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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接到電話說給別人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16 09:39:34

Ⅰ 剛才有個打電話說我有人貸款電話留我電話是實名說我是擔保人怎麼辦,而且這個人我不認識要不要負連帶責任

網貸都是騙人的
是別人利用你的信息
哪裡有擔保不認識,不簽擔保合同的
不理他,與你無關,無責任

Ⅱ 剛接到電話說我給別人擔保貸款,我把身份證尾數告訴他了還有名字會有什麼危害

下午好,
本人不到場,是不會擔保成功的。
如今擔保必需本人到場,而且要簽字。否則擔保貸款不成立,沒有法律效果。你可以去法院起訴,不需要還款的。
回答完畢,願能幫助到你,更願能夠採納。
當然了,一切僅供參考。

Ⅲ 接一個電話,說是我朋友貸款,說我擔保人,我根本不知情,打朋友電話,也不接,不知道這是不是詐騙電話

不用理他們,如果確實有這種事,涉及到你的時候,肯定會有人上門找你的。電話聯系的基本上都是詐騙電話。

Ⅳ 02161290851是詐騙電話嗎剛接到的電話說我擔保別人貸款,到期要起訴我

首先要確定你是否有給別人擔保過貸款?沒有就不用管。有了你就給那個人打電話是否有什麼事情發生過。然後看情況在做決定,大多都是騙子我也接到過,反正沒那種事情就沒管。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的身份證是否丟過,如果有很可能就是被盜用信息了。沒有的話也就算了。希望能幫到你

Ⅳ 老是接到貸款電話,說我是擔保人,而且貸款人人我也不認識 這種情況怎麼辦

我也碰到了。從去年給我打到今年 一直喋喋不休 換個多個手機號一直不停的打 一不小心有次接到了 還說要告我。想打電話再罵過去 但是立馬接通沒人理。

Ⅵ 請問今天銀行打電話給我說我在銀行有給人擔保貸款。但是我自己根本不知道。

建議報警查實。

Ⅶ 最近半年老是收到四川成都的催款電話,說我幫別人擔保貸款了,現在要我還錢,可是我從來沒幫人擔保過

一、、擔保人都需要簽字按手印才具有擔保責任的,無此行為不必理會。
二、就算債務人不還款,也要看擔保期限、是否一般擔保,引用法律條款。擔保人責任劃分。
三、就算起訴,也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判決。
四、律師函的形式不合法。1、函的內容是否與已有關;2、是否有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單位的要有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單位印章,個人的要有身份證復印件;3、律師執業證。
五、律師函的內容,正規的律師函至少要有事由,如貸款的起止、金額,逾期多少,剩餘多少。
此函漏洞百出,一看就可以歸類為詐騙信息,可以讓他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律師執照,然後直接報警。

註:對於受函方來講,對於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律師函,不要輕易接收,更不要回復,對於有附回復或履行期限的律師函,最好請專業人士參考後再決定是否答復。

Ⅷ 有一個朋友貸款,電話打來說我是擔保人,而我不知情,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你好!你要確定下當時自己是否說了或者有相關證明證明了你同意當擔保人,一般來說擔保人的風險很大的。你可以看看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建議是去尋求律師幫助或者咨詢清楚!

在生活中,能夠作為債務擔保的人,不是出於親人就是出於朋友,而對 於那些替他人做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了解。一旦
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 更有甚者,甚至會因擔保而傾家盪產。本報《城陽新聞》律師咨詢台提醒讀
者在擔保前,考慮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對 家庭有重大影響,以防可能變賣財產為朋友還債的悲劇發生。

如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應擔責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 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 ,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假如張某借款10萬,吳某作為 朋友為張某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張某沒有能力還貸,法院判決吳某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最終吳某被迫賣房替張某償還本金及貸款利息、以及債權人 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12萬余元。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其受到的損失應得到賠償,「無論是一般擔保 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進行等額
的追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惡意串通侵吞擔保物,擔保人受保護

如當擔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 竄通侵吞擔保物,此種情形下擔保的效力無效,擔保人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
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是 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
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 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對自己的的責任范圍要了解,具 體的保證責任由法律確定。」肖升東律師表示,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
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
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范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擔保期限問題要留心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較為復雜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現行擔保法的規 定,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
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的擔保期限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如果表示要擔保至還本付息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
,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主債權發生轉移,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范圍內繼續 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有約定,依照約定。如果主債務發生轉移,由
於擔保責任主要是基於一種信任關系,必須要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擔保 人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所擔保的債務轉移,可能會對擔保人造成實際損
失,這種情況下未經擔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兩種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肖升東律師表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有兩種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 保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 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 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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