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給人家擔保貸款別人逾期了會不會對我徵信有影響
給別人擔保會影響徵信嗎?
擔保行為一般會上徵信的,除非辦理的擔保業務銀行沒有上傳到系統里,下筆業務銀行會認為你有一筆隱項負債;
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借款人不能履行約定時,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這樣一來,會直接影響到你後續的信貸業務,不僅貸款額度會被降低,甚至會被拒絕貸款,利率也會高一點,變相的增加了貸款成本。
如果被擔保人的貸款沒錢償還,產生逾期都是會影響擔保者徵信,徵信上也是直接詳細的信息,從而形象到房貸,車貸等各種貸款申請;
情節嚴重的或者被擔保人跑路了,擔保者必須承擔起擔保還款義務!
所以,替別人擔保時一定要謹慎,要根據自己的能力量力而行。更重要的對擔保要有這個意識,別掉以輕心!
『貳』 貸款人逾期還款 擔保人信用記錄是否受影響
首先糾正你幾個詞。貸款人(指借款給人家的人)所以存在貸款人逾期還款!
如果借款人逾期,貸款人會找到擔保人還款~不會影響擔保人的記錄
『叄』 給別人擔保貸款了,他逾期沒還,會影響我的信用嗎
給別人擔保貸款,貸款人逾期,這個還是需要你來進行償還的,如果你也沒有進行償還的話,肯定是會影響你個人徵信的
『肆』 貸款逾期後會影響擔保人的徵信嗎
會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 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4)貸款人逾期影響擔保人徵信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並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並及時答復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復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伍』 貸款人沒能力償還已逾期,擔保人會不會有不良記錄
這個肯定會找到你
所以你只能希望他還上
不然不會有結果
一般這個度比較麻煩,最好不倒班
『陸』 給別人擔保貸款人逾期,會影響我的徵信嗎
會影響!擔保人這個角色法律的規定是這樣的,在主債人無償還能力後,由擔保人進行償還,說白了就是你和主債人共同擔負這筆貸款,所以,會影響!
『柒』 銀行貸款,貸款人不還款,法院起訴後,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徵信受影響嗎。
影響。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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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銀行合同通常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