行貸款債務人逾期不還,作為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6. 企業的銀行貸款逾期後,擔保公司可以把抵押物給銀行,代替代償的責任么
一般要經法院判決令,在規定時間(例如六個月),擔保公司才有處理權,通過拍賣抵押物,所得額償還銀行貸款,如有多的歸還企業,如不夠由擔保公司承擔。
7. 銀行貸款逾期不還,而且貸款人還有工作,擔保人會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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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信用貸款超期五年了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即使超期擔保人還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只要借款人沒有償還貸款。
《擔保法》中明確規定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