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如何防範對按揭貸款的擔保風險
現在人們購買商品房,一般都是採取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貸款的模式以提前透支購房人未來收入的方式,解決了購房人當下沒有足夠資金購買一生最大的商品—住房的矛盾。極大的推動了人們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商品房的熱情。銀行也樂於「成人之美」,積極放貸,穩穩當當的賺取長期穩定利潤。商品房開發企業更是得益於按揭貸款的模式,在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完成銷售,大大的縮短了開發周期,加快資金周轉和財富積而大跨步的發展。 利益與風險同在。銀行以買房人尚未建成取得的商品房進行抵押貸款給買房人,促成商品房買賣雙方的交易。自然在這種交易模式中占據主動,他通過規則的設置,將風險盡可能的轉移出去。商品房建成交付後,自然需要買受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將商品房抵押給銀行為其貸款擔保。但商品房建成交付前,則需要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方與銀行簽訂保證合同,對買受人的依約還貸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按揭貸款最容易發生逾期和停止還貸的恰恰是這個階段。購房人不歸還貸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這個階段購房人還貸拖期或停止還貸,銀行不會選擇與貸款人解除合同向貸款人追償,一般是從開發商的保證賬戶劃扣資金為購房人還貸。若碰上商品房買受人出點意外,或給你來個「人間蒸發」讓你怎麼都聯系不上,那開發商只有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歸還貸款。 開發企業如何防範和降低這一替購房人還貸的風險呢?現行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能否解決這一風險?有人認為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後,就視同為購房人的商品房抵押登記,可以解除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貸款的保證責任。這一種錯誤認識。《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從上述規定看,預告登記是准物權行為,不能產生物權效力。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是:將來能夠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時,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優先權,不經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不能在該物權上設立抵押權。因此,在商品房未向買受人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前。即使在預購時同時進行了抵押權預告登記,開發商還要繼續承擔按揭貸款的擔保責任。 開發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降低和防範此類風險。 第一,在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條款 為了督促購房人及時歸還銀行貸款,和解決購房人不還貸款而導致開放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後,對購房人主張權利困難的問題。開發商要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放商為購房人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期間,購房人違反貸款合同在約定期限內不歸還銀行貸款,視同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根本違約,開發商有權解除與購房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給開發商造成的所有損失。該條約定同時起到督促購房人按約履行與與銀行貸款合同的效力。 第二,關鍵是盡快辦理好商品房的產權和抵押權登記 在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或購房人交首付款時,就將商品房的維修基金和契稅以及辦證手續費和相關辦證所需資料全部收齊,並代理購房人辦理各項產權證書,既體現了開發企業為主的服務熱情,又能將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和抵押登記的主動權控制在自己手裡。進行此項操作時千萬不要忘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合理辦證期限和購房人不配合辦理產權及抵押登記時要承擔的違約責任。讓購房人知道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是買賣雙方的義務,拖延履行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第三,讓購房人提供反擔保 如果認為購房人基本信用不好,或購房人炒房意圖明顯,為其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風險過高,可以讓購房人提供在此期間的反擔保,由其提供財產抵押或由收入穩定的第三人為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銀行因購房人歸還貸款的違約扣劃了開發商的資金,也會有承擔風險資產或下家給開發商托底。 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交易風險是難免的。作為房地產方面的律師,願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就經營中的難題進行探討,盡量避免經營風險的發生。
②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③ 不做預抵押登記的按揭銀行,在房產證下來後怎麼將按揭的擔保方式由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轉為抵押
"有證房產抵押是需要評估報告"-------類似情況很多,而且各地的房管部門\或者同區域內不同地段的房管部門對於抵押資料的要求也不一樣。 但依據相關法規:房管部門只能要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提供房屋作價的依據,該依據可以由:(1)銀行內部的評估報告;(2)雙方的作價協議;(3)房管部門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三者任取其一。 銀行如果希望降低客戶的費用可以選用第一、第二種形式替代評估報告。 房管部門經常會要求去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那是為了賺取傭金。一般來說評估傭金的比率在10%-30%之間,而且是現金返還。而且評估費是沒有準價的,無論高或者低,這筆費用始終存在。 如房管部門要求評估,可提出投訴威脅…………這種小事業單位,沒這么大膽子的。當然銀行也可以和房管部門磋商降低評估費用,或者傭金分成。 哈哈
④ 什麼是階段式擔保
拿買一手商品房來說吧,開發商要和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發商在銀行專門賬戶存有一定的保證金,具體數額以按揭額度的一定比例計算,此保證金就是為客戶做階段性擔保的。
階段性指,買房客戶做了購房按揭後,銀行把款經過客戶的貸款卡劃給開發商,替客戶交齊了購房款,這樣客戶就和銀行有了借貸關系,這種借貸關系的抵押物是客戶所購商品房,但因為一手房還不是現房,沒有房產證,銀行無法通過抵押登記來落實債權關系,所以在銀行抵押登記完成前,由開發商來給客戶做階段性擔保。
如果在這個階段內,客戶不還月供,銀行可以從開發商的保證金賬戶後扣錢。
當然了,開發商也不傻,替客戶墊了錢,肯定有法從客戶手裡要到的,畢竟還沒有交房的嘛。
⑤ 全程擔保 和 階段性擔保有什麼區別
全程擔保和階段性擔保在擔保時限和風險上有所區別。
1、擔保時限不同
比如貸款期限3年,全程擔保期限是3年以上,而階段性擔保則在3年內的某一時段。比如按揭貸款,在大產權分割完畢,房產證抵押之前由開發商擔保,這就是階段性擔保,之後就是房產抵押了。
2、風險大小不同
比如在銀行借款擔保,是由開發商為貸款人做擔保的,有些開發商做的擔保是全程擔保,全程擔保相較於階段性擔保的風險是比較大的。
