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的認定有具體文件嗎出自哪謝謝。
淺談企業負債經營 現代企業的經營者已把負債經營當作重要的理財策略,這種策略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作用。怎樣運用好這把雙刃劍,揚長避短,為企業更好的服務,就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分析。 企業 負債 經營 如今社會中,企業以負債經營的方式越來越常見。通俗地說就是企業利用所有權屬於他人的資金,來從事自己的生產經營,其方式是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租賃、商業信用形式籌措資金,從事生產經營,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獲得最大利潤。長期以來,由於受到小農經濟思想的束縛,人們片面地認為企業「無債一身輕」,單純地依靠自有資金辦事,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然而,在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高度發展的歷史階段,集中表現一個國家的實力是國民生產總值的多少,而不在於債券的有無和多少,世界上許多經濟實力雄厚的國家和企業,都難免舉債累累,債台高築,但絲毫不影響其經濟繁榮和形象。 一、負債經營優勢分析 1.負債經營具有融資速度快,借款彈性大的特點,可以解決企業一產經營和長期發展資金的不足,使企業迅速地適應市場變化,從而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的需要。負債經營可以使企業運用更大的資金力量,擴大規模和增加經濟實力,從而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和競爭力。 2.負債經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資本成本。因為對於投資者來講,債權性投資收益率相對固定,一般都能夠按期收回本息,投資風險較小。因此,投資者要求的報酬率一般較低,企業的資金成本相應也較低。同時,企業可以從負債經營的「減稅效應」中獲利,因為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貸款利息可以計入企業經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減少所得稅支出,降低資金成本。 3.負債經營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利息是與企業贏利水平無關的固定支出,當企業的資金利潤率高於債務資金成本時,企業收益將會以更大程度增加,企業可利用負債節省下來的自有資金創造更多的利潤。這個簡單說一下:比如公司有5個億的資產,年凈收益是15%,如果沒有負債,那盈利就是5*15%=0.75億。如果有5個億的銀行貸款,利率是5.4%,那盈利是(10*15%)—(5*5.4%)=1.23可見比沒負債多收益1.23-0.75=0.48億。也就是說,是負債經營發揮了他的財務杠桿作用。由於提供長期資金的債權只能按固定利率獲得利息,若企業運用資金產生的投資報酬率高於長期負債的利率,則負債經營所獲收益在支付利息後,剩餘的凈收益全部歸股東所有,從而提高股東的投資報酬率。 4.負債經營能使企業從通貨膨脹中獲益。在各國通貨膨脹普遍存在的今天,貨幣貶值現象一直存在。在通貨膨脹環境中,貨幣貶值、物價上漲,而企業負債的償還仍然以賬面價值為標准而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這樣使企業獲得貨幣貶值的好處。 5.不分散控股權。股權融資會引起股權的分離,影響原股東對企業的控制。而通過債方式籌集資金,在增加企業可用資金的同時,並不影響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控制權,有利於保護原股東權益。 二、負債經營弊端分析 1.企業有負債可以帶來優勢,但並不是說負債越多越好。如果負債超過一定限度會轉化和形成阻礙發展的消極因素。但是負債本身並不可怕,最關鍵的是看負債後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實力和經濟效益。如果負債不能產生新的效益增長點,轉化為生產力和效益,負債者就會背上沉重的包袱,增加了財務支出,使資金更為緊張,阻礙了正常的發展。同時,過多的負債對企業來說還有還本付息的責任風險。數額較大的利息支出將給企業帶來沉重的負擔。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破產風險因此增加。 2.利率變動風險。這是指企業負債期間,由於通貨膨脹的影響,貸款利率發生增長變化,利率的增長必然要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從而加大利息開支,削減了預期收益。經濟形勢看好時利率下降,將使負債成本降低,從而利潤增加。而當利率升高時,負債成本的增加必然導致利潤的減少。當利潤減少到不足以支付借款利息時,企業入不敷出,出現賠本經營的局面。尤其在銀行緊縮時,這種賠本經營的風險更大。 原文出自:
② 抽逃資金處理辦法。
俺來回答:
長篇大論和網路摘抄就算了,簡單說兩句。
1、抽逃注冊資金的認定部門一般為公司屬地的工商局,一般在轉年年檢時會通過對你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來審核你公司是否有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有條件的話,年末走了的款項回來,一般就沒啥太大的問題。
2、如被工商部門認定了你司確有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第一且唯一的責任人是你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於會計或出納,執行公司決定的執行者,沒有處理的依據。
你不用把自己自動列入樓上兩位搬過來的《刑法》159條里的什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里去。你作為會計或出納,想進這個「直接」也有一定的難度。
首先,你不是公司支付錢款的決策者;其次,公司成立後,收款付款,只要錢沒有進你個人口袋,從經濟業務事項上說,任何來去都是合理合法的,作為會計你是分不清哪些往來是經營性的,哪些是管理需要的,你都門清,你就成總經理了;最後,完備付款的手續。付款是要有總經理簽字的。誰在付款審批中簽字,誰就是「直接」。俺指的是審批簽字。要是該人奏是法定代表人,呵呵。
3、一般有這種行為的公司大多是「皮包」。如果是兼職,能幹就干,做好自己的記錄。如果是專職,要是有更好的工作機會,還是找個相對正規點的企業吧。起碼就不用這么鬧心了。呵呵。
③ 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對於企業抽逃資金是怎樣規定的
一、抽逃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公司法》20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1條都做了規定,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抽逃注冊資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刑法159條規定:抽逃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抽逃資金額的2%以上10%以下罰金。
3、民事責任:抽逃資本的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債權人在認繳股金的范圍內,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二、抽逃注冊資本行為的界定
(一)抽逃注冊資本的主體:公司的股東(包括發起人)是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的主體。如果股東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資金的,屬於侵佔公司財物,不是抽逃注冊資本。
(二)抽逃注冊資本行為的時間,是在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之後至公司終止之前所採取的行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籌辦階段,主要是涉及到虛假出資行為。公司在解散或破產後,屬於轉移資產問題。
(三)抽逃注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1、抽逃的是現金資本,則表現為公司帳目資本項目下實收資本數額的減少;抽逃的是實物資本,則表現為固定資產的減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將公司注冊資本長期滯留在公司帳外,使其不能參與本公司的資金周轉。二是採取隱匿方法把公司財產轉移到自己或親友等自己人能夠控制的領域,使公司失去對該筆資金或該項財產的控制,從而最終減少了公司的資產總額。三是通過向銀行貸款或向其它企業拆借資金當作自己的出資,待公司成立後又抽回歸還他人。四是退股。
(四)、 抽逃注冊資本的數額,應當等於或低於所出資的數額。如行為人所抽逃的資金大於實際出資額,則大於部分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三、抽逃注冊資本的證據收集
(一)、證明違法主體情況的證據:
(1)、股東個人基本情況(身份證);姓名、住址、年齡、職業等;
(2)、發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等;
(二)、違法事實的證據的收集:
(1)、領取營業執照前的出資情況。包括:實物過戶情況、現金入帳情況等。應當證實出資屬實,如出資不實則屬於虛假、虛報出資問題
(2)、領取營業執照後抽逃出資的情況:現金轉帳情況、實物再過戶情況等;這部分是核心證據,要注意區分對外投資、借款、應收款等與抽逃的界線;
(3)、情節輕重的證據:這個證據一是用於衡量處罰輕重的依據,二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宜重處,並移交司法部門: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主觀方面的證據:當事人抽逃注冊資本的目的、動機;
