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多少以上需要查實擔保人的資產
和貸款額度沒有關系的。
一般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擔保人的擔保能力都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審核的。
調查擔保人資產屬於擔保人擔保能力的重要環節。
Ⅱ 做了擔保人;自己還能買房子貸款嗎
1、可以的,只要擔保對象沒有出現違約,按時還貸款,就不會影響你的。
2、如果擔保對象有逾期,銀行找你擔保人了,你的徵信也會黑,再買房貸款則可能會被拒絕。
Ⅲ 擔保人與能貸款的多少有什麼影響
你有親戚在銀行上班是沒用的
銀行需要經過調查
調查你償還貸款的能力和你的個人資產
找其他高收入的人也是一樣
就跟辦信用卡差不了多少
其他的我也不是很清楚!你自己問下銀行不就行了
Ⅳ 關於房子貸款擔保人問題
這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責任保證。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麼首先要追索債務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後的剩餘債務再向保證人追索。其次,看你們三人的擔保是分保還是聯保,即三人分別承擔其中部分金額的擔保,還是每個人都對全部債務擔保。如果是分保,您只需承擔您擔保那部分金額的保證責任,如果是聯保,而且您是三人中經濟實力最強的,有可能先執行您哦。
為銀行貸款擔保,銀行有規定格式的擔保合同,他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規定保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您可以看一下當初的保證合同),因此估計連帶責任是跑不了的了。關鍵是在法院判決後銀行如何申請執行。如果銀行覺得你們幾個保證人經濟實力較強,有(甚至掌握了線索)現金資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等),代償能力很強,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先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且根據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真符合這一條,您朋友的房子還不能動呢(除非是在您們擔保的同時,他的房產也作了抵押,但看您講的情形好像不是這樣),如果動,銀行還要給他們找個更小的臨時住所,銀行也會嫌麻煩而不申請執行他的房產。
Ⅳ 擔保人對於貸款房享有那些權力
保證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債權人享有保證債權但不承擔任何義務,保證人負擔保證債務但不享有任何權利。所以,如果你問「擔保人對於貸款房享有哪些權利」,我只能告訴你,擔保人對於貸款房不享有任何權利,只負有保證債務,即當貸款合同的債務人(你男友)到期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銀行)可以直接向你要求清償。
但現在的情況不同了,你跟你的男友結婚了。此時,你並不是在問你作為「擔保人」對這個貸款房享有哪些權利,而是作為「妻子」你對這個貸款房是否享有權利,享有哪些權利。那麼,我認為,你對這個房屋是享有所有權的。盡管該房屋的產權證上寫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而且,也是你丈夫付的首期,但是,房貸一直就是由你們共同承擔,而且還有協議註明該房屋為你們的共同財產,種種證據都能夠表明,該房屋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當然對此享有所有權,這也是《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共同共有」的情形。
注意,盡管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登記、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但這是針對物權的繼受取得而言:不動產的變動,依登記取得所有權。但是,在物權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下,登記並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比如某甲去世後,他的房屋為其子乙繼承,但一直沒有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產權證上一直是甲的名字。這種情形在實踐當中很常見,顯然,不登記不影響乙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只是在房屋轉讓時比較麻煩罷了。類似的還有,比如某甲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幢房子,沒有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這在農村幾乎都是清一色的不登記,顯然,沒有哪個人認為農民對自己的房子沒能取得所有權,僅因為他沒有去辦理登記。你的情形也一樣,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當然地為夫妻共有,產權證上記載的是誰的名字,並不影響另一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當然,如果你丈夫擅自轉讓該房屋的話,由於產權證上寫的是你丈夫的名字,受讓人可以基於產權證上公示的權利狀態產生合理信賴,相信你丈夫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而與其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如果進一步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的話,受讓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你不得以自己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這也是我在前面所講的,在原始取得的場合,登記是「對抗要件」,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議你還是去房產部門辦理下變更登記,將自己的名字登記在產權證上。
至於你丈夫的妹妹認為她也對該房屋享有部分產權,這是於法無據的。即使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買這幢房子的錢統統都是她出的,但是,這也只是債法上的關系;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而沒有他妹妹的名字,那他妹妹就不對這個房屋享有所有權。至於他妹妹是否出了錢,出了多少錢,這可能在你們夫妻與他妹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但不影響這個房屋的物權狀況。
Ⅵ 名下有擔保會影響購房貸款嗎
名下有擔保是會影響購房貸款的
買房作擔保是為了保證購房者的信用問題,在購房者無法還貸的情況下,有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擔保人要幫助承擔還款責任,一般對於比較信任的朋友可以做擔保,畢竟做買房擔保人對以後買房是有影響的,也有一定的風險。
做買房貸款擔保人對以後買房有影響嗎?
