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朋友要貸款想我做擔保人,我不想答應該怎麼回絕
你跟他說,你也准備要申請貸款,如果作了你的擔保人,你申請貸款的額度就不夠了
2. 如何拒絕朋友讓幫忙擔保貸款的提議
擔保貸款是一件具有風險的事情,你要考慮的問題有:
第一,你朋友跟你的關系。假如是那種可以為之兩肋插刀的人,那麼幫朋友一把,義不容辭。而如果是一般或普通的關系,那就不必要了。
第二,你朋友的信譽度。還不上貸款會不會牽連到你。
第三,人要真誠,更重要的是,在一定情況下,要學會拒絕。
你明白了嗎?
3. 拒絕為朋友做貸款擔保,但是當你需要貸款擔保的時候怎麼辦
1、你可以用理財產品作質押貸款。
2、找擔保公司,付費。
4. 朋友讓我給他擔保貸款,我該如何拒絕又不傷感情,現在貸款不還連累保人的例子太多了。
你說你給你家誰 誰保過, 不能再保了。
5. 朋友讓我幫忙給他擔保代款我要怎麼拒絕他
做擔保確實需要慎重,貸來的錢是你朋友拿去用,你半點好處沒得,但是一旦他不還錢,你就得頂上了,不是你信不過他,而是作為朋友他就不應該為難你,否則這樣的坑爹朋友不要也罷,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義氣把自己的幸福生活搭進去了。就一句話,真是朋友就別提這事,不是不幫忙,是根本沒能力去承擔這個風險,別說沒風險,沒風險人家銀行還要你提供擔保幹嘛,別人信不過,信得過和信不起是兩碼事。
6. 朋友找我向銀行貸款做擔保我該咋辦
只要不讓你簽共同還款就行,如果你認為你的朋友信譽沒什麼問題,還款能力也沒什麼問題,就給他做擔保。以下是我在網路上面搜的關於擔保人的信息,可以看看: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7. 別人想讓我做貸款擔保人,找個什麼理由拒絕能合情合理
呵呵~告訴他你已經為別人擔保了,無法再為他提供擔保,我也遇到你同樣的問題,就是這樣回絕掉的。
8. 朋友借錢,要我做擔保,我不願意怎麼拒絕好
說明你跟這個朋友關系一般。
那就直接說。
因為,不管怎麼說,該生氣的總會生氣,不該生氣的還是不會生氣。
朋友能做下去的還是一樣做,做不下去的,你怎麼說以後都尷尬了。
9. 別人找我做擔保人我有貸款怎麼拒絕別人
很簡單,就說你也要找人做你的擔保人去貸款呢,那不就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