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人去世,房產證怎麼才能取回來
在貸款還完後,首先,業主應到銀行去開具一個結清證明,證明自己貸款已經還完了。借款人帶著這份結清證明到房管局去做貸款抵押解除手續。業主解除了房屋抵押權以後,帶著房管局開具的抵押解除合同和當初買房子的時候銀行開具的按揭貸款合同一起,到銀行去就可以取回自己的房產證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貸款之初,房產證是抵押給銀行的,因此是直接去貸款銀行去領自己的房產證,而不是去房管局。
⑵ 房屋抵押貸款的主貸款人,如果因意外去世,其合同該如何履行
主貸款人去世,應該還有他的繼承人,起合同可以繼續和他的第一繼承人繼續履行
⑶ 房屋抵押貸款,貸款人死亡.
你母親向銀行貸款,並提供了房屋抵押。
所以,她去世後,如果沒有人替她還錢,銀行一般情況下會拍賣抵押房屋。拍賣款用於清償債務,如果還有剩餘,那就可以做為遺產繼承。利息與貸款人去世與否無關,正常承擔。
至於,擔保人責任,從你說的情況看,如果拍賣款不夠的話,銀行就會找擔保人承擔責任了。
⑷ 按揭貸款後貸款人死亡後應該如何辦
目前在按揭貸款前都要辦一個保險,我不知道你辦了沒有,現在好象銀行基本上都是要辦的,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意外的發生,如果辦了的話,剩餘的還款是由保險公司替你還的,如果沒有辦的話,那這套房子是否還有其他的貸款人,有的話是應該由另一個人支付剩餘的貸款的,如果這樣也沒有的話,如果這房子是在結婚後買的話,則是由配偶來還的,如果是在結婚前買的話,則有繼承人來平均還.
⑸ 房產抵押銀行,貸款人死亡
這個貸款該如何償還?
答:銀行通知還款,如果貸款人沒有按時還款的交由法院執行拍賣,至於賬產分割通過民事解決!
⑹ 房屋抵押貸款還款完時,戶主已經去世,如何拿回房產證
那要看你爸爸是不是獨子了,先要搞遺產分割(優先有繼承權的有你爺爺的兒女妻子,你都隔代了),然後是遺產繼承(遺產轉移),你是拿不到的(或只有部分)。除非你爺爺留下遺囑說房子給你。那也得先辦完遺產繼承才行。
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我先假定你有唯一繼承權,那麼遺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總之被繼承人(也就是你爺爺)死亡後,繼承人帶房產證和死亡證明以及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員的設法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帶公證書和上述證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後手續並繳納相應的稅費。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帶房產證和死亡證明以及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員的設法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帶公證書和上述證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後手續並繳納相應的稅費。
看在我這么熱心上,望採納。
⑺ 借條上寫著拿房子抵押,可借款人死了怎麼辦
借款人死亡的,要看是否有配偶,遺產是否有人繼承,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關於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實踐中,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對於債權人銀行來說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認為債務人意外死亡,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麼,債務人死亡後保證人還有責任嗎?日前,濰坊青州法院就審結一起此類案件。張某丙等保證人因拒絕清償債務,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信用社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簽訂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五人自願組成聯保小組,作為共同保證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及期間內就連續發生的債權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合同簽訂後,張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貸款3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半,月利率為6.3‰上浮70%。貸款使用期限屆滿時,張某甲已將借期內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貸款本金3萬元及逾期利息並沒有償還。2009年7月,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某甲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並由張某乙、張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因為五個被告一直沒有履行清償義務,信用社遂申請強制執行,後因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該案被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2018年該案申請恢復執行時,張某甲已經死亡。恢復執行後,在雙方協商時,被執行人張某丙和郝某甲見張某甲已死,表示只願意每人清償6千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經相關部門調查,張某乙、郝某乙確無償還能力。後青州法院對張某丙和郝某甲進行了司法拘留。懾於法律威嚴,兩名被執行人最終同意履行保證義務,在與信用社協商後,兩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償5萬元,該案執行完畢。
以案說法
司法實踐中,有的債權人會遇到債務人未還清債務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況下,是否就理所當然地「人死債清」呢?是否保證人也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呢?
保證,是指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的債務擔保方式。保證是一種從債務,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均以主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存在的前提,主債務不存在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在法律上,債務人死亡既不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不是債務消滅的法定原因。雖然債權債務關系具有相對性,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即便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合法的債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在債務人生前財產范圍內合法受償。在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債務有限度地轉移到繼承人。
這一點體現在《繼承法》中,該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見,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並不隨之消滅,而應由債務人的遺產或者繼承人在繼承范圍內清償債務。
既然債務並不隨債務人死亡而消滅,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當然也不隨之消滅。保證的目的就在於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履行,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這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就應包括債務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合同中沒有將此作為免除保證責任的事由,那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⑻ 按揭房貸款未還清,貸款人死亡,後繼怎麼辦
按揭房貸款未還清,貸款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房產,並繼續償還貸款。如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拒絕償還,則債權方可以收回房產進行拍賣來進行抵債。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8)房子抵押貸款人過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