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規定貸款二十萬需要幾個擔保人
需要擔保人的人數取決於:
1、借款人的資信;
2、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一般二十萬的貸款,一個擔保能力較強的擔保人即可。
⑵ 一個人可以同時成為兩項貸款的擔保人嗎
一個人可以同時成為兩項貸款的擔保人,但是必須滿足一定的擔保資金,擔保人必須滿足一定的基本條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申請擔保人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或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文件;
2、貸款用途中的相關協議、合同;擔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權屬憑證和清單,銀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報告。
⑶ 貸款擔保人需要幾個
你好!
1、如果有貸款需求一定要到銀行辦理,具體手續和條件每個銀行會有不同的規定。辦理期間銀行一般不直接收取任何費用,如果涉及到抵押、擔保等相關部門(如房管局、中介等)則要收取費用。
2、對於不符合要求的貸款人,銀行會要求提供擔保人或抵押房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要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所以為他人提供擔保要承擔很大的責任。而以房產抵押貸款則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才可以生效。
3、貸款人去世後,可以對其抵押物進行處置或有擔保人承擔。如果沒有擔保人或抵押物,貸款人遺產要用於償還債務。
⑷ 銀行貸款需要幾個保證人
擔保人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如果信審及貸款行覺得需要你提供擔保人的話你就要提供,原則是越多越好,但是也要跟貸款品種相結合的,在於擔保人無需指定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試法人的!
⑸ 銀行貸款擔保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 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做擔保人,貸款的利息是多少. 具體是怎麼樣貸.
一般作為擔保人,最起碼應該具備風險償還能力,信譽良好、無不良違規記錄、中人行的個人徵信記錄無不良貸款違規記錄!對於擔保人的情況,主一般來說銀行要求具備一定的資產,收入穩定,最好就是教師、醫生等事業單位及公務員性質,銀行對這種審批比較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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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同時貸款的兩個人可以互相做擔保人麼
可以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什麼貸款要兩個擔保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