(5)、證明危害後果的證據:如果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已涉嫌犯罪;
四、收集的證據種類:
(一)、書證:
1、出資承諾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產權證
2、財務帳冊、與帳冊記載股本金變動相對應的資金來往憑證(進帳單、轉帳單)、財務報表等;
3、與抽逃資本有關的股東會議紀要、記錄;
4、電腦數據資料。應寫明復制、製作過程;
(二)、詢問筆錄:董事長、經理和抽逃當事人;
(三)、證人證言:會計和知道情況的人;(注意要附身份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陳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對案件的書面辯解、說明、檢查等;
④ 關於企業抽逃資金的處理辦法。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故,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後,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並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⑤ 什麼是抽逃資金
指公司股東依法繳納注冊資本後,非公司正常需要抽逃其資本金的行為。 學界一般認為: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已經投入公司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的出資額抽出、隱匿、轉移,造成公司凈資產的實質性減少的行為。 抽逃資金情況嚴重的按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是一種犯罪行為。 《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⑥ 抽逃資金是怎麼解釋
企業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採用利潤「先後分配」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上述幾種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較為常見,既有作為也有不作為。現就抽逃注冊資金行為作一法律定義:即指公司違反法律規定,通過各種方式使企業注冊資本減少的行為。
⑦ 公司借款給個人算不算抽逃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抽逃的認定】
一、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採用利潤 「 先後分配 」 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二、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屬於上述行為,只是用於臨時借款,還要歸還的話,不屬於抽逃注冊資金。
三、公司法人借款時,根據「借款單」入賬。
借:其他應收款--XX法人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⑧ 抽逃資金如何處理
(1)沒有收入,工商局不會查賬的。 (2)如果單位長期沒有收入,稅務局會來查帳的。但是,只要單位不存在收入未入帳的情況,就沒有問題。 (1)不管注冊資金存入銀行,還是提出來計入現金,只要不屬於抽逃資金行為,工商年檢是沒有問題的。 (2)你單位把注冊資金提出來計入現金,會造成現金超庫存限額,不符合現金管理相關規定。建議,將超庫存的現金存入銀行。 1、庫存現金超現,可以在09年作會計調整。 2、年檢向工商局提交的是會計報表,不會查你單位的帳。而資產負債表體現不出你單位庫存現金超現了。因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是現金和銀行存款的合計數。所以,對工商年檢沒有影響。
⑨ 什麼是抽逃資金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在此談點不成熟的看法,願拋磚引玉:
1、注冊資金的概念。所謂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後,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為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前甚至體現為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筆者認為,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因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搶),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現在我們來看,在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於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因此,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換句話說,由於他從所投資的企業借款,他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就不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業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個人財產,如家庭財產等。
綜上所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被企業換作實物也好,被投資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構成「抽逃資金」。當然,股東借款可能構成關聯交易,那是另一個話題。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才能構成「抽逃資金呢?筆者以為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⑩ 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算是抽逃資金嗎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在此談點不成熟的看法,願拋磚引玉: 1、注冊資金的概念。所謂注冊資金是指企業成立時由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財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等。企業一經成立,投資者不得抽回出資。企業以其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投資者以其投資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於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因此企業成立後,原來投資者投入的資產形態必將發生變化,比如體現為固定資產、存貨等,在實行會計制度以前甚至體現為開辦費、待處理財產損失等「虛擬資產」。因此,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資金」。關於股東借款,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抽逃資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筆者認為,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佔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因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搶),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即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只以其投資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現在我們來看,在股東投入資本又被股東借走的情況下,企業和股東對對債權人的擔保有沒有發生變化吧:首先,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於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由於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於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東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除了仍然留在企業的投資外,還包括他借走的款項。因此,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並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換句話說,由於他從所投資的企業借款,他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就不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業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個人財產,如家庭財產等。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於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工商局就是嚇唬你們,你把帳做明白了,給他送點禮就行了,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