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同財產抵押貸款支付離婚後財產分割可以嗎,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承擔一半。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三、婚後財產如何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沖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後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佔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後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明確了婚後財產哪些屬於分割的范圍後,按照法律規定的分割原則對婚後財產進行分割,看似簡單,其實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樣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誰家的情況是怎樣的,只有當事人知道。並且,有些夫妻之間還有一些難言之隱,即是鬧上法庭請求分割婚後財產,也會因為一方或雙方隱瞞事實,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復雜時,可以選擇請求律師的幫助,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哪些財產是婚後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
1、 一方婚前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以上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哪些財產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6、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夫妻離婚了,但房產證上還是共同財產,一方向銀行抵押貸款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一方向銀行抵押貸款,有兩種解決方式:
1、一方向銀行抵押貸款,須取得另一方同意,用共同財產全額抵押;
2、一方向銀行抵押貸款,無需另一方同意,只用屬於自己一方的部分產權作抵押,也就是作部分產權抵押。
3. 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一方拿來抵押借款可以嗎
你好!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為其個人所欠債務作抵押,雖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未經另一方同意故該房產抵押合同無效。如果事先徵得對方同意,那抵押合同有效。
4. 銀行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銀行貸出款,是不是違法
銀行房產證抵押貸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就是違規行為。
5. 兒女多其中一個要用父母共有財產做抵押貸款怎麼辦
這個要和家裡的人協商解決這個問題,不然出現經濟問題會鬧的家裡人不和睦,家和萬事興
6. 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屋到銀行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抵押權人善意取得產權,那麼抵押應當有效。該抵押物房屋的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僅為你本人,沒有共有人,唐某作為抵押權人只要審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其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再去審查抵押人的婚姻關系、家庭成員和該抵押物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因此,該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與唐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7. 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抵押有效嗎
不能單獨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辦理抵押.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
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二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7)共有財產被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必須有另一方書面委託,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財產處分權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
這里牽涉到一個問題,共同共有人是否可以代表其他共有人處分財產呢?我國法律不承認依法發生的共同共有關系中部分共有人的代表權,但對依據共有之間協議,約定某些共有人享有代表權,則未作明文禁止應承認該約定的權力。
由此可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解釋,共同共有人無法定代表權,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才有代表權。否則,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對外設定抵押,一般為無效。
8.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另一方做了抵押貸款,而錢沒有作為共同生活而用,現在夫妻雙方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對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規定有不同的條件。
其一,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二,分割共同財產,損失風險也可分攤。
其三,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才可以進行。
其四,分割的共有財產方式靈活。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