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創業擔保貸款有時間限制麼
(一)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二)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三)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四)擔保:與企業鑒定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五)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六)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七)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八)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九)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十)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B.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創業擔保貸款,是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吸納符合貸款條件人員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由政府出資設立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經擔保機構承諾擔保,通過銀行發放貸款,並享受國家貼息的一種政策性貸款。貸款申請人向創業地擔保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填寫《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進行徵信查詢。符合條件的,經現場審核合格後,由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個體創業者。是指持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組織起來就業或合夥經營的下列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釋解教人員、殘疾人、返鄉創業和就近就地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民等(以下簡稱符合貸款條件人員)。
符合貸款條件企業。是指安置符合貸款條件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由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個體創業者。是指持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謀職業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用工備案的中小企業。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其創業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吸納符合貸款條件人員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的期限創業擔保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享受財政全額貼息補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財政部門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給予50%貼息補助。
C. 新的《長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是什麼
新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實行。
新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區、開發區(含九台區和雙陽區)創業擔保貸款業務。
各縣(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參照本辦法施行。
D. 長春市創業擔保貸款的利息是多少貼息政策是什麼
經辦銀行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簽訂日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個百分點。
1)凡貸款主體是個人的(包括自主創業人員、合夥經營人員和組織起來安置就業人員),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全額貼息;
2)對不需要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中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財政部門按照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100%給予貼息;
3)對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中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由財政部門按照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給予貼息;
4)符合中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條件的,貸款發生的利息由企業先行支付,經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再行貼息;
5)所有展期、逾期的貸款不予貼息。
E. 創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貸款申請所需條件:
1、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
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在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證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資金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3、結算賬戶
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4、貸款擔保
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5)創業擔保貸款細則擴展閱讀
四部門聯合通知要求:確保創業貸款真正用於創業就業
2018年10月23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監測分析工作,進一步推動創業擔保貸款規范發展,確保貸款真正用於創業就業。
通知要求,各經辦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創業擔保貸款信貸業務管理,依託現有信貸管理系統,加快履行內部程序,於2019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現有貸款業務品種中區分「創業擔保貸款」品種。
二是在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中,區分10類借款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根據通知,各經辦銀行應將本行開展的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及時、完整、准確地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數據時,應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創業擔保貸款數據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