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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對擔保貸款補貼

發布時間:2021-08-16 15:12:18

❶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法明確辨別的項目,如何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答: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法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等明確辨別項目的,由所在區縣財政局與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見,對審定為財政貼息的由所在區縣財政局會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出具貼息意見書,作為該項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項目附件。
個體工商戶從事既不屬於本補充規定的財政貼息項目,也不屬於國家限制的經營項目,但屬於能夠挖掘就業崗位安排較多失業人員就業的項目,由所在區縣財政局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財政貼息項目意見,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備案,對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政策依據(以上問題依據下列文件):
1.《關於調整促進高失業率地區失業人員就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7月9日京勞社就發〔2008〕134號)
2.《關於繼續執行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京勞社就發〔2008〕195號)
3.《關於做好北京市境外就業管理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京勞社就發〔2008〕202號)
4.《關於印發〈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2008年9月8日京財金融〔2008〕1987號)

❷ 誰有關於北京市住房補貼的所有的相關政策啊,謝謝各位啊 急需~~~

《北京市關於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發補貼落實減免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得通知》 文 號: 京房改辦字第150號 標 題: 北京市關於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發補貼落實減免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得通知
類 別: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老幹部局 內 容: 北京市關於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發補貼落實減免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得通知 京房改辦字第150號 各有關單位: 經商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現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發補貼落實減免政策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得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於專業技術人員增發補貼標准問題 專業技術人員增發補貼標准,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資金承受能力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各職級人員得標准自行確定。 二、關於企業增發補貼列支問題 按照《關於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發補貼有關問題得通知>>京房改辦字第080號)規定,企業所需補貼資金暫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企業沒有設立住房周轉金科目得,按京財建字1144號和京財會1146號文件規定,設立住房周轉金科目。企業住房周轉金不足得,可暫時在該科目掛帳。 三、關於「新增租金」得解釋問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 得通知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得「新增租金」指0.55元增加到3.05元得租金。對此次提租前社會救濟戶所繳標准租金低於0.55元得,仍按原標准租金執行。 四、關於補貼發放得有關問題 1.增發補貼不計入離休幹部每年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生活補貼基數。 2.參加養老統籌離退休職工得補貼由原單位發放。 3.行政、事業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明確享受待遇得人員,按明確得待遇增發補貼。 4.臨時工、農民工是否發補貼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5.職工見習期按規定發補貼。 6.增發補貼得范圍包括本市出京安置得離休幹部。 7.戶口在外地且回戶口所在地生活得退休職工,退休時單位一次性發給養老費得,是否發補貼由單位自行確定。 五、關於租金減免申請審批得有關問題 1.居民戶口未遷入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但已居住一年以上得承租人,憑租賃契約到住房所在地得居家委會核定收入;居住不足一年得承租人,到戶口所在地居家委會核定收入。 2.對於居民租金減免家庭收入得核算,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試行)得通知》(京民救發文件第五條執行。其中,家庭夫妻雙方一方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其配偶為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且同住得,配偶得收入計入家庭總收入。租金減免依據每年規定得申請租金減免時限前得家庭收入核定結果確定,當年內不變。 3.年齡超過30歲得無級別規定得單身職工或居民,享受租金減免得面積標准按兩人計算

❸ 什麼是金融信貸扶持政策國家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有什麼具體要求

金融信貸扶持政策是國家對創業者在金融信貸領域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其意義主要是在金融信貸方面減輕創業者的信貸壓力,幫扶創業者創業成功。

在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上,2013年9月8日,國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做了如下規定:

①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要堅持自主自願、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於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財政貼息資金審核,規范政策執行管理。

②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③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④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❹ 北京市財政局多角度支持租賃住房:五年共發放租房補貼15億

