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抵押物的法律時效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㈡ 抵押物在償還貸款時是否應以抵押物作為優先償還,有法律依據嗎
以抵押物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不是以抵押物受償。
㈢ 抵押貸款時抵押物貶值,如果抵押物我不想要了,除了抵押物之外我還要承擔經濟
不用好,抵押貸款
就是用你的抵押物做抵押,
如不按期還款,就有權處理你的物品,
但無權在向你要錢
㈣ 選擇貸款抵押物時,應從哪幾個方面控制風險
在市場營銷過程中,不是任意的資產都可用於貸款抵押,應選擇權屬清晰、無權利瑕疵、無他項權利、無法定優先受償款的資產用於抵押,且優先選擇變現能力強的資產。房地產類資產,變現能力對比,住宅強於商業用房、商業用房強於工業用房;商業用房中的獨立門市、商場和農貿市場攤位易於變現;面積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於變現;市場不活躍地區的、面積大又無法分割的、對買受人有限制的、價值量過大的、有權利瑕疵的等都不易變現。
(1)對租賃期長、租金嚴重低於市場租金且解約成本較高的資產,原則上不能選擇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2)對大宗房產(評估值在1億元以上)如整棟大廈、整棟商場等、擬分層抵押的整棟物業、擬分割抵押的整層物業、擬分幢分割抵押的工業企業房產、遠郊區或商業氛圍不濃的商業用房,結合變現能力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3)對土地證記載無土地終止日期的土地,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4)拆除重建的土地或房產抵押的,客戶經理必須了解開發商與拆遷戶之間是否存在糾紛,若存在糾紛原則上不能用於抵押。
(5)集體土地的農村或鄉村房產,結合變現能力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6)儲備用地、專用設備、根據生產工藝而設計的生產廠房,謹慎選擇作為抵押物。
(7)公建用房不能作為抵押物。
㈤ 商業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可以抵押的財產要具備以下哪些條件.a.抵押物必須
一般抵押的貸款需要是房屋或者車,房子需要是大產權,有房產證且在20年以內,車子需要在5年以內的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