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新還舊的保證責任的問題
這段話的意思是這樣的:
1. 擔保責任一般都是有期限的(與主合同,即貸款合同,的還款期限有關)。如果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並決定以新貸償還舊貸,那麼這個貸款合同的期限就相應延長了。但是還款期限延長並不意味著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必然延長,因為有可能在擔保期限結束後,擔保人衡量責任利弊後不願意再為債務人做擔保了。
簡單說,就是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私延長合同期限的行為,對擔保人一方是無效的(在延長的還款期限內,擔保人顯然不需承擔擔保責任了)
2. 「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除外」說的也是一個意思。因為「新貸擔保人」這裡面就隱含了「告知了擔保人,其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
2. 貸款中借新還舊不通知新保證人,保證人能免責嗎
業務實踐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證合同存在三種情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中,第三種情形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新貸款合同若更換或增加了新的保證人,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必須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在通知中明確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使用用途是償還舊貸款。否則,保證人將以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欺詐為由,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辦理借新還舊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是屬於周轉性貸款; 三是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四是貸款擔保有效。 因此,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要嚴格堅持標准,規范借新還舊的手續,在新舊貸款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者舊貸沒有保證、新貸有保證的情形下,應採取措施告知保證人新貸款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歸還舊貸款並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具體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或直接載明用於償還「××」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而不應該規定為「流動資金、企業用款」等不明確的用途; 2、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記載主合同的編號、貸款用途為「以貸還貸」;3、要求保證人出具其知曉所擔保的貸款系用於償還舊貸的聲明書,該聲明書應明確記載保證合同的編號、被保證人、新貸借款合同編號、舊貸借款合同編號及新貸系用於償還舊貸。
3. 擔保人不知道借貸人貸款是借新懷舊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為別人貸款擔保,無論貸款人貸款的目的是什麼,也要承擔盜版責任,在貸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為貸款人償還貸款。除非你能舉證說明貸款人與放貸單位聯合作假,誘騙你承擔責任,那就構成了詐騙罪,按著刑事責任追究。
4.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首先,一般銀行做擔保貸款,都會根據貸款申請額度對該筆貸款的擔保人資產做詳細的評估,只有保證人的資產價值評估大於擔保的該筆貸款申請額度,且沒有不良的徵信記錄你才能獲得擔保資格。
一般做保證人,銀行信貸會要求出示房產證、行車證、存款流水等資產證明,還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財務部提供收入證明等材料並留復印件作為附件放進信貸檔案送到主管信貸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貸款擔保需要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專門格式的保證合同,一種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證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另外,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
2、保證存續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合同發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3、在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生。基於主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於主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議知道並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麼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5. 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 有那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的「新貸」、「舊貸」是指同一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前後兩個借款合同關系;「以新貸償還舊貸」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筆借款期限屆滿未還的情況下,雙方達成協議,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請借款用於償還之前尚欠的款項。而本案中《保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馬紅霞,而「承兌到期款」的債權人是建行長清支行。由於馬紅霞與建行長清支行是不同的債權主體,雙方與恆信利公司分別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貸」與「舊貸」的關系;馬紅霞將案涉借款轉賬到恆信利公司的賬戶,恆信利公司將該款項用於償還建行長清支行的承兌到期款,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所規定「以新貸償還舊貸」的情形。故再審申請人關於恆信利公司以新貸償還舊貸、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6. 借新還舊擔保人在新擔保書上未簽字還擔責嗎
1、擔保協議經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擔保人沒有簽字,沒有在場的,不影響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
2、擔保協議是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的協議,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被擔保人不是擔保協議的當事人,不需要簽訂確認。
《擔保法》
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7. 貸款擔保人責任:
1、如果你有證據證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你隱瞞了舊貸未還而讓你作新貸擔保,你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主張自己不承擔新貸的擔保責任。
2、如果對方涉嫌高利貸,則法院只會支持歸還本金和社當的利息。
3、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也就是說,貸款到期兩年後,債權人仍然未向你主張權利,則你的擔保責任自動免除,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兩年內曾經向你主張權利。
8. 銀行與債務人以貸還貸,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所謂以貸還貸是指銀行在債務人舊貸款未歸還的情況下,與債務人簽訂新的貸款合同,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以貸還貸這種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對於用以貸還貸這種方式騙取保證人保證的,則為法律所禁止,除非新的擔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用途,因為這種以貸還貸將原來他人擔保的債務或者無擔保的債務轉嫁到了新的擔保人頭上,加重了新的擔保人責任,嚴重損害了其利益。
9. 落實債務貸款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果的確是貸新還舊的貸款,擔保人的確可以主張免責,但對擔保人而言,比較難的問題是如何舉證證明實際上該貸款是用於貸新還舊了,借款人跑了,估計賬目也不見了。擔保人此時處於兩難境地。建議查一下借款人在此合同之前是否拖欠銀行貸款?欠多少?以此作為線索,請求查閱銀行貸款發放前後與借款人資金往來的情況,間接證實此貸款實為貸新還舊,試試吧,總比坐以待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