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擔保人怎麼撤銷
我是信用社的。
擔保是不能撤銷的!一直到還通債務!
按照信用社貸款操作規范,除非擔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願意!
債務才可以轉移給他人。
也就是說,你要說服信用社,但是一般是不可能的(你這個情況是想轉移貸款用途),除非把債務給還了。。。。
⑵ 公司股東可以為自己的企業擔保貸款嗎
企業貸款時股東必須簽訂連帶保證合同,也就是說企業貸款時股東必須簽字保證
⑶ 企業如果有對外擔保,工商可否注銷
按照2010年3月8號國家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和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核查擔保公司清算組是否有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是否股東轉移或分配了擔保公司資產及取得利益,如果有,則視同違犯法規,應該追究當事人或組織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而且擔保公司確實資不抵債,那債權人只能把債權記為壞賬處理。
注意:如果這個注銷行為發生在2010年3月8號以前,該法規不適用。 當然,如果擔保公司在辦理注銷手續時沒有按照公司法或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要求進行登報聲明,而工商部門也給予辦理注銷,導致債券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也可以追究相關部門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置了擔保制度。擔保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是財產擔保。本案中的擔保是財產擔保,根據法律規定,擔保人應在其擔保財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擔保人應向銀行還清全部欠款及其利息。當然,在其還清欠款後,他有權向該公司成立時的股東或者注銷該公司的機構或個人行使追償權。
⑷ 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根據擔保法規定:
1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⑸ 我是公司股東.同時在公司貸款時做為擔保一方.
公司作為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你個人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銀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訴,不過只會以你個人財產執行。
個人財產不等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具體范圍及分割參看民法通則。
⑹ 股東提起撤銷權訴訟一定要提供擔保嗎
《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據此規定,股東提起撤銷權訴訟不是一定要提供擔保,法院對此有自由裁量權。
⑺ 公司股東能不能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
股東可以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包括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或者股東以股權質押擔保,或者提供股東名下的房產、土地等提供抵押擔保。
⑻ 企業貸款中股東信用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有什麼區別
擔保人的責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⑼ 當時是作為股東做企業貸款擔保人的,現在已不做股東了,可以撤銷做貸款擔保人嗎
不可以單方撤銷,需要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