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光大銀行可以辦理「個人委託貸款」嗎
可以申請辦理。「個人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託光大銀行(即受託人)按其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和擔保人(如有)。受託人是指獲准授權經營委託貸款業務的光大銀行分支機構。借款人是指委託人確定的從受託人處取得貸款的中國國籍自然人。擔保人是指經委託人認可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單位或個人。光大銀行委託類貸款業務品種分為個人委託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三類。 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組合貸款則是個人委託貸款中特殊的表現形式。貸款對象由委託人確定,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國籍自然人。
『貳』 法律案件分析:2011年9月20日自然人A委託B銀行向企業C發放委託貸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擔保方式為C企業的
首先我想問為什麼存單沒有作為質押物由A保管?
D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根據法律解釋他應該承擔責任,即使C不還款,他也應當直接向A承擔責任,但是他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B追償
至於A,因為他是受害人,而銀行是存在過錯的,如果協議中有對於責任的明確規定,A是也可以起訴銀行承擔責任的
還有因為個人委託銀行貸款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就是委託貸款這份協議的效力也存在質疑,所以情況很復雜
『叄』 光大銀行可以辦理「個人委託貸款」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個人委託貸款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一)委託人合法的身份證明;(二)資金來源的合法證明;(三)委託人辦理個人委託貸款的書面申請;(四)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五)借款人貸款用途的證明文件;(六)光大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個人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託光大銀行(即受託人)按其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和擔保人(如有)。受託人是指獲准授權經營委託貸款業務的光大銀行分支機構。借款人是指委託人確定的從受託人處取得貸款的中國國籍自然人。擔保人是指經委託人認可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單位或個人。光大銀行委託類貸款業務品種分為個人委託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三類。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組合貸款則是個人委託貸款中特殊的表現形式。貸款對象由委託人確定,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國籍自然人。
『肆』 北京委託貸款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般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作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由農業銀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一般委託貸款的借款人由委託人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得由委託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借款人。農業銀行不得代委託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還款擔保或承諾,不得代替委託人辦理以我行為抵質押權人的登記及相關證書、質物的保管。
不適用於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和現金管理項下的委託貸款,各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和現金管理項下的委託貸款,應根據人民銀行和總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府部門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
(三)委託人不得為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小額擔保公司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人民銀行核准頒發並通過年檢的貸款卡(按規定不需要辦理貸款卡的企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除外),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原則上需在農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經委託人同意,借款人可不在我行開戶,但須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我行不承擔自動扣劃本息的義務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並非由於主觀惡意且已經全部償還
(五)委託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般委託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及借款人違約金的計收由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一般委託貸款合同》中載明,但須符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有關規定。詳情咨詢當地農行網點。
『伍』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陸』 委託貸款應具備什麼條件
委託貸款手續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是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各商業銀行辦理的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領取並填寫《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書》。貸款人申請貸款時,需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且申請貸款前,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即單位為職工匯繳累計滿24次),並且最近6個月為連續繳存;
(三)購買自住住房,並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四)具有售房單位出具的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證明》;
(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貸款單位同意的抵押、質押和擔保,並同意辦理公證、保險、抵押等手續。
(七)符合中心和承辦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中心審核
中心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及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定是否准予貸款,並告知借款人。
三、貸款額度的確定
中心根據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情況及借款人所購房屋價格,計算並確定借款人實際貸款最高限額。借款人實際貸款額採取千位取整方式確定。
四、中心出具貸款意向書
中心根據計算出的借款人實際貸款最高限額及貸款期限確定貸款預期年化利率,並出具貸款意向書。同時借款人憑上述第一條規定材料及中心出具的貸款意向書到承辦金融機構領取貸款合同、抵押合同、代扣委託協議書、抵押申請登記表、保險等貸款所需的各種表格,正確填寫需借款方填寫的條款。
五、簽訂貸款合同和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一)用有價證券質押的:
用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承辦金融機構收押保管,並由其負責核對有價證券的真偽;同時,借款人與承辦金融機構簽訂質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二)用房產抵押的:
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人憑購、建、修房合同或協議與承辦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承辦金融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質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後,須在借款人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修)房合同或協議上加蓋貸款標記。
六、辦理抵押登記
用房產抵押的,借款人和中心在填寫好的《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上加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印章。抵押雙方當事人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一)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
(二)借款人用所購現住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售房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和《三門峽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售房單位開出的預交部分房款的交款收據、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三)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由抵押雙方當事人持購房合同、《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復印件、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證和借款人名章、《三門峽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到三門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
《房屋他項權證》或《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由承辦金融機構收押。
七、辦理保險手續
用房屋抵押的,憑《房屋他項權證》或《三門峽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到中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住房保險》或《建(修)房綜合保險》手續。
保險單正本由承辦金融機構執管。
八、貸款公積金的請領和劃撥
(一)貸款公積金的請領
借款人將貸款所需的資料交承辦金融機構,承辦金融機構根據完備的貸款資料開出《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指標通知書》,填報《三門峽市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基金請領表》上報中心,請領貸款公積金。
『柒』 債權融資的方式有哪些,什麼是委託貸款
債權融資模式介紹:
1、國內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在很多國家,銀行貸款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佔的比重都是最高的。企業對融資的需求不同,對融資渠道的選擇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種風險小、成本低的資金,銀行貸款是最合適的。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合理利用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取得經營成功的重要手段。
