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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稅前費用列支

發布時間:2021-08-25 22:57:56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❷ 什麼是稅前列支和稅後列支,分別包括哪些費用

1、稅前列支與稅後列支的區別
稅前列支指的是可以在所得稅之前列支,即利潤總額中是扣除了該費用以後再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後列支是指在所得稅之後列支,即利潤總額中不得扣除該費用計算應交所得稅。後者計算的所得稅高於前者。

2、稅前扣除項目范圍
(1)借款利息支出。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業務招待費。
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或補充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可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8)壞賬損失及壞賬准備金。
企業壞賬準的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
(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10)資產損失。
(11)匯兌損益。
(12)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3)住房公積金。
(1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5)研究開發費用。納稅人發生的研究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不論可否形成無形資產,不需要資本化。盈利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0%的,可加計扣除實際發生額的50%。
(16)其他扣除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3、稅前不得扣除項目(只允許稅後列支)
(1)資本性支出;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9)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10)納稅人的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進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扣除。
(11)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
以上情況,在會計計算利潤時可以扣除,但是在稅法中的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是不得扣除的。

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補充
(1)賄賂等非法支出;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3)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4)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❸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3)小額貸款公司稅前費用列支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❹ 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規定:「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❺ 哪五種費用在稅前列支

稅前列支中的「稅」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就是可以是所得稅前利潤中抵扣的費用。由於會計法和稅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異,會計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對企業的收入與費用的認定口徑不相同。
允許稅前列支,就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前允許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的,符合稅法列支途徑,可以抵減所得稅應納額。例如:稅法規定內的工資、招待費、捐贈支出等等。

可稅前列支費用
一 辦公費 購置辦公用品的發票及審計費、律師費
二 業務招待費 營業收入總額的0.5%可列支
三 交通費 購置了汽車的企業,所有路、橋費、油費可列支,其他為收總額的0.3%
四 差旅費 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費用
五 廣告費 收入總額的8%可列支
六 折舊費 購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資產,95%分五年折舊可列支
七 福利費 以實際支付不超工資總額14%可列支
八 工資 人均工資1600元
九 電話費 在職人員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員工,月可列支電話費為200元
十 社保費 單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十一 水電費 用單位名義繳納的水電費
十二 咨詢費 收入總額的5%可列支
十三 運費 取得運費發票均可列支
十四 租賃費 取得租賃發票均可列支
十五 保險費 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十六 捐贈 稅前利潤的3%可列支
十七 財務費用 指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十八 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防洪費可列支
十九 裝修費 裝修總額分五年攤銷

❻ 小額貸款公司稅務怎麼處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首次通過制度正式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該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體稅種的界定上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同時基於一個公司的特殊性質還涉及稅後利潤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要向當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授受金融部門行業監管,但是在行業性質的界定上,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又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的規定的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與郵儲銀行以前的「只存不貸」恰恰相反,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但其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這里征稅的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應稅范圍,而與企業是否是金融機構無關。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補充:地稅部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
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營業稅(稅率5%)
城建稅(稅率市區7%、縣城、鎮5%、其他1%)
教育費附加(費率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印花稅(營業賬簿,其中:資金賬簿萬分之分、其他賬簿每件5元)
如有房產、土地需要繳納房產稅(稅率1.2%)
土地使用稅;如有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❼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依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中有「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的描述。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按照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二)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佔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四)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准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❽ 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准備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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