1、為別人購房做擔保人,是可能對以後的購房及個人徵信等方面產生影響的。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作為擔保人再行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受到影響。
2、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是本市戶口,經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定。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於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徵信。
3、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前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需承擔保證責任。而後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沒有履行債務的,只要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債,其就必須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目前的情況來說,多數銀行都會要求做連帶責任的擔保,但對保證期限、范圍倒是可以做相關的約定。為減少擔保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並對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把對擔保人今後的房貸或方面的影響減到較低。
5、影響是相對來說的,假如你做擔保,那你肯定要有一定的資產,方可做擔保人。但是以你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擔保是不會成立的。如果做了擔保人之後他還款什麼的都及時的話,那對你沒有什麼影響的,但是他那邊逾期什麼的不還款什麼的你是有連帶責任的。
做買房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1、買房擔保人以後買房會有影響,你再買房時的收入證明必須還包括你擔保的按揭的月供朋友貸款買房要做擔保人,如果是一般擔保承擔部分責任,聯合擔保承擔全部責任。
2、需要擔保人的情況:提供不了銀行需要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相應的資產證明;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擔保人相關:被擔保人欠款不還,需承擔還款責任;被擔保人逾期還款,或欠款不還後,除承擔還款責任,還同時記錄進入擔保人信用記錄;
3、在擔保期間申請貸款,銀行會綜合衡量其還款能力,需考慮償還擔保部分,貸款通過幾率較小,擔保期間,貸款審核通過,但貸款利息會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Ⅶ 擔保人名下財產是否會被法院查封
可能,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查封。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7)房子貸款會看擔保人的資產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Ⅷ 關於住房貸款擔保人
1、如果只是找擔保人:不應該與你是否有公積金掛鉤,如果找擔保人非要有公積金的,最好不同意,因為將來他不還貸款,可能用你的公積金償還 ,這個你要想好了。
2、貸款有物保有人保,一般情況下按揭貸款有物保就行了,常用的是用所購的房子作為抵押。但有時開發商或銀行為保險,除要抵押外,還可能要求買家再提供人保,即讓你為他擔保。
3、他說貸款10年應該在5年內還清,到5年他還不上、到10年他也還不上怎麼辦?他到時真的沒錢還,銀行會讓你這個擔保人還的。
4、你做擔保人期間,你自己貸款買樓或用公積金應該沒大影響,但公積金可能會審核降低你的貸款額度吧,審核不嚴也許沒事。
綜上:最好不給他擔保,如果你給他擔保,問問他有什麼與貸款額度相似的財產給你做反擔保吧,否則到時他還不上吃虧的就是你。
Ⅸ 房屋貸款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房貸擔保人的風險有:
1、為他人買房做擔保,擔保人存在一-定的風險。銀行會要求擔保人經濟基礎好,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並且會要求擔保人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承擔還款的責任。因此為他人買房做擔保,存在著幫借款人還款的風險的。如果借款人能夠按時償還本息的話,一般沒有很大的影響。
2、為他人買房做擔保,可以會影響擔保人信用記錄。因為借款人的月供額等,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中。如果在擔保期間,借款人逾期還款,那麼會影響到擔保人的信用記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