2月22日,北京市財政局官方微信號發布《市財政局多角度支持租賃住房,確保「住有所居」》的文章,文章指出,北京市財政局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高市場租房補貼力度,多舉措構建住房保障體系,加強民生之安,確保困難家庭「有的住」、「住得起」。
北京市財政局數據顯示,過去五年來,財政部門統籌資金353.63億元,支持新建、收購公共租賃住房,全市共分配公租房16萬套,幫助40餘萬居民解決了住房困難。
同時,過去五年,累計發放市場租房補貼15億元,支持符合條件的家庭通過市場解決基本住房需求。自2020年8月1日起,進一步放寬市場租房補貼申請條件、提高補貼標准。申請條件由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2400元調整為不高於4200元,漲幅75%;3人及以上家庭補貼標准最高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2人及以下家庭補貼標准最低由200元提高到1000元。2020年8-12月,市場租房補貼新申請1.17萬戶,是2019年同期的8.3倍。
北京在試點發展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上面推進住房租賃「強供給」。對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在「三城一區」和功能區周邊實施的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財政部門按照成套住房4.5萬元/套、非成套住房3萬元/間、集體宿舍5萬元/間的標准,對符合條件的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給予支持。
北京市財政局表示,截至2020年末,已撥付25個集租房項目財政資金12.39億元,支持新建成套住房1.37萬套、非成套住房1.89萬間、集體宿舍0.14萬間。其中,豐台區成壽寺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作為北京市第一個建成運營的項目,首批房源入市7日內全部租罄,市場認可度較高。

❺ 北京市住房補貼問題

北京市政府房改辦、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
中心關於北京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京房改辦字第07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方字[2001]1027號)、《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京房改辦字[2003]第078號)等文件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北京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范圍內的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或經濟組織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住房補貼資金是指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採取貨幣分配方式,向職工發放的用於住房消費的專項資金。

三、單位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四、單位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委託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建立住房補貼個人帳戶。

五、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憑房改部門核準的貨幣化方案等相關文件為職工開立住房補貼資金帳戶,北京市住房補貼資金歸集使用具體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制定。

六、職工住房補貼可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按市場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購住房的物業管理費、供暖費等住房消費支出,個人憑消費憑據支取個人帳戶內的住房補貼資金時,住房補貼帳戶內應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額。

七、繳存住房補貼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具體辦法由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職工住房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企業發給職工的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財務處理方式按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22號)、《轉發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財經二[2001]161號)及《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金融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京財金融[2001]290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九、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其個人住房補貼帳戶資金本息一次退還職工本人。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住房補貼帳戶資金本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按規定辦理支取手續。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發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3年09月08日 實施日期:2003年09月08日 (地方法規)

❻ 北京市中小企業如何申請政府資金扶持

申請專項資金需提交材料

1、撥付專項資金的請示。
2、資金撥付的申請表及附件。
3、項目進展情況表及報告(附前期已投入財會記賬明細表復印件;若用自有資金墊付國家專項資金用於購置設備等固定資產,需附相關發票復印件)
4、國家及北京市對專項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5、北京市財政局下達預算資金的通知。
6、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
7、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8、法人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9、真實性聲明。

❼ 我公司是一家擔保公司,收到財政局的擔保費補助款,記入什麼科目是營業外收入還是擔保扶持基金

北京市《關於做好2011年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各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列專門帳戶進行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規定。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將委託專門的審計機構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核查。。。

財政補助款應記入資本公積—撥款轉入,不用繳納所得稅。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財政補貼擔保費
使用時
借:財務費用—擔保費
貸:銀行存款
項目完成後
借:專項應付款—財政補貼擔保費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如果對方要票,可以去稅務代開。一般,此類財政撥款應是免稅項目。

❽ 財政局可以作為貸款主體嗎

應該是小額擔保貸款
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下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根據財政部通知,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的財政貼息資金。貼息資金可用於支持完善地方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
辦法規定,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借款人和小企業須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意見,向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申請。
此外,辦法規定除東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外,其他省(區、市)所需貼息資金中由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部根據貸款預計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准,安排專項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貼息資金中由地方負擔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七省市所需貸款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辦法同時對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日起廢止。

❾ 經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嗎

不能。

《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9)北京市財政局對擔保貸款補貼擴展閱讀

雖然國家機關出具的擔保函自始無效,但是應當依法承擔清償不超過債務人不能不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等提供的擔保無效後,應按照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相應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只要國家機關等提供了擔保,一般都認定具有過錯,不能以不知法為由否認違法提供擔保的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❿ 各省市有關融資性擔保政策法規匯編

有,而且基本上每個省的出台的法律法規都有。
第二章各省市地方法規北京市關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大興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設立為「三農」服務的信貸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
關於印發《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修訂《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端製造業擔保代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發《北京市工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補助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
關於印發《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貸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促進經濟發展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
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區財政局《普陀區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關於推進海域使用權抵壓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
出於版面考慮,省略若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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