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擔保」與「反擔保」「各方當事人」是什麼
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後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反擔保措施有助於擔保關系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拋出的實踐問題。
❷ 什麼是反擔保具體一點
反擔保(fǎn dān bǎo)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人
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法,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反擔保則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在審判實踐中,反擔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擔保人在代償債務後,因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而無法追償,遭受損失無法彌補,所以擔保人在對債務人進行擔保時,正確地使用反擔保,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不擔風險,不受損失。
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談一下「擔保」與「反擔保」,以利於當事人在經濟交往中更好地正確運用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擔保是為了保證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擔保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通俗來講就是債權人為了能夠保證按時收回或實現自己的債權而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錢和物作保的方式。
擔保並不是債務人一方就能決定的,而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滿足債權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活動。擔保具有從屬性,它依附於主債務的存在,隨著主債務無效與消滅而無效與消滅。
擔保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會利益,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與違約金等六種方式。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絕對禁止以人身作為標的物的擔保。
❸ 在銀行里貸款擔保和反擔保具體區別是什麼
如果A公司想在銀行貸款,請B公司為其提供擔保,B公司憑什麼為A公司提供擔保?萬一A公司無法還清債務B公司怎麼辦?故A公司需向B公司提供財產質押或者是其他擔保,這種就叫反擔保。
❹ 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
《擔保法》對債的擔保制度作出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對擔保制度所衍生出來的反擔保問題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由於學界對反擔保這一擔保制度中的特殊問題研討不足,國外立法中亦乏更詳盡的規定可資借鑒,人們對反擔保中的諸多問題尚存在模糊甚至錯誤認識。
一、反擔保的概念
《擔保法》頒行後,通說認為: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對為自己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或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從此觀點看來反擔保是擔保之一種,債務人是反擔保關系中的擔保人,第三人為擔保權人。從此原理剖析,我們只能認識到,反擔保就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來說也只是一般意義上的擔保,即相對於原始擔保(第三人就主債權設立的擔保)而言的。反擔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權、從權利以及價值權和變價權的特徵,也完全符合一般擔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質。筆者認為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簡言之,也就是擔保的擔保。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並在既存本擔保萊系的基礎上設立的。作為反擔保的對稱並為反擔保設定的前提和基礎的本擔保,是指並僅限於「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則不在其列。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償權,自亦無從為其設立反擔保。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須依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以自己的財產代為債務之清償。代償債務後,該擔保人即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就其代債務人向債權入清償的債務,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正如債權人因擔憂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而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務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一樣,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出於自身利益,也往往會慮及其期待的追償權成為既得權後能否實現的問題,為避免或減少其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他可以根據情況事先要求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擔保,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權利的實現。
二、反擔保法律關系
反擔保具有從屬性,它是以本擔保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中共包括一個主合同和兩個擔保合同,這三個合同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主合同,這是基礎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合同,這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在擔保合同中,分別有債權人、擔保人、債務人三方當事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償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這可以說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在反擔保合同中,分別有擔保人、債務人、反擔保人三方當事人。在這里,擔保人成為債權人,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在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之後,保證債務人能及時向擔保人償還其代為履行的債務,若債務人未按時履行此債務,則由反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合同實際上就是擔保合同,只不過合同中的債權人是主合同下原擔保合同的擔保人而已。因此,反擔保合同的反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已履行為前提。
三、反擔保的特點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系,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並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託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並,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麼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於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於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於 「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並不直接決定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於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於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後,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 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其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
❺ 什麼是反擔保
反擔保,通俗點說就是抵押物,就是一個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為借款的人的貸款作了擔保之後,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需要借款人向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簽訂保證協議、質押等等,以保障擔保公司或者擔保人的權益,這之中提供的質押物就叫做反擔保。簡單來說甲借了乙的錢,丙是擔保人,但丙讓甲出具實物或證明,證明甲有能力還錢,出具的證明物品就是反擔保。
❻ 在信貸公司 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❼ 什麼是反擔保
反擔保即擔保的擔保,它是指第三人為借款人向銀行提供擔保時,借款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如銀行對借款人發放保證貸款時,保證人因要承擔風險,故要求借款人為自己再提供擔保,借款人為保證人所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擔保旨在保障債權的實現,是對銀行利益的保護,而反擔保則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旨在保護擔保人不受損失。
借款人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形式,既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因此,借款人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內容和程序均適用我國《擔保法》關於擔保的規定。
擔保實踐證明,反擔保的做法能夠促使第三人放心大膽地擔任借款人的保證人,或者拿出自己的財產為銀行設定抵押權和質權。這不僅有利於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於擔保銀行利益的實現。
❽ 反擔保是什麼
例如:你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不具備銀行貸款申請的條件,於是,有擔保公司為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有了風控的保障,便可以貸款給你公司。但是擔保公司也會考慮到自身的擔保風險,於是會要求你公司提供股權質押或者其他固定資產抵押的擔保品來反擔保。在銀行貸款到期的時候,如果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擔保公司要履行擔保責任對銀行進行借款本息的償還。然後擔保公司再執行你公司的反擔保品來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補償。向你推薦一個投融資業內人士的博客,博客名字就叫「投資融資那點事」,您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很多投融資相關業務的介紹和分析,看後相信會對你有很大的幫助。通過網路搜「刀客老趙」,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他的博客。
❾ 銀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反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反擔保通常是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
由於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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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