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同一出質人兩抵押物兩筆貸款,還貸一筆後,銀行不給解押是不是合法
合法不合法不太好說,畢竟就算不合法,真正去起訴銀行的很少,而且折騰...有好幾個客戶都碰到過這種情況,要求全部還完之後才給解押,你當時是捆綁著抵押的還是分筆走的呢?是在北京么?
Ⅱ 辦理一筆貸款時,審批個人貸款合同一筆,能對應產生多個抵押合同嗎
辦理貸款,如果這筆貸款是「抵押貸款」,那麼就要有抵押合同,有幾個抵押物,就有幾個抵押合同,還有一個貸款主合同。
如果這筆貸款不是「抵押貸款」,當然就沒有抵押合同了,只有主合同。
Ⅲ 一筆貸款兩個抵押物,比如貸款100W,一個抵押30萬,一個抵押70萬。我想寫借款合同的話,那應該怎麼寫
一筆貸款兩個抵押物,寫借款合同的話就寫在一起就行,不用分別寫的,因為是以抵押物辦理的《他項權證》為准。
Ⅳ 某銀行在同一抵押物上向同一債務人發放多筆貸款,為省訴訟費,只拿了其中一筆上訴,請問訴訟是否失效
1、其餘幾筆貸款,要看銀行是否一直有向貸款人追償,訴訟有效期是從最後一次追償時間認定的。2、其餘幾筆也要進行訴訟。3、強制執行的拍賣所得現僅可以償還勝訴的那筆貸款。
Ⅳ 關於抵押標的物價值與銀行貸款數額的關系
建議咨詢擬貸款銀行。
Ⅵ 一個抵押物可否對應同一貸款銀行的多筆不同用
不一定的!
Ⅶ 一筆貸款既有抵押擔保又有質押擔保,執行有先後順序嗎
這就是混合共同擔保。
如果抵押和質押指向同一物,則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記生效的抵押權清償永遠優先於質押權。法定登記生效的物類《擔保法》42條有規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記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權和質押權並存,原則上按登記設定順序清償。(《擔保法》42條以外的財產,參看43條)
Ⅷ 兩處房子作為同一筆貸款的抵押物,現已逾期,是否可以先歸還其中的一個
根據貸款通則重復抵押,違法了,都有義務歸還,當然還是誰先起訴執行誰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