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信用社貸款,有公務員擔保,需要哪些手續
一 受理貸款申請 借款人必須填寫包含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借款用途、金額、償還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書面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1、保證人的基本情況;
2、借款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
4、有權部門審核的借款人、保證人上年財務報告以及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5、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承諾書;
6、借款及保證人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7、當地人民銀行或本社核發的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貸款證;
8、申請項目建設的還應提供項目建設書與可行性報告,有權部門的立項批復和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證明;
二、貸前調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信貸員根據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認定和核實情況。
(一)貸款合法性的調查認定。
1、調查認定借款企業、擔保單位的法人資格,營業執照是否已過有效期限,是否發生吊銷、注銷、作廢等情況,是否辦理過年檢,有無內容、名稱、法人變更;
2、借款人、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為自然人的,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印鑒是否真實有效;依據授權委託人證明書所載事項,認定授權委託人是否具有簽暑有關借款法律文書的資格和條件;
4、對清單所列抵押物、質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變現能力進行認定,是否屬法定可抵押、質押的財產物品;抵押物、質物的權屬證明是否真實有效;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營業執照中所列經營項目,項目建設是否有有權部門的立項批文;
6、對借款人及擔保人的《貸款證》進行核實認定。
(二)貸款的安全檢查性調查
1、調查評價借款單位及擔保單位的資信情況,企業法人的經營能力、決策水平、個人品德情況;
2、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的注冊資金、固定資本、自有資金及資產負債情況;
3、計算借款單位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與投資收益率;
4、調查抵押物是否參加保險,是否為重復抵押;
5、調查認定抵押物使用年限、使用壽命與期限的一致性;
6、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質物的變現能力。
(三)貸款盈利性調查認定
1、借款人擬實現的經濟效益;
2、借款對信用社收入、存款等方面帶來的效益,預測銷售收入歸社情況。
四、核實認定借款人信用等級。
五、根據借款人信用等級、擔保方式測算貸款風險度。
根據以上情況的調查認定,撰寫包含以下內容的貸款調查報告:借款人資格、信用、經濟經營情況和貸款用途、金額、期限的調查意見;保證人有關情況和抵押物、質物的數量、價值的調查意見;貸款調查人的意見、簽名並按審批許可權抄寫若干份。
三、貸時審查 信用社要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款審批。
(一)貸款審查: 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所提供的情況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的風險度,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有權審批人員批准。上報聯社審批的貸款,必須經信用社審貸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由信貸員和審貸小組組長(社主任)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附報有關資料。
(二)貸款審批 按層次分級審批:
1、信貸員審批許可權為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
2、信用社主任審批許可權為30000元,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審批許可權10000元;
3、信用社職工集體會審許可權為3萬元以內;
4、聯社信貸科審批許可權為20萬元以內;
5、聯社分管主任審批許可權為30萬元以內;
6、聯社審貸小組(由主管業務的副主任、稽核科、信貸科組成)許可權為50萬元。
7、50萬元以上貸款報地區聯社審批。
(三)審批程序 本著相互制約、各負其責的要求,分級審批:
1、信用社審批程序 信貸員負責貸款的調查、審查和發放自己許可權以內的貸款;信用社主任負責審查信貸員的報請意見,提出可行性建議,並在自己許可權內審批和發放貸款;信用社審貸小組組長(信用社主任)負責匯審小組復審決策及報請意見。
2、聯社信貸股對信用社上報審批貸款資料的真實、合法合規、合理有效性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並根據以下資料的審查情況報聯社審貸小組復審決策,主要審查:
(1)信用社上報的關於大額貸款的審批請示;
(2)信用社大額貸款審查審批表;
(3)信用社信貸員對該筆貸款的調查報告;
(4)借款用途、期限與額度的合理性;
擔保、抵押、質押的合法有效性和依法辦理登記、過戶、公證等擔保責任手續(包括抵押、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抵押、質押的承諾書,保證人同意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書);
由縣人行或本社核發的貸款證;
(社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2.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問題
錢肯定是要還得,處理順序:信用社向A的家人追償,若無還款來源,向B、C、D追償,信用社可直接要求B、C、D中實力較強的一人或多人償還,若不配合,將會起訴A、B、C、D,申請強制執行。
3.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條件以及流程
一、貸款條件: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道德品質良好,遵紀守法,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活期存款賬戶,能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有效保證、抵(質)押擔保;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除符合上述條件外,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列入我行社限制類、淘汰類客戶的經營;資本市場投資;清償不良金融債務。
二、貸款流程:
(1)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貸款人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一般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2)核定信用額度。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資金需求情況及信用額度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
(3)發放貸款證。
(4)借款申請。申請貸款時,持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農村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請後,由信貸專櫃人員(或門櫃人員)審查後簽訂合同,填制借款借據,隨後可按規定支用貸款。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3)信用社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4、繹有關部門批准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決定其貸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餘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用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用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4.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有什麼要求
不知道你是哪裡人,全國農村信用社是不一樣的,現將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或個體工商戶擔保貸款的條件介紹如下,僅供參考:
一、擔保分為三種,即:質押、抵押、保證。質押是用存摺(單)、票據等有價單證等提供質押;抵押是用房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提供抵押;保證是由第三人自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抵押物還是質押物,都不一定是借款人本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自願提供的財產;保證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但不能是借款人的直系親屬。
二、提供的抵押物必須易變現,例如:門臉房等,而農村居民住宅往往不適合抵押,因為其變現能力差,說白了,當處置時,沒人買,即使有人買也不能把住戶攆出去吧!
三、保證人的條件也同借款人,即:有固定住所,有穩定收入來源,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四、抵押或質押都有一個抵押或質押比例,即:借款金額與抵(質)押物的比例不能超過規定的抵(質)押比例,當然抵押比例要比質押比例低,這個各處的規定也不一樣。
五、保證擔保中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所謂連帶責任擔保是指:貸款人(也就是農村信用社)有權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任意一方或雙方如期歸還貸款本息,也就是說保證人必須無條件承擔全部貸款債務。
以上是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擔保貸款的擔保條件,詳細情況你到當地的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咨詢吧。
5. 信用社擔保貸款和責任(十萬火急)!!!!!
你怎麼那麼蠢,要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啊,尤其是簽字的時候,你不看仔細的嘛?別人誑你你也照做啊,居然有那麼單純的人
由於是你擔保的,要仔細看過合同才知道,那麼片面的說不清楚
能告訴你的是,如果他故意不還款,那麼倒霉的就是你,首先要凍結你的工資卡賬戶,然後這筆錢要你自己慢慢還,然後加上每個月至少5個點左右的利息,錢雖然不多,但是你這點月薪,估計還5年左右差不多了
但是你可以去法院追究他的責任的,官司打下來贏的多數是你,但是沒看見合同你們怎麼簽的,所以根本說不清楚,在他有能力償還貸款的時候必須是他換,除非他轉移資產要麼申請破產,投資公司做擔保不會吃虧的,吃虧的只能是你自己
6.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不還後果和責任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貸款拒不還款,貸款方可以對借款人的欠債行為進行起訴,要求其償還欠款,在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6)信用社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7.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
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