保證內容主要是:
1、貸款前所售房屋未設置抵押;
2、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
3、不得將該房屋轉賣;
4、協助購房人辦理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擔保的期限從購房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之日起至辦理《《房屋他項權證》交貸款銀行保管時止。階段性保證責任不僅有利於貸款銀行正確行使抵押權,而且可以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⑥ 個人住房貸款中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時間是什麼
是擔保時間指根據債權人和保證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你辦理銀行按揭貸款過程中,你的它項權證未辦理好,這段時間內開發商要向銀行幫你提供階段性擔保,這樣才能更順利的辦理貸款。
⑦ 開發商階段性擔保但免保證金 貸款不良如何扣款
階段性擔保,但是過了擔保階段保證就失效。如果是無限擔保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追償,否則只能先起訴債務人。
過了保證期限而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只能拍賣抵押物。
⑧ 我貸款買的新房,開發商以按揭貸款階段性擔保為由不給開房款發票,這是什麼意思呢跟發票有什麼關系呢
他這是不正當理由,你可以找相關部門反映你的問題,他們會解決你的問題
⑨ 階段性擔保,能夠免除責任嗎
林先生購買一套商品房,向銀行按揭貸款。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作林先生的擔保人;但合同只約定:開發商的擔保責任到林先生拿到房屋產權證,並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為止。 兩年後,林先生搬進了房屋,並拿到了房屋的產權證,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之後由於種種原因,林先生未能依照合同向銀行履行還貸義務。銀行在對房屋進行拍賣後發現,由於市場原因房屋價值縮水嚴重,拍賣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償還林先生應向銀行交納的貸款,遂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交納不足的那部分款項。房地產公司拒絕了銀行的要求。於是,銀行將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在林先生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中約定:房地產公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是「階段性保證責任」,但是這個「階段性保證責任」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存在矛盾。法院最終判定房地產公司仍需承擔剩餘全部的擔保責任。 律師點評:在購房貸款合同中普遍存在著「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的條款。這個條款意味著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將在房產辦理了抵押手續之後解除。開發商之所以設定這個條款,目的在於防止購房人在辦理房產抵押前發生還貸違約,同時也避免使開發商承受額外的交易風險。 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短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應視為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這也就可以理解為「階段性擔保責任」條款無效,只要購房人無法向銀行還貸,作為擔保人的開發商就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應注意購房貸款合同中有關「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條款是無效的。 摘自常州晚報 本律師手記:根據網路中搜索到的相關案例,同樣的訴訟請求,上海和北京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上海某法院認為,「保證的階段性並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而是對保證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現被告已依約將抵押權證交原告執管,原告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權,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故保證合同已經解除,第二被告(借款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而北京某法院認為,借款合同的保證條款約定的保證責任的期限,低於借款合同的主合同約定債務償還期限,視為沒有約定,借款保證人依然要對全部還款期限承擔保證責任。 同樣的訴訟請求,兩個不同的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提醒開發商,注意借款合同中的保證責任章節,規避保證責任的期限擔保風險,可以淡化擔保期限的約定。
⑩ 業主拖延不辦房產證,開發商因階段性擔保責任可以起訴業主要求其辦理房產證及抵押權證嗎
一、《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的風險防控
各銀行都有自己的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示範文本,但對於大的品牌開發商而言,要求調整和改動該示範文本並非沒有空間。如有可能,我們認為,可以重點考慮以下條款的設置與完善,預先防控風險。1、明確銀行按揭放款的前提條件
在各銀行的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銀行審核同意購房人按揭申請後,對於放款條件往往籠統約定為「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全部手續(含擔保手續)辦妥後【】個工作日內」,此處約定可謂同義反復,不清晰明確,如果銀行遲遲不放款,開發商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卻無法依據該條款向銀行主張權利。我們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為「銀行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銀行與開發商的保證合同簽署完畢後【】個工作日」作為放款條件。另外,有的銀行還會要求以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完成作為放款條件,也應當一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因銀行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時,開發商免責條款的設置
為了實現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的無縫對接,《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銀行對於開發商階段性保證責任期間一般約定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辦理完畢抵押房屋的產權證及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抵押登記證明交於貸款銀行之日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登記(甚至有的情況下是房產證的辦理)一般是由購房人委託貸款銀行負責辦理,開發商處於被動等待狀態,如果銀行遲遲不辦理房產證或抵押登記,則開發商的階段性擔保一直無法解除,風險較大。
律師建議,開發商結合辦證義務安排,在《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明確貸款銀行辦理房產證或抵押登記的合理期限以及違約時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免除條款,並同時在過程中注意保存文件或產權證轉交銀行的簽收證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風險防控