2、國外銀行貸款
國外銀行貸款,顧名思義,是由外資銀行向企業提供的貸款。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對於銀行業的開放是逐步推進的。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取消了中資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貸的審批,取消了對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對象的限制。這意味著以前只有對三資企業、港澳台和外國人提供外匯業務的外資銀行,可以把外匯業務服務對象擴大到中國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由於現獲准在華經營的都是世界著名並在全球擁有廣泛分支機構且與同業簽有協議的大銀行,通過這些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不僅可以節省時間,而且節省了資金在途的利息,還可以免去因中外銀行間的中轉而額外支付的手續費。在不久的將來,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可以在完全相同的領域和條件下,向所有的中國企業和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外資銀行開展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開辟了新的渠道,可以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及時的資金支持。
3、發行債券融資
債券是企業直接向社會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4、民間借貸融資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在我國,民間借貸活動一直游離於現行金融體制之外,處於地下狀態。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經濟較發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例如我國廣東、江浙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活躍,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量大。市場存在現實需求決定了民間借貸的長期存在並且業務興旺。這種需求表現為:一方面,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視」,中小企業出於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資金支持,但在正規融資渠道又受到長期排斥。另一方面,民間又確有大量的游資找不到好的投資渠道。正是這樣的資金供求關系催生了民間借貸,並使之愈演愈烈。
5、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它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擔保人提供擔保,來提高被擔保人的資信等級。另外,由於擔保人是被擔保人潛在的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因此,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甚至參與其經營管理活動。
6、融資租賃融資融資租賃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銀行作為受託行可辦理委託資金為人民幣及其他可兌換外幣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幣委託貸款業務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金策通金融顧問服務了解到委託人申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受託人應要求其出具《委託貸款業務委託書》。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銀行中間業務,受託人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只收取手續費,不墊支資金,不為委託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確和沒有指定借款人的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業務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和擔保人。
1、.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託人是指獲准授權經營委託貸款業務的銀行境內分支機構。
3、借款人是指委託人確定的從受託人處取得委託貸款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4、.擔保人是經委託人認可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單位或個人。
『捌』 中國銀行個人委託貸款貸款擔保
(一)個人委託貸款擔保方式由委託人確定,並告之我行。個人委託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託人。
(二)擔保人應未被列入國際組織、中國或其他國家發布的制裁名單或制裁范圍,不在我行禁止與其建立或保持客戶關系的范圍。
(三)我行不得作為委託貸款借款人的擔保人,不負責審查擔保人資信狀況、押品狀況以及押品的監管等工作,且不發表任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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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借款人的主體資格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不得同意由其提供擔保的限制性主體
商業貸款法律法規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
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同時,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在借貸雙方對此都知情的情況下,根據一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律,這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以免構成默許該非法用途而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人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
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
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
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作法看,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還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積極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6.提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7.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3)自願取消額度;
(4)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9.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貸款合同的先決條件。只有當這些先決條件成熟時,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借貸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權書的副本,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等;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師意見書(如需要);
(5)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8)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10.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業務活動等是銀行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為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加速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11.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件事件的徵兆看來,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其終歸是要違約的。這類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償付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界至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銀行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出現違約,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補救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遭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銀行能夠及時全面的測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以書面文件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如果無法擺脫窘境,就不可避免的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由於違約事件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銀行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銀行方面來講,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
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也不論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貸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向貸款人申請提款時,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審查:
(1)貸款合同是否生效。貸款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已經成就;簽署人是否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貸款合同加蓋的公章是否真實;
(2)如果是額度貸款,審查借款人提款申請書的真實性:提款依據是否明確(載明額度貸款合同的合同號);提款的金額、利率、期限是否明確;提款申請是否已被貸款人的有權審批人審核同意;
(3)借款人填寫借據項目是否完整(借款種類、幣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
(二)還款
(1)貸款到期後,律師應提示貸款人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書應由借款人書面簽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2)在貸款合同中,如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其未按時還款的前提下從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主動扣除的約定,應提示貸款人按照約定行使直接從借款人帳戶劃扣應還本息的權利。
(3)對借款人提前還款,合同可以約定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金額支付借款的利息,並償還借款本金。否則,借款人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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