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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2021-08-18 20:51:50

㈠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可以發放,但是條件不得由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信用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的一種。

㈡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是嗎

經濟法考試書裡面是這么說的,可以走點捷徑,不用關系人的名字貸款

㈢ 根據現行銀行貸款制度,關於商業銀行貸款,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正確答案為C選項。答案解析:C項: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1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因此,對於政府部門強令要求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故C項正確。<br
/>A項: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7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因此,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只能採取書面形式,不能採用口頭或其他形式。故A項錯誤。<br
/>B項:銀行的不良貸款是指呆賬貸款、呆滯借款和逾期貸款。其中呆賬貸款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為無法償還,而列為呆賬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兩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經終止、項目已經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因此,B項的表述應為逾期貸款而不是呆賬貸款,故B項錯誤。<br
/>D項: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因此,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可以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只是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借款的條件。故D項錯誤。<br
/>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

㈣ 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的哪些放貸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相關鏈接:
●違法發放貸款罪概述
●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例
●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認定
●刑法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定及解讀
貸款利率一覽表(2011年最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1.1. 法〔2001〕8號)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 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全文
●解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義、量刑
【解釋】本條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共分三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本條中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等有關信貸管理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點及刑罰
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全文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法律解析
發放貸款是金融機構最日常的業務。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規辦理,輕則會形成違規、違章貸款,受到行政處分,重則會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違規、違章貸款(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二違」貸款)大家比較熟悉,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發放貸款後,致使該貸款形成「不良貸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而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犯金融法律、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它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違法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違規貸款數額和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全文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違反該市信用聯社關於貸款應分級審批的規定(貸款2萬元以下由信用社主任審批;2萬元以上應報信用聯社審批),於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越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借款人發放貸款22宗,計本金115萬元,貸款到期後,僅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10萬元本金及40萬元利息未收回,檢察機關遂以李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各借款人又陸續歸還本金及利息34萬元。後一審法院以李某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的規定,並已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認定被告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人民幣20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李某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供認不諱,但對適用法律問題持有異議。被告人認為違反信用聯社貸款審批許可權發放貸款屬於違反行業內部規章制度,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商業銀行法》關於貸款分級審批的規定只適用企業內部,而不適用於信用社和信用聯社之間的業務關系,信用社作為法人單位享有經營自主權。同時提出,逾期貸款不應視為「損失」,並據此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貸款分級審批制雖是金融企業內部實施的一種制度,但信用聯社和信用社之間的關系本身就是內部關系而不是外部關系,信用聯社有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內部放貸許可權范圍進行規范,上訴人李某違反上述規定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關於逾期貸款,截至起訴時仍未歸還的,應視為「損失」,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珠海律師網頁鏈接

㈤ 《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主要指什麼人

「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經濟組織。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㈥ 有關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法律問題,求幫助~謝謝

不是說不能放貸,而是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你如果放貸的條件正常,本來就可以.
如果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肯定會有風險.再說,貸款條件要是特別優惠,好像不是信貸員可以直接定的吧.
法律規定不太詳細的,,經常通過解釋來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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