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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賣出的樓房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16 07:41:53

『壹』 開發商把房子整棟抵押給銀行,然後又賣辦的按揭是不是違規的

被抵押房產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後續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由此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
但是,按有關法規規定,將抵押房地產出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通知抵押權人並經其同意。二是如實告知買受人。

『貳』 開發商把房子賣給業主後又抵押給銀行怎麼辦

  1. 開發商把房子賣給業主後又抵押給銀行是非法的,屬於一房多賣的形式之一。

  2. 法律法規規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按照「一物一權」 的原則,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最終只能有一個買受人能夠通過依法登記將債權轉化為物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叄』 開發商已經將房屋抵押銀行,買房後我還可以貸款嗎

若您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如仍購買住房,還需符合當地的購房政策),可嘗試通過招行申請個人貸款。貸款申請是否通過,請以經辦行個貸部門的綜合審核結果為准。

『肆』 房地產開發商將已經出售的房屋進行抵押是否去為無效抵押

【案情概要】 某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某地產項目時,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採用與本公司員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方式,獲得了銀行的貸款。向銀行按揭後,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後來,該房地產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了真正的買房人張某,並收取了購房款,同時也交付了鑰匙,但隱瞞了該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當張某辦理過戶登記時,才獲悉房屋登記為他人且已經抵押的事實,房產證無法辦理。張某與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已付購房款。【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在將房屋出售給張某時,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及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該情況是與合同訂立相關的重大事實,關繫到張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順利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對張某構成欺詐。判決解除張某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雙倍賠償張某已付購房款。【律師點評】 本案中,開發商是否存在欺詐售房,是其是否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張某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開發商已將該房屋向銀行作了抵押登記,但其並未如實告知張某,這已經構成了隱瞞合同重大事項。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房屋設置了抵押,影響了其所有權功能的發揮。如果張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其可能放棄購買該房屋。事實上,張某在知道已經抵押的事實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就已經表達了其被欺騙後的心態,因此,開發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伍』 開發商沒有賣出的房子,可以作為抵押物,去貸款嗎房子能網簽。已經賣掉很多了。

房子沒有竣工可以進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陸』 地產開發商把一期的房子賣出去後如何再抵押貸款

我是賣房的,給你解釋。
1.抵押貸款,抵押的是土地和住宅產權。如果房子沒有辦房產證,抵押給銀行理論上是可行的。
2.實際上當然也可操作,這個就對業主有傷害。基於「壞的辦法最好不傳播」的原則,我不能詳細說。

『柒』 如何得知開發商把房子做抵押貸款

1、查詢房子有沒有被開發商抵押的辦法:
記清樓盤樓號到該房屬地房管局去查詢一下即可。

2、房管局的職能: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捌』 先買的房子後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怎麼辦

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你沒有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也可以讓他一起付了。

商品房抵押的後果:

1、重復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期權性質,在具體操作中容易出現原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登記機關就為按揭貸款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

一些開發商為盡快完成工程建設,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為加速資金的回籠,在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購房戶的情況下,將已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預售給購房戶,且銷售所得價款並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權。

這種重復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不僅購房者權利得不到保證,也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售管理、權屬登記帶來很大隱患和糾紛。

2、權益沖突

房地產開發商常常將建設工程包給施工企業,因建設資金投入量大,開發商有時會出現無法及時結清施工企業工程款。當開發商還不起錢的時候,這個房子就會被拍賣,然而國家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和農民工的利益,規定了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此外,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權利也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如果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綜合來說就是,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出現問題,房子被拍賣,那麼業主將會是最後一個被補償的角色;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良好,能夠如期償還銀行借款,則對購房人購房及後續房產證的辦理不會產生影響。

(8)開發商把賣出的樓房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買房避免風險的辦法:

1、買房時,開發商會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注中會有詳細的說明,一定要看仔細!

2、買房子是大事,不要怕麻煩!買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3、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4、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此處要劃!重!點!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一)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玖』 開發商把賣給我的房子又給抵押出去了,犯法嗎

犯法了。

一、開發商對抵押房逐步還款,逐步銷售。

先還款,後銷售,保證出賣的商品房處在已解除抵押狀態。

二、開發商在履行告知的前提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抵押人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出賣房屋的對應的款項,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塗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

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

三、買方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方、開發商和提供貸款(銀行)三方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帳戶,專門用以歸還房地產開發商所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

四、買受人在購買房後,辦理了部分購房款按揭貸款,在貸款清償之前,買受人又將其房產再次轉讓的,原買受人在與次位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

這種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9)開發商把賣出的樓房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抵押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種類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二)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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