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字,能判定詐騙嗎
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夫妻雙方一方對外擔保,擔保函中配偶簽名是貸款單位工作人員假簽名,能判定是詐騙。可以追究。
2. 原告A、B夫妻兩人成立了甲公司,曾為乙公司提供了貸款擔保,現在乙公司無力償還擔保,請問:銀行會將夫妻
當貸款逾期的時候,可以確定的是第一還款人已無力償還。甲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則甲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代償。是否執行夫妻二人的財產,則看貸款合同簽訂時夫妻是否作為甲公司控股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若無,銀行最多可執行甲公司名下資產。
3. 我跟一個男孩子去公司假扮夫妻貸款,現在男方貸款還不上了,我有責任嗎
肯定有責任的啊,如果金額巨大可定位詐騙罪的
4. 個人為公司擔保貸款問題
公司還不上,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銀行可以要求你還款,直至還清為止,這當然會連累你的家庭。如果貸款程序、手續完備,企業提供貸款資料真實,你所承擔的只是民事責任;如果你的公司在貸款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如騙貸,提供虛假信息等),而你作為股東又參於並知情,這可能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這種事以後最好不要做,這是原則問題。
5. 我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擔保公司借貸的小額貸款,資料都是虛假的,妻子會負責人嗎
你的妻子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的,與其無關
6. 夫妻一方以個人的名義為其他公司借款擔保,另一方是否有聯帶責任
借款合同上擔保人落款處簽署名字的人,承擔擔保責任,與合同外的人無關。你的意思是問,執行擔保人的責任財產的時候,是否會執行夫妻中另一方的財產?不會。
7. 和愛人一起為老丈人公司擔保貸款,如離婚了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如果你和你愛人一起為老丈人公司做擔保貸款,即使離婚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他們還不上貸款,你作為擔保人也有還款的義務。
8. 房貸公司利用假的夫妻一方辦貸款違法嗎
只要銀行告到法院,那肯定是按照貸款詐騙罪起訴。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9. 如果是2016年10月為公司貸款做為股東,夫妻雙方都簽了做了擔保,擔保人2019年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貸款擔保合同是有起止時間的,看你的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超過期限擔保人的責任自然終止。
10. 以貸還貸夫妻以各自公司擔保合法嗎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銀監會提出信貸七禁止規定
一位業內人士稱,銀行信貸業務存在的存貸掛鉤、以貸收費等問題,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銀行信貸規模變得越來越緊俏之後,銀行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的銀行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只好答應銀行的條件。
例如,在負債壓力日趨加大的情況下,存貸掛鉤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一貸一或存一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1000萬元時,要求將其中500萬元轉作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要將貸款金額的45%存為定期存款。」
而為了做大中間業務,有的銀行更是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例如,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假借利率優惠、浮動利率之名,將部分利息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目額外收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絕大多數上市銀行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利潤增速。」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是由信貸業務派生的。也就是說,從信貸的盤子里切一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知情人士還稱,有的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稱,信貸是銀行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獨立組織信貸經營,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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