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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貸款兒媳能做擔保嗎

發布時間:2021-08-16 17:13:50

⑴ 老公的父母去貸款,擔保人要兒子和兒媳婦做擔保。兒媳婦不幫忙做擔保人,有沒有

這樣的事情也可以兩說,第一,父母貸款,兒子媳婦擔保是很正常的,因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就算不擔保,她們有事情了,也是你們 承擔後果,其二,就是兒子可以擔保,兒媳婦如果不願意也可以了理解,因為兒媳怕擔責任,因為今天是你兒媳,明天不知道是不是了,世事難料,所以說不準,所以這樣的事情還是不要互相責怪,順其自然

⑵ 婆婆貸款,兒子做擔保,離婚後兒媳有責任嗎

婆婆貸款,兒子做的擔保,在屬於婚姻續存之間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兒媳也有責任。
除非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明確兒子的擔保為個人承擔債務。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⑶ 銀行貸款戶主只給別人做擔保,老婆名下可以貸款嗎

如果你擔保的對象沒有出問題,還好如果出問題了,你和你老婆是屬於一個戶喲。

⑷ 公婆貸款兒子兒媳做了擔保人,離婚前要簽什麼協議才跟兒媳沒還款關系

1、對於銀行來說,如果你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那麼找你是正常的。而對於你來說,在不主動還款的情況下,肯定銀行就只能走法律途徑,而在法院處理案件過程中,你提出你和同事之間的協議,那麼法院的判決可以明確你的追償權。一旦你今後在訴訟中被認定承擔連帶責任並且最後也確實由你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你可以向你的同事直接追償並向法院申請執行,不需要特別安排一個訴訟。 2、保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2)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4、如果你的公婆提供的保證屬於一般保證,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對照規定,由於你的鄰居作為債務人,其住所發生了變更,致使債權人信用社要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那公婆作為一般保證人則不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一般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綜上,我個人意見為從保證期間入手,看看當時對於保證期的約定,在保證期內,信用社是否向你公婆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以書面的形式),如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信用社要求你公婆承擔保證責任且過了保證期,那麼則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此路行不通,那你就積極尋找你的鄰居,如果尋找不到,在你公婆承擔保證責任後,今後可以向你鄰居追償。

⑸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5)婆婆貸款兒媳能做擔保嗎擴展閱讀: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⑹ 父親向銀行貸款兒子能做擔保人嗎

看情況是否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所以,從上述可以得知,如果兒子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有固定資產,就可以作擔保人;如果兒子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就不能作為擔保人。

(6)婆婆貸款兒媳能做擔保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⑺ 如果我老婆要從銀行貸款,我可以給他做擔保嗎

不可以。通俗的講,法律上認為夫妻是一個人。

⑻ 公公婆婆能給兒媳做擔保人貸款買房嗎

可以的,婆婆貸款,兒媳做擔保人,
擔保人為債務人認可有擔保能力即可,因此這個是很正常的。

⑼ 夫妻離婚後我想以個人的名義買房貸款可以讓公公婆婆做擔保人嗎

這得看他們願意不願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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