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擔保企業破產,債權人能否申報債權,需要相關的案例
已申報債權,會在破產程序中審查,不能再另案起訴
㈡ 房貸貸款無法償還貸款宣布破產有什麼後果
公司要是申請破產,一般情況下應該先還銀行貸款,,之後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還要支付工人工資。
對於銀行貸款,正常情況下都已由對公司的財產對其設置了抵押,銀行對抵押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這些被抵押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法院拍賣抵押財產所得也優先支付給具有抵押權的銀行,剩下的財產才屬於破產財產,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分配。
當然,如果銀行的貸款沒有抵押的,則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要先付工人工資後才還銀行貸款。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㈢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㈣ 擔保人破產是否可以申報債權
擔保人破產可以申報債權。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責任,另一種是補充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擔保人清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申報債權的理由與其他性質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主債務人還沒有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時,也可以申報債權,主要理由是,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亦不足以成就,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承擔債務,因此,允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就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丙以資產做擔保,擔保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可以申報。丙是做保證人,如果是連帶保證,可以申報。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
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於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破產法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
破產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後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㈤ 在銀行貸款的公司破產了,銀行想向保證人追償
貸款企業如果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破產了,那麼債權人(包括貸款銀行)對破產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看可償還(或抵償)銀行貸款有多少,不足償還銀行貸款部分可繼續對擔保人追償。
擔保人是否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保證?這裡面有兩疑問:一是否有在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二是否與貸款銀行簽訂《抵押合同》。
如果擔保人以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向貸款銀行作抵押保證,同時辦理了必要抵押登記手續,那你所說的「保證人在期間把用來做保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了」是無效的,銀行合法享有處置該抵押土地的優先權,銀行可以通過法院起訴方法,主張對該抵押土地的權利,並可追究保證人的欺詐的責任。
至於,有什麼辦法能讓銀監會覺得銀行一直在積極追償。我認為「實事求是」。
㈥ 我為企業銀行擔保,到期企業還不上,申請破產了,銀行起訴企業和但保人,破產不夠償還銀行,擔保人怎麼辦
目前個人是不可以走破產程序,申請破產保護的。我國的破產法只適用企業,而不適用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㈦ 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如何追索債權
依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各債權人的訴訟和要求。
根據《擔保法》,如果是連帶保證,那就沒有問題,銀行做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尤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本來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該停止一切債權行使,但《擔保法》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依照題中情況,可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法條:
《企業破產法》第92條: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㈧ 替別人在銀行做了個人擔保別人無力償還後果會怎麼樣
擔保人在借款人無能力償還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借款到期之後,銀行可以選擇要求借款人、連帶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約定一般擔保的,在欠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㈨ 宣布破產以後擔保人有什麼後果
宣布破產後,擔保人需要承擔後果:
1、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受償後,對受償不足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2、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的設有擔保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執行終結前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的,債權人可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債務已部分償還的,以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債權申報。對經破產程序未受清償的部分,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償還債務後,尚未從被擔保人處獲償被擔保人即宣告破產的,擔保人可以其代為清償的數額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4、被擔保人被宣告破產,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在確認擔保人的責任時,應當扣除債權人可以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清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