1、全面設置購房人違約導致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時的違約賠償范圍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設置購房人違約導致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違約責任時,需要特別注意違約責任類型和范圍的周延性。我們建議,違約責任類型宜分為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的違約責任和購房人逾期還貸銀行向開發商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兩種。
前者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全面約定購房人違約責任,除約定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追償代償款項,並按照房價總額的一定比例主張違約金外,還應當約定房屋另行銷售的價格差額損失、房屋已經交付使用情形下的恢復原狀費用和佔有使用費等,並約定有權直接從應退還的購房款中優先扣除上述金額。在違約責任逾期還貸但尚未構成斷供的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主張按日計算墊付金額的違約金即可,無需設置單方解除權。
2、合理設置購房人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購房人逾期辦理房產證將會直接影響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的解除,因此,在實踐中我們往往會建議開發商代為按揭貸款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件,以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延期辦理的擔保責任延續風險,但這又增加了開發商代為辦證義務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同時對於因辦證過程中產生的面積誤差需要增加付款時如果購房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墊付款項又會增加另一個風險。
無論開發商是否代為辦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都必須明確約定由於購房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證導致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未能及時解除的違約責任,尤其是明確相關時間期限(在代為辦證情況下明確購房人提交辦證資料和繳納稅費的期限;在購房人自行辦證時明確購房人自行從開發商處領取辦證資料以及取得產權證的期限)以便於判斷購房人是否逾期和違約。
三、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的應對措施
1、開發商內部相關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在開發商內部往往各部門工作獨立,往往出現財物部門接到銀行通知客戶斷供的時候,客戶房屋已經處於查封狀態,導致未能及時提前進行訴訟或其他措施有效的規避風險。因此我們建議在開發商內部形成各部門聯動機制,並根據實踐經驗制定相關工作流程對接,能夠盡早的發現問題,相關部門啟動保障措施規避公司風險擴大。
2、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立即起訴並查封凍結房屋購房人一旦斷供往往意味著其資信狀況惡化,資不抵債,斷供發生後,開發商應立即以購房人為被告、貸款銀行為第三人提起解約之訴,並保全所購房屋,速戰速決,在其他債權人之前獲得生效判決前盡快申請執行解除合同。否則,久拖不決將會導致其他債權人紛紛針對所購房屋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直接影響開發商最終執行金額。
3、協助配合貸款銀行主張對預告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如果貸款銀行能夠享有預告抵押房屋的優先權,在很大程度上將減輕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為此開發商需要積極說服並配合貸款銀行主張該優先權。當然預告抵押登記是否具備優先受償的效力,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
例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並不產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從拍賣在建房屋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而只是對將來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種事先約束,以約束債務人以將來建成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債務人不履行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義務,預告抵押權人只能主張違約責任。」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809、810、811號判決書認為「盡管涉案房產抵押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並不直接產生設定物權的效力,但是銀行對預告登記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並無過錯。
一、二審判決賦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終字第780號判決書認為「預告登記制度旨在限制現實權利人行使處分權,保證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權益。如果要求抵押權人必須等待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正式抵押登記後才能行使抵押權,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及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本意。
因此,某銀行有權依據物權法第185條、197條規定對該抵押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上述法院觀點正確與否暫不評論,但從實務角度出發,銀行是有機會爭取行使對預告抵押登記房屋優先受償權,這對開發商是非常有利的。
4、如果預告抵押登記的優先受償權不被支持,且購房人資不抵債,所購房屋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執行,開發商可以在提出保全或執行異議時,主張抵銷權,並以同意凍結剩餘房款為條件,協調法院解封。
如果在開發商起訴之前購房人房屋即因其他債務被第三方申請查封或執行,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又未被支持,在此情況下,開發商可以退一步主張已承擔擔保責任款項及違約金從購房人已付房款直接抵扣的抵銷權。
5、對於客戶斷供後房屋陷入多輪查封,且按揭銀行不予配合提起訴訟一直扣除開發商保證金的情況下,應盡快與銀行達成債權轉讓,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
購房客戶斷供且其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客戶資金完全斷裂且按揭銀行持續性扣除開發商保證金的情況下,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擴大後通過擔保追償方式無法獲得所承擔的保證責任,開發商應盡快與按揭銀行進行溝通,對銀行對客戶所形成的債權進行轉讓,因為該債權有客戶的房屋抵押權作為擔保,通過債權受讓方式一方面可以解決按揭銀行持續性的扣除開發商的保證金,另一方面債權受讓部分因附有抵押權可以通過房屋拍賣實現,避免了開發商擔保責任的